一名母親去年將初出生的女嬰帶到荃灣住所附近深井的一處天橋,其後放手,女嬰由高處墮下,之後不治。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殺嬰罪,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案情指,被告去年2月誕下女嬰。案發當日,被告抱住女嬰去到青龍頭一條行人天橋上,並將女嬰拋下,被告自行報警,女嬰送院搶救,其後死亡。驗屍發現女嬰腦部創傷、髗骨骨折及有瘀血等。
案發在去年3月,42歲被告在案發後被捕,她於警誡會面下透露因為女嬰不斷哭,對照顧感到焦慮和疲倦,亦曾向丈夫表示想自殺及殺害女嬰。案發當日,女嬰不斷哭,她擔心嘈醒丈夫,於是抱女嬰離開住所,並走到天橋。根據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仍未從分娩後完全復原,亦可能受哺乳期影響。
辯方求情指,本案是一場悲劇,被告在事件中已得到足夠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