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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的目標價  壹傳媒的局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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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的目標價  壹傳媒的局

2024年01月08日 20:06 最後更新:22:24

由王家衛執導的電視劇《繁花》在内地熱播,劇中透出濃濃的上海腔調,加上股巿風雲情節,引人入勝。

劇中提到的一場炒股大戰,動魄驚心。話說劇中主角上海地頭蟲阿寶(由胡歌飾演),知道深圳過江龍強總(由黃覺飾演)要併購一隻上海股票瀛洲實業,他從強總的好友、至真園老闆李李那裡得到暗示,李李向阿寶推介吃「乾炒牛河」,而乾炒牛河在至真園的標價是40元,阿寶就知道強總放風要將瀛洲實業炒到40元。

強總和阿寶都是大戶,就在瀛洲實業瘋炒、散戶發狂跟進的時候,他們都在40元前沽貨離場。大戶吃肉,散戶扮蟹。瀛洲實業股價最後散架,落得一地雞毛,惹來監管機構調查。

強總放風瀛洲實業可以炒到40元這一招,就讓我想起壹傳媒。

黎智英當年搞《壹周刊》和《蘋果日報》搞得風生水起,就打通關係,借百樂門的殻上巿。上巿時股價只是0.2元,當時很多壹傳媒員工,都以這價位認購了新增發行股份,股價一路炒上,到1元以上就有很多人沽貨套現。

當時壹傳媒內部傳出一個故事。話說幾名壹傳媒高層,在電梯上遇到某老闆,說起壹傳媒股價,某老闆放下豪言,說不用擔心,股價可以去到5元以上。單是放消息沒有人相信,但股價一路炒上,就愈來愈多人相信。

結果包括壹傳媒員工在內,當時很多炒股的人,在1、2元沽了貨,但因為見股價一路再升,配合這些「目標價」的消息,就在3元樓上再度入貨。壹傳媒股價就一度閃上5元,當時又有人說會見到10元。當時大家炒股炒到如癡如醉時,大戶應該在5元左右退了場,之後壹傳媒股價就一落千丈。股價一路下滑,去到1元多的時候,壹傳媒又宣布五合一,5股變1股,所以高峰的5元,其實已等於之後的25元。

壹傳媒的炒作經歷,還有一個狗尾續貂的故事。話說2020年8月黎智英被捕後,初時壹傳媒股價插水,後來就喪升,由幾毫子炒至最高1.7元。當時另一隻傳媒股「毛記葵涌」亦炒到七彩,炒股者就將他們的政治分析與股票現實,混為一談。我記得當時到一間酒店午膳,鄰桌有兩名大約是3、40歲的中年人,看樣子似是富家公子,枱上放了法拉利車匙。他們大談如何在1.3元、1.4元追入壹傳媒,還說黎智英被捕只是靠嚇,轉眼就會放出來,所以壹傳媒才會這麼好炒,其中一人的一句話我還記得很清楚,他說:「唔炒就笨了!」

後來警方揭破有一個「造巿15人組」,在黎智英被捕後的3日內,交易了壹傳媒股份13200次,涉款15億元,佔該股3日內成交的四分之一,涉嫌「谷高」股價派貨,以低買高賣獲利3,800萬元以上。這相信是外圍人借機炒作,但壹傳媒股份最後再殺多一批散戶。結果《蘋果日報》結業,壹傳媒股票除牌,所有在壹傳媒上的投資都歸零。當日在高峰時5元即等如後來25元入貨的散戶,只剩一殻眼淚。

炒股的天仙局從來如此,《繁花》所演的放「目標價」引人入局,是其中一種典型。或許就如《繁花》的原作者金宇澄所說,繁花就像星星點點的小花,好比樹上閃爍的小燈,這個亮起,那個暗下,就是這種味道。他所說的繁花當然不只是散戶,亦是那些叱咤股壇的大鱷,一個興起,一個隕落,最後誰能笑到最後,只能由歷史告訴大家。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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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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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罪犯的輻射效果

2024年06月17日 19:15 最後更新:19:26

政府宣佈對6名流亡通緝犯實施種種限制,最近和熟悉情況人士傾談後,發現相關措施其中一個關鍵,是要切斷這些流亡罪犯的資金來源,而措施的輻射力相當厲害,外界未必明白。

其中一個重點是向這些流亡人士提供資金等同違法,關鍵是這些人士是「指明潛逃者」,若你仍然向他們提供資金援助,就不能夠辯解稱自己並不知情,援助「指明潛逃者」,已經有清晰的犯罪意圖。只要你向他提供資金,就是提供援助的犯罪行為,會面臨刑事指控。

提供援助的其中一個最典型方法,就是訂閱這些流亡者的網上平台,例如羅冠聰在Patreon上的訂閱平台,月費分4級,由40元至795元不等。鄭文傑就成立英國港僑協會,建立一個聲清可以讓香港人交流的地方,發起眾籌10萬英鎊的計劃,其他人要麼是經營社媒頻道,要麼是搞眾籌。

很多人訂閱這些網上平台頻道,動機只是看看這些逃亡者的評論,但很容易就跌入法網,因為政府已經大張旗鼓通緝這6名在逃人士,並公開宣布不可以再資助他們,如果繼續訂閱他們的頻道或者透過眾籌平台捐錢給他們,很明顯就是明知故犯的行為,所以政府官員已經多次提醒,與他們有任何金錢瓜葛,無論是供應資金或協助處理,都可能是同流合污的行為。特別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幾種情況之下更是高風險。

第一,任何人直接將資金交給潛逃者,無論是透過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轉帳,例如是Payme或Alipay等。

第二,任何人透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例如購買他們的商品或服務,好像是社媒或眾籌平台的會員訂閱,或是購買他們的商品。

第三,銀行和金融機構要避免直接或間接處理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亦不應該直接或間接處理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財產或經濟來源,換言之金融機構如果明知是資金是轉入這些潛逃者的平台,亦應該要停止處理並作出舉報。

第四,任何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等,如果為潛逃者的基金更改投資組合都是違法,不應該改動、移動、轉移或動用潛逃者的資產,包括他們的強積金資產。

換另一個角度,如果一般市民觸犯這些法律,就會衍生很大的輻射效應,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果。

第一,個人戶口或家人的資產有機會被凍結,無法使用,這樣會影響現金流,甚至可能無法償還債務或按揭供款。

第二,凍結資產可能會被視為潛在的風險因素,令相關人士的環聯紀錄信用評分亦因而受損,產生連串的負面影響。即使只是向潛逃者提供捐款,但亦可能會影響到將來申請樓宇按揭、信用卡或貸款等等。由於環聯紀錄信用評分數受到影響,申請貸款可能會面對困難,甚至是會被拒絕,或收取更高的利率。

第三,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之後, 會令金融機構對他之後的金融交易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絕對會影響他本人或家人的金融狀況及未來投資計劃。

總體而言,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是一個很高風險的行為,其幅射效應會相當廣泛,而且持續時期會很長。一被發現,不但可能會觸犯法例,被追究刑責,亦可能會影響自己的金融信用,一般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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