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佈對6名流亡通緝犯實施種種限制,最近和熟悉情況人士傾談後,發現相關措施其中一個關鍵,是要切斷這些流亡罪犯的資金來源,而措施的輻射力相當厲害,外界未必明白。
其中一個重點是向這些流亡人士提供資金等同違法,關鍵是這些人士是「指明潛逃者」,若你仍然向他們提供資金援助,就不能夠辯解稱自己並不知情,援助「指明潛逃者」,已經有清晰的犯罪意圖。只要你向他提供資金,就是提供援助的犯罪行為,會面臨刑事指控。
提供援助的其中一個最典型方法,就是訂閱這些流亡者的網上平台,例如羅冠聰在Patreon上的訂閱平台,月費分4級,由40元至795元不等。鄭文傑就成立英國港僑協會,建立一個聲清可以讓香港人交流的地方,發起眾籌10萬英鎊的計劃,其他人要麼是經營社媒頻道,要麼是搞眾籌。
很多人訂閱這些網上平台頻道,動機只是看看這些逃亡者的評論,但很容易就跌入法網,因為政府已經大張旗鼓通緝這6名在逃人士,並公開宣布不可以再資助他們,如果繼續訂閱他們的頻道或者透過眾籌平台捐錢給他們,很明顯就是明知故犯的行為,所以政府官員已經多次提醒,與他們有任何金錢瓜葛,無論是供應資金或協助處理,都可能是同流合污的行為。特別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幾種情況之下更是高風險。
第一,任何人直接將資金交給潛逃者,無論是透過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轉帳,例如是Payme或Alipay等。
第二,任何人透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例如購買他們的商品或服務,好像是社媒或眾籌平台的會員訂閱,或是購買他們的商品。
第三,銀行和金融機構要避免直接或間接處理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亦不應該直接或間接處理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財產或經濟來源,換言之金融機構如果明知是資金是轉入這些潛逃者的平台,亦應該要停止處理並作出舉報。
第四,任何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等,如果為潛逃者的基金更改投資組合都是違法,不應該改動、移動、轉移或動用潛逃者的資產,包括他們的強積金資產。
換另一個角度,如果一般市民觸犯這些法律,就會衍生很大的輻射效應,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果。
第一,個人戶口或家人的資產有機會被凍結,無法使用,這樣會影響現金流,甚至可能無法償還債務或按揭供款。
第二,凍結資產可能會被視為潛在的風險因素,令相關人士的環聯紀錄信用評分亦因而受損,產生連串的負面影響。即使只是向潛逃者提供捐款,但亦可能會影響到將來申請樓宇按揭、信用卡或貸款等等。由於環聯紀錄信用評分數受到影響,申請貸款可能會面對困難,甚至是會被拒絕,或收取更高的利率。
第三,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之後, 會令金融機構對他之後的金融交易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絕對會影響他本人或家人的金融狀況及未來投資計劃。
總體而言,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是一個很高風險的行為,其幅射效應會相當廣泛,而且持續時期會很長。一被發現,不但可能會觸犯法例,被追究刑責,亦可能會影響自己的金融信用,一般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