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首次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針對6名潛逃英國、涉嫌干犯危害國安罪而被通緝人士,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施行多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撤銷特區護照」、「(大律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等。
這些通緝犯已逃亡海外,為何特區政府的打擊措施還要不斷加辣?
特區政府直指這些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並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即是你繼續顛覆,我繼續打擊。
通緝犯不在香港,這些措施是否只是發空炮?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相關措施會令任何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將不動產租賃予或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關係的人士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
由鄧局長評論可見,這些通緝犯如有任何資產在香港,都會馬上被凍結。公告刊憲生效後,銀行要馬上凍結他們戶口,和他們有合資生意者要馬上停止運作,即使租用他們物業的租客都要馬上停租,訂閱他們網上頻道或捐款給他們的,亦應馬上停止,否則很易身陷法網。
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網上頻道。在6 人當中,羅冠聰有在網上經營Patreon頻道,而蔡明達和霍嘉誌則是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主持,「升旗易」相關頻道現在仍不時發佈影片。
行會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媒體表示,訂閱相關頻道是提供資金,有機會觸犯法例,即使訂戶收看頻道的內容,也難以辯稱自己不知正在支持甚麼行為。他認為今次措施可禁止涉案人繼續獲取資金援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看看羅冠聰的回應,就知道針對措施有影響。雖然羅冠聰話他沒有特區護照,貌似輕鬆,但值得留意是他貼文後半部分指出,「其餘根據23條所訂立的措施,如令仍在香港的朋友感到擔憂,請以個人安全為首要考慮。在政治高氣壓中,希望大家依舊守望相助,即使無法公開支持、討論,亦請勿忘記,請勿失去是非之心。」連羅冠聰也不敢再叫人繼續支持訂閱他的頻道。
特區政府這次出招,有切斷在逃通緝犯資金鏈的實質作用。
有人話自己已移居海外,繼續付費訂閱這些外逃人士的頻道、繼續支持他們,沒有問題。
這些想法相當天真。在互聯網時代,一切行動都會留下數碼足跡。移居外國的港人繼續付費訂閱這些逃犯的頻道,隨時被特區警方偵知。由於已觸犯法律,若他們回港,有可能一入境就被拘捕。很多人移民之初滿心歡喜,但新鮮感過後,經過3、5、7年,面對生活壓力,就會想回流香港。甚至因為年紀漸長,在外國睇病艱難,也會想回港就醫。這樣問題就來了,如果長期付費訂閱逃犯的頻道,犯了香港法律,豈不是自斷後路?
流亡人士繼續顛覆香港政府,香港政府繼續打擊他們,也是合理賽果。不要以為這些措施只是說說那麼簡單,阿爺對一些反華政客作出反制措施,就令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連搵份好工也搵不到,因為不少美國大公司,多多少少也同中國有生意往來,結果不敢請被中國制裁的人士。雖然被制裁和被通緝,有本質上有區別,但說到反制措施的影響,被通緝的逃犯情況更加嚴重。
正常人應遠離這些通緝犯,才是明哲保身之道,否則最好不要回香港了。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