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宣佈取消6名被通緝份子的特區護照,6名通緝犯中部分已擁有外國護照,聲稱沒有影響,但網台《升旗易得道》主持人霍嘉志表示,他的朋友、同被通緝的蔡明達,沒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英國政府應該給予他英國公民身份。說明蔡明達亦都擔心英國政府一旦不給予他英國護照,他就會成為無國藉國際人球。
流亡英國的學者鍾劍華表示,對護照持有人而言,擁有護照是重新回國的一個保證, 除非正式驅逐他出境,否則護照發出了就沒有理由取消。
鍾劍華雖然身在英國,但可能不太熟悉英國法律,因為英國早已做出取消護照的示範,其他地區覺得有效才會跟隨。可以說說英國的故事。
2015年2月17日,在倫敦蓋威克機場,3名少女阿巴塞、蘇丹娜和貝岡離家出走,出國投奔當時如日中天的伊斯蘭國(ISIS)。這三名15歲英國少女都是在倫敦東區土生土長,當她們搭上前往伊斯坦堡的飛機,前往敘利亞投奔伊斯蘭國,大大震驚了英國社會。結果她們真的加入了伊斯蘭國,成為了聖戰士的女人,但兩年之後就變了一個災難的結局。
2015年2月17日,3名英國少女——阿巴塞(Amira Abase,左)、蘇丹娜(Kadiza Sultana,中)與貝岡(Shamima Begun,右)——翹家離境,投奔如日中天的伊斯蘭國。
伊斯蘭國其後兵敗如山倒,其中一個英國少女阿巴塞死在伊斯蘭國的最後據點巴古斯。蘇丹娜就在拉卡死於聯軍的空襲, 而另一少女貝岡就滯留在敘利亞的難民營。
貝岡的故事十分悲慘,幾年間她失去了兩個孩子,懷上第3個孩子逃到難民營,當時她已經懷孕9個月,即將臨盆,她表示「很想回英國」,希望孩子可以在英國平安活下去。但結果事與願違,她不但要滯留在難民營, 英國內政部還在她表達回國意願一周後,馬上褫奪她的英國國籍,而她的孩子在出生後不到3周便因肺炎去世。貝岡成為無國藉的國際人球。
英國示範了一個國家如何對付恐怖分子。到2019年,英國政府估計約有900名英籍公民,曾前往敘利亞或伊拉克加入成為伊斯蘭國的外籍戰士,當時已經有4成回到英國。他們作為英國人,本來有權利可以回到自己的國家,但一旦他們回國,政府為了確保這些人不會製造威脅或煽動恐怖主義,就必須耗費大量資源,對他們進行嚴密監控和追蹤。
英國政府在2018年起訴了91名歸國戰士,雖然其中81人被定罪,但起訴難度不少,因為他們主要在外國活動,要搜集足夠證據證明他們「協助策動恐怖主義活動」或「散播恐怖主義」並不容易。英國政府早在2017年,就一次過取消了超過150名伊斯蘭極端分子的英國護照,英國的強硬行動有效阻止極端分子回國,這不單純是為了達到威嚇的效果。
香港根據《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時候,亦都表明是參考了外國的做法,加入可取消干犯國安罪行逃犯護照的條文。如今依法取消6名潛逃者的護照。建議好像鍾建華這類評論者,好好研究英國如何按照法律,取消恐怖分子的英國國籍,就知道香港為何依法取消違反國安法潛逃者的國籍。
國籍身份的確是公民的重要權利,但是如果你選擇背叛國家、投奔他國,損害本國的國家安全,煽動其他國家制裁或攻擊本國,進行顛覆本國政府的活動,為何不能取消這些叛國者的國籍身份呢?
英國的事例已經表明,容許這些人回國,還要花大量的資源和精力去監控他們,以防止他們再重新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取消他們的護照,反而是最有效的方法。至於這些人成為國際人球,這都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英國少女貝岡在15歲未成年的時候,作出投奔伊斯蘭國的選擇,英國都沒有「原諒」她年少無知,直接取消了她的國藉。香港大量逃亡人士或出錢支持他們的人,已經是成年人,不是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嗎?
盧永雄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辭職後,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文章批評香港的法治,他不但評論正在審訊中的「35+顛覆案」,有藐視法庭之嫌。他又指香港的《港區國安法》及煽動罪嚴重限制了法官的自由,有些法官受到日益陰暗的政治情緒的恐嚇或說服,已經忘記了他們「作為主體自由捍衛者的傳統角色」。
岑耀信這篇評論,不但放大了法官的政治角色,甚至打倒了昨日的我。他在2019年獲委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其後2020年訂立《港區國安法》之後,英國政府催逼英國法官撤離,岑耀信在2021年3月於《泰晤士報》發表評論文章,當時他仍然認為英國政府叫法官對香港司法制度展開政治杯葛,是「混淆了民主和法治」。如今岑耀信的評論,正正是混淆了民主與法治。
岑耀信在英國牛津大學受教育,之後留校任教,到1975年成為大律師,2012年直接被委任為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法律界和仕途都一帆風順,或許與他與保守黨的密切關係有關。岑耀信在70年代曾經是英國大律師和政治家約瑟夫男爵(Keith Sinjohn Joseph)的緊密助手。而約瑟夫曾在包括戴卓爾夫人在內的4任首相內閣中任職,被稱為「戴卓爾主義」產生的關鍵人物,早在1974年約瑟夫就和戴卓爾夫人合作,組織一個政策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Policy Studies),成為保守黨的智囊,約瑟夫是核心人物。岑耀信早年曾為約瑟夫打工,亦是他的演講稿的寫手,後來才轉任大律師。
岑耀信滿口司法公義,未知他對英國司法相關的政治事件,曾否發聲批評?
第一,2011年英國騷動事件。2011年8月6日晚,英國首都倫敦開始爆發連場暴動,到8月10日才初步平息。暴動的導火線是8月4日在倫敦北部的托登罕,一名29歲黑人男子達根被英國警察槍殺之後,民眾上街抗議警察暴力,爆發大規模的暴亂,英國政府鐵腕對待,法庭全面配合。從騷動爆發到8月13日的7日之內,已經有2200多人被捕,當中超過1000人被起訴,絕大部分都涉嫌搶劫和違反公共秩序,其中年紀最小的只有11歲,大部分都是年輕貧民,多數來自少數族裔聚居的地區。
當時英國各地的法院幾乎是24小時不停運轉,連續兩個星期快速審理案件,很多被捕者根本沒有機會找律師,沒機會找法律援助,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護,一眨眼之間,就被法庭判處入獄,不少更被判了3、4年較長的刑期。就是因為速審速判,在短期內把暴亂壓了下來。我在2019年曾建議特區政府高層仿倣效英國這種速審做法,但高官當時指,這樣做本地難以接受,而法院也不願做。
以岑耀信的標準,英國法庭按不公義的法律以這種火速審訊,完全違反英式自由民主原則,岑耀信當時作為大律師,有沒有為當時被捕示威者的權益發聲呢?我就相信沒有了,他不但不討厭英國這種殘忍的司法制度,甚至在第2年,即2012年,加入其中,直接被任命為英國最高法院法官。
第二,接受移送盧旺達計劃。英國政府決定遣送非法移民到盧旺達,以遏制非法移民經英倫海峽偷渡至英國。有人把事件告上法庭,2023年11月15日,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辛偉誠政府的「盧旺達計畫」違法。最高法院認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非法移民在被英國政府安置到盧旺達後,面臨被遣送回原籍國和其他不安全地點的風險,違反了《人權法》的「不驅回原則」。後來辛偉誠政府堅持推行「盧旺達計畫」,推動英國會通過法律,「盧旺達計畫」最終成事。其後不見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再出來批評政府的做法,也不見有英國法官因為「盧旺達計畫」違反人權法而辭職。
在岑耀信口中,香港的法官「大多是值得尊敬的人,有普通法的自由本能,但他們要在中國創設的不可能政治環境下運作」。套用同一邏輯,英國的法官也大多是值得尊敬的人,有普通法的自由本能,為什麼他們又可以在英政府創設的不可能政治環境下運作呢?
順便提醒一下岑大法官,英國普通法有「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原則,當議會作決定後,法院就要收聲。法官不應存在什麼「普通法的開明本能」,去挑戰議會(在香港是全國人大和本地立法會)的決定,否則三權很易衝突失控。難道岑大法官忘記了這個憲法學基本原則?
可以這樣總結,在岑耀信的眼中,有兩套不同的標準。英國政府鎮壓暴亂速審速判,英國議會立法支持政府把非法移民送到盧旺達,岑耀信沒有絲毫意見。但他辭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理由是法官不能行使普通法的自由本能,他有很多意見。岑大法官具有這種選擇性的自由本能,不再出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看來也不是香港的損失。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