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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60天│ Mark Simon以加拿大銀行戶口墊支海外媒體登報費 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60天│ Mark Simon以加拿大銀行戶口墊支海外媒體登報費  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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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60天│ Mark Simon以加拿大銀行戶口墊支海外媒體登報費 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2024年04月15日 17:15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7: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六十日聆訊下午繼續。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供稱,黎智英與Mark Simon曾為第3次眾籌活動墊支登報費,陳負責收集各報發票後再傳送予Mark Simon,由對方以加拿大銀行戶口支付有關費用後,便把收據傳送予陳,6份報章的登報費均是由Mark Simon一方的加拿大公司支付;而此次眾籌登報後,群組成員就是否應續登報存意見分歧,陳與李宇軒曾退出,又再加入,最後由SWHK(重光團隊) 5名核心成員控制信託基金剩餘款項。另陳指Mark Simon曾建議在美國會山莊租用商務辦公室做展覽或游說中心,主題與反修例抗爭相關。

載着黎的囚車下午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的囚車下午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續針對第三次「G攬」眾籌登報作提問。陳確認,當時Mark Simon同意為該次眾籌活動墊支廣告費。控方展示2019年8月16日由陳向西班牙媒體《世界報》(El Mundo)的公司Oblicua publicidad職員及李宇軒傳送的電郵,陳表示「The payment confirmation will be sent to you shortly. I have already instructed the bank in Canada to release the funds. (很快向你發送付款確認通知,我已指示加拿大的銀行匯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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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着黎的囚車下午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的囚車下午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日經》登報,,由Mark Simon墊支。

《日經》登報,,由Mark Simon墊支。

李宇軒認為可用國際游說代替登報。

李宇軒認為可用國際游說代替登報。

Mark Simon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AP圖片)

Mark Simon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AP圖片)

Mark Simon以加拿大銀行匯款墊支 1.85歐元予西班牙媒體

控方再展示,西班牙媒體公司Oblicua publicidad的發票,涉款1.85萬歐元。陳確認,當他收到發票後,便把發票轉給Mark Simon。之後Mark Simon指已指示加拿大的銀行匯款,陳遂告知李宇軒。當時有6份報章均由加拿大方面匯款。控方再展示,由加拿大銀行Meridian的匯款收據,涉及 1.85萬歐元。陳確認,當時由Mark Simon傳送給他,他再交予李宇軒。

《日經》登報,,由Mark Simon墊支。

《日經》登報,,由Mark Simon墊支。

8.19《日經》登報 李宇軒上門哀求 Mark Simon趕及匯款147港元   

控方再問及《日經新聞》(Nikkei)登報,指當時《日經》職員向陳發送電郵,提及已收到李宇軒的147萬元匯款,會於2019年8月19日登廣告。陳指,當時「G攬」團隊「好想一定要攞到8月 19號《日經》嘅呢個廣告欄」,但當時情況「又係last minute啦,我同Mark Simon講。但係人哋《日經》呢,就日本人做嘢好嚴謹,你一定要畀咗錢先」。

陳補充,當時李宇軒「自己攞咗呢筆錢,就去咗人哋《日經》嘅寫字樓度」,「佢當時話佢『土下座』、哎人哋(哀求),就係可唔可以唔cash嗰張支票,但係我張支票就擺喺度,你就畀嗰日個版面我呢」。陳指,據其所知並不可以,而加拿大一方已匯款,當加拿大款項到《日經》後,《日經》便會把款項退回李宇軒。控方展示,加拿大銀行Meridian的匯款收據,涉及147萬港元。陳確認由Mark Simon提供收據,隨後轉交李宇軒。

Mark Simon再去瑞典及韓國等媒體登報墊支款項 

控方續展示兩張瑞典報章的發票,金額分別約7.7萬瑞典克朗及8.6萬瑞典克朗。陳確認從李宇軒收到兩張發票,後轉交給Mark Simon,對方處理墊支後,將付款紀錄發給陳,金額為16.4萬瑞典克朗,陳再將付款紀錄轉發給李宇軒。

控方展示TBS Partners Limited的12萬英鎊廣告發票,陳確認是由Mark Simon透過加拿大Meridian匯款支付,Mark Simon便把收據交付予陳。另Mark Simon亦透過加拿大Meridian匯款向Ad One Communications支付韓國《京鄕新聞》廣告費共2200萬韓圜,陳從Mark Simon收到收據後便轉發予李宇軒。

李宇軒認為可用國際游說代替登報。

李宇軒認為可用國際游說代替登報。

眾人對是否續登報有意見分歧 李宇軒形容「好似放煙花」

控方問及,在第三次眾籌登報後,有否與李宇軒商討再進行相類登報行動?陳指,Mark Simon 曾表示「其實登實體報紙,真係唔係一個最好嘅文宣手法」。陳稱,當時8月底至9月,陳及李宇軒二人覺得「係咪需要繼續咁樣做落去」,然後李指其實登報紙「好似放煙花,頭一次係好好睇、好犀利,第二次都仲OK,但係再做落去就冇意思啦」,李宇軒亦提出「係咪應該做多啲國際游說嘅嘢」?陳指,當時除用報紙進行展覽,「當刻冇一個結論喺度」。

陳又稱,當時團隊「有好大分歧」,因整個「SWHK」,即當時「G20」及「中英聯合聲明團隊」在「登報紙做得好好,所有嘢由眾籌、設計、排版做所有嘢,係『G20』團隊做」。而「中英聯合聲明團隊」位於英國,陳形容「佢哋當時畀我感覺係,佢哋想ride on (借助)『G20』有能力籌到錢同登到報紙,當時籌到差唔多一個double (一倍) ,1400萬」。

陳指,針對如何運用籌得的1,400萬元,是否應續登報或做其他不同活動,如請顧問公司、舉辦集會等,「佢哋有好大嘅分歧」。陳形容,當中為連登用戶「家樂牌通心粉」為首的人代表「G20」團隊,而李宇軒代表「JD 」團隊,「然後為咗唔再登報,李宇軒就退出咗(TG) 群組」。陳又指,當時李問他「會唔會撐佢」,陳當時亦「俾佢(李)拉咗入 group,又quit 咗 group」。陳指,李想讓其他較活躍的骨幹成員睇到「唔會再有一個backer喺個group裡面」,即墊支的人。

信託基金仍有700至800萬 由SWHK控制 

陳續稱,當他離開群組後,又再「『靜靜雞』入返『G20』嗰邊,後來演變到就係,大家決定唔再登報紙啦,然後想登報紙就全部一齊走晒」。至於餘下的成員則成為現時所知的「SWHK」重光團隊。陳指,「經過呢件事之後,成個『SWHK』係基本上 RIP(李宇軒)同幾個人、少數人話事咁」。

陳又指「後來SWHK變到有個Board(委員會)」,核心成員包括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Madison」、「Surely」及「Always」,但陳自己從來不在「Board」入面,故他也不肯定當中成員。陳提到,雖然「攬炒團隊」領袖是「攬炒巴」,「但其實更重要係佢身邊有Madison同Always一路幫佢」,以及李宇軒和原本是「美國線」的Surely,他們立場一致。陳指,當時「The Project Hong Kong Trust」有700至800萬元,「都係嗰班人控制」,亦慢慢由「英國做好多嘢,去到美國做好多嘢」。

法官李運騰問及,當時SWHK由「中英聯合聲明團隊」主導?陳同意,及後曾就團隊中文名稱有爭議,有人希望名為「攬炒團隊」,但當時大家均同意使用「重光團隊」。

Mark Simon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AP圖片)

Mark Simon建議美國會山莊租辦公室設游說中心。 (AP圖片)

Mark Simon建議美國會山莊租用辦公室做游說中心或辦抗爭展覽

陳早前稱Mark Simon建議在不同國家舉辦展覽。控方問及,當時陳與Mark Simon有否再就展覽討論?陳指Mark Simon曾催促他提供報紙及文宣海報等。陳又提及Mark Simon曾在 WhatsApp 對話提到建議陳及李宇軒「不如睇吓會唔會喺Capitol Hill(美國國會山莊)」,租用商務辦公室的地方做展覽或游說中心,冀透過展覽「話畀人哋知香港發生緊咩事」,主題與反修例運動相關。

陳憶述,Mark Simon 「好搞笑講咗句『give a taste to HK』」,陳遂向李宇軒轉告Mark Simon 提議,李則回應「一早有人講過」。陳指,李宇軒曾提過「類似嘅 concept(概念)⋯係全球都有一個Hong Kong centre,但都唔係一啲好認真嘅討論」。 控方追問,Mark Simon是否認識李宇軒?陳確認其認識,並指首次進行眾籌時,部分單據寫上李宇軒的名字,以及與李簽署本票時,陳已向Mark Simon提及李宇軒。而Mark Simon及李則在2019年9月底會面,當時二人會見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 陳形容Mark Simon 脾氣「比較 grumpy(脾氣壞),其實每次李宇軒last minute 搵佢幫手嘅時候呢,其實Mark Simon都好唔鍾意」。陳笑指,有時「都會聽佢(Mark Simon)發下牢騷,但佢對李宇軒嘅能力評價好高」。

Mark Simon資助文宣街站費用約14萬元

陳指,當時Mark Simon 及黎智英均想舉辦展覽, Mark Simon亦就報紙展贊助3萬元。控方問及,除報紙展外,當時陳有否組織其他展覽?陳確認有,包括不同街站等,形容當時展覽主要關於「G20」的登報報紙,但後來參觀者不懂得相關語言,「所以冇意思嘅」,展覽逐漸「擺多咗街上面其他人創作嘅文宣啦,同埋贊助咗更多唔同種類、呢類型嘅文宣活動」,主題以反修例相關,曾於大埔、中環及台灣等地進行展覽。陳指,展覽主要以其他團體的名義組織,而李宇軒除在其中一次展覽擔任義工外,沒參與其他街站及展覽。 陳又確認,他曾墊支舉辦街站及展覽費用,最終由Mark Simon 安排向他退還費用。

控方展示陳的月結單,顯示由「House Cheque(支票)」於2019年10月11日存入14.41 萬港元。庭上再展示相關支票,顯示收款人為「Chan Tsz Wah」,支票持票人為「Lai Chee Ying」,涉款 14.41萬元。

美國線及英國線主導「重光團隊」

法官杜麗冰問及「SWHK」及「攬炒團隊」的名稱,引述「英國國會跨黨派香港小組(APPG)」的新聞稿,當中同時顯示「SWHK」及「攬炒團隊」,兩者有何關係?陳解釋,「APPG」由英國展開,而當時「英國線」指「攬炒團隊」。陳形容,當時「有一個困惑,點解『SWHK』重光團隊,叫做『攬炒團隊』」。陳指,當時一些文宣向外自我介紹時,曾使用「SWHK」名稱,但又使用「攬炒團隊」。 據其所知「攬炒團隊」即「中英聯合聲明團隊」,但「SWHK」正名為「重光團隊」,形容屬「interchangeable(可交替)」的字眼。

法官李運騰問及, SWHK 內部有不同群組,大多認為屬 「中英聯合聲明團隊」,而此新聞稿則由 「中英聯合聲明團隊」撰寫?陳確認,基本上與SWHK英國事務有關的事宜,均由「中英聯合聲明團隊」處理。陳指,在大群組中有不同的分群組,「我哋叫working group(工作小組)」。陳解釋,SWHK「以線、國家作分組」,如在第三次眾籌登報則增加芬蘭及丹麥國家,因「攬炒巴」欲開拓「北歐線」,「慢慢發展落嚟,美國線同英國線就主導咗成個 SWHK,因為佢哋最多人、最多 resources(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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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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