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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控方: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具要求外國制裁意圖 法庭明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91天|控方: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具要求外國制裁意圖 法庭明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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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控方: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具要求外國制裁意圖 法庭明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2024年07月24日 17:41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九十一日聆訊下午繼續,辯方作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惟控方陳詞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3名法官將於25日早上10時宣布裁決,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與否。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陳詞時強調,本案的「協議」涉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但因《香港國安法》實施,令協議性質變更,由合法變成非法,「協議」便自動失效。惟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質疑,辯方指會自動失效(frustration)的說法,並不適用於刑事控罪,因這是民事法對「合約」的概念;認為可在沒有法律上合約責任下達成協議,只要被告有意圖串謀,即使他們未開始作出所協議的行為,已可證明他們串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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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從犯證人」陳梓華。

「從犯證人」陳梓華。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毋須證明各方在《國安法》生效後達成「新協議」 只須證明行為持續

控方認為,本案毋須證明各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達成「新協議」,只須證明協議行為繼續。周指,黎的犯罪意圖從來沒變,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發表《成敗樂一笑》專欄文章及主持其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等,便能證明「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

「從犯證人」陳梓華。

「從犯證人」陳梓華。

黎著陳梓華續推制裁及國際線活動 

控方指, 2020年6月中,社會都知道《香港國安法》將頒布實施,從犯證人陳梓華曾表示擔心《香港國安法》實施,表明「應該要褪,全部人都唔應該再倡議制裁」,但黎表示「唔使驚,繼續推制裁」,他亦以身作則繼續在不同媒體呼籲制裁,要求外國關注,又著「重光團隊」繼續國際線活動,更形容《香港國安法》只是「虛張聲勢」。

至於辯方指黎只在其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上發表己見,惟控方指,當《蘋果》高層、控方證人張劍虹及陳沛敏擔心節目應否繼續製作及播放,張更直言指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擔任節目嘉賓太「敏感」,惟黎著他們不用怕,堅持繼續;而控方認為,節目內容屬請求制裁還是發表己見,屬於事實爭議,需由法庭定奪。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  《國安法》生效後串謀協議仍維持 

控方又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法庭因而視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維持先前的串謀協議,裁定被告罪成。3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25日早上宣布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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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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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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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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