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警察制度及監警會條例
5.1 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採取兩層架構。第一層由警方的投訴警察課負責接收和調查投訴。完成調查後,投訴警察課會將調查報告提交予監警會審核(此為第二層), 以審視投訴是否調查得當, 及調查結果是否公平公正。
5.2 投訴可分為兩類,即須匯報投訴和須知會投訴。1 須匯報投訴是指由直接受影響的市民就當值的警務人員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休班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投訴。須知會投訴是指不符合納入須匯報投訴標準的投訴,這類投訴包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又或是就從其他人或從傳媒報導得悉的事件作出的投訴,而投訴人並無直接受警務人員行為影響。在現行的投訴制度下,投訴警察課須就須匯報投訴提交調查報告予監警會審核和通過。至於須知會投訴,投訴警察課可全權處理這些投訴,而無須提交調查報告予監警會審核。儘管如此,投訴警察課每月須就須知會投訴提交個案撮要予監警會審核,以確保所有須知會投訴的歸類恰當,且當中沒有包括應被歸類為須向監警會提交調查報告的須匯報投訴。
5.3 《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賦予監警會監察和覆檢須匯報投訴的權力。除了可審核須匯報投訴,《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亦賦予監警會權力,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就相關工作常規或程序作出改善建議。根據《監警會條例》的第 8(2)條,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它在《監警會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
投訴數字
5.4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警方因應自 2019 年 6 月起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而採取的行動共衍生了 1 641 宗投訴,包括 542 宗須匯報投訴(涉及 565 名投訴人),以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涉及 4 516 名投訴人)。2 表格 5-1 及圖表 5-1 和 5-2 詳列了因自 2019 年 6 月起的大型公眾活動而衍生的投訴數字分項( 按月計3)。
5.5 須匯報投訴的數目於 2019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有所增加, 但在2019 年 9 月份則減少,並在 2019 年 10 月和 11 月再次上升,然後在2019 年 12 月大幅下降。須知會投訴數目的升跌與須匯報投訴的規律大致相同, 惟 2019 年 8 月至 9 月期間須知會投訴下跌的幅度並不顯著。
5.6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中, 139 宗由被捕人士作出, 111 宗由記者作出,其餘 292 宗則是由其他市民作出。須匯報投訴的分項(按投訴人劃分) 見以下圖表 5-3。
5.7 在 139 宗由被捕人士作出的須匯報投訴中, 36 宗(佔總數的
25.9%)衍生自 2019 年 8 月的警務行動、22 宗(佔總數的 15.8%)衍生自 2019 年 10 月,以及 46 宗(佔總數的 33.1%)衍生自 2019 年 11 月。餘下的 35 宗須匯報投訴分散出現在其他五個月份。須匯報投訴的分項(按月份劃分) 見以下圖表 5-4。
須匯報投訴的每月分析
5.8 以下內容為每月須匯報投訴的性質與該月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的概覽分析。
2019 年 6 月
2019 年 6 月只發生了五次大型公眾活動,分別在 2019 年 6 月 9 日、12 日、16 日、21 日和 26 日, 全部於港島區發生。當中只有 2019 年 6 月 9 日及 12 日的大型公眾活動導致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發生衝突,其中以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衝突最為嚴重。
2019 年 6 月的警務行動合共衍生了 57 宗須匯報投訴,佔 542 宗須匯報投訴總數的 10%以上。當中,2019 年 6 月 9 日衍生了 23 宗須匯報投訴,2019 年 6 月 12 日衍生了 27 宗須匯報投訴,其餘七宗須匯報投訴與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9 日和 6 月 12 日前後採取的行動有關。
2019 年 6 月 9 日的 23 宗須匯報投訴中,有 18 宗關於警方武力使用,包括警務人員毆打、推撞、拉扯或拖行市民的指控。18 宗須匯報投訴中有 10 宗涉及對記者使用武力。其餘五宗不涉及警方武力使用的須匯報投訴中,三宗關於警務人員妨礙記者工作, 2 宗則與警務人員的態度有關。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 27 宗須匯報投訴中, 有 24 宗關於警方武力使用, 13 宗涉及使用催淚彈,其餘 11 宗涉及使用催淚水劑、胡椒泡劑/胡椒噴劑、警棍和橡膠彈。
2019 年 6 月 9 日及 12 日的 50 宗須匯報投訴中,有 28 宗由記者作出。
2019 年 7 月
2019 年 7 月的警務行動衍生了 78 宗須匯報投訴(佔 542 宗須匯報投訴的 14.4%)。
2019 年 7 月 21 日的「元朗事件」衍生了 53 宗須匯報投訴。在這53 宗須匯報投訴中,28 宗關於警務人員未有接聽「999」報案熱線的電話、11 宗關於警務人員掛斷「999」報案熱線的電話、九宗關於警務人員未有到達案發現場、四宗關於警務人員不禮貌, 以及一宗關於警務人員未有回答查詢。
在餘下的 25 宗須匯報投訴中,七宗投訴衍生自 2019 年 7 月 7 日的事件、兩宗衍生自 2019 年 7 月 13 日的事件、九宗衍生自 2019 年7 月 14 日的事件、一宗是衍生自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中聯辦外的警務行動、五宗衍生自 2019 年 7 月 28 日的事件,以及一宗衍生自2019 年 7 月 31 日的事件。這 25 宗須匯報投訴中有 12 宗涉及警方武力使用, 而其餘投訴則主要涉及警務人員的態度及其身份識別。
雖然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中聯辦外( 發射了 55 枚催淚彈、九枚橡膠彈和 25 枚反應彈) 以及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西區發生了激烈的衝突,但警方這兩天的行動僅分別衍生了一宗及五宗須匯報投訴, 較其他有發生大型公眾活動的日子為低。全部六宗須匯報投訴均涉及警方武力使用,其中兩宗涉及有身體接觸的武力, 另外四宗則涉及使用催淚彈。
2019 年 7 月 1 日的事件沒有衍生任何須匯報投訴。
2019 年 8 月
2019 年 8 月份合共有 93 宗須匯報投訴(佔總數的 17.2%)。
在 2019 年 8 月 3 日、4 日、5 日、11 日和 31 日,警方與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衝突尤其廣泛和激烈(有關衝突詳情,請參閱《第四章:概覽 –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警方使用的武器數量、被捕人數以及這五天衍生的須匯報投訴數字, 請參閱以下表格 5-2:
警方在 2019 年 8 月 3 日、4 日、5 日、11 日和 31 日期間使用催淚彈和其他武器以及被捕人士的數字,可反映這五天的大型公眾活動的暴力程度和規模。然而,當與 2019 年 6 月 9 日和 12 日的須匯報投訴數字比較,這五天所衍生的須匯報投訴數字相對為少。2019 年8 月 11 日和 31 日的須匯報投訴將於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分別闡述。
在 2019 年八月份衍生的 93 宗須匯報投訴中,54 宗與警方武力使用有關,其中 25 宗涉及毆打、推撞和拉扯市民、21 宗涉及使用催淚彈, 而其餘則涉及使用強光電筒、雷射筆、胡椒泡劑/胡椒噴劑以及用槍指向記者。
在 39 宗與警方武力使用無關的須匯報投訴中,16 宗與處理被捕人士有關(不涉及武力使用),指控包括非法拘捕、未有解釋拘捕原因、不妥善地錄取口供、拒絕其法律代表協助、延誤醫療安排以及不當處理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其他須匯報投訴則涉及警務人員的態度行為、警務人員進行截停搜查、妨礙記者工作以及警務人員身份識別問題。
2019 年 9 月
警方在 2019 年 9 月的行動一共衍生 66 宗須匯報投訴(佔總數的
12.2%)。
在 2019 年 9 月 15 日、21 日和 29 日,警方與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衝突尤其廣泛和激烈(有關衝突詳情, 請參閱《第四章: 概覽 –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有關警方使用的武器數量、被捕人數以及這三天衍生的須匯報投訴數字, 請參閱以下表格5-3:
除了 2019 年 9 月 15 日的七宗須匯報投訴,2019 年 9 月 21 日的十宗須匯報投訴和 2019 年 9 月 29 日的 11 宗須匯報投訴外,餘下的38 宗須匯報投訴分散出現在其他 14 個日子。
在 66 宗須匯報投訴中,35 宗涉及警方武力使用,其中 18 宗涉及毆打、推撞或拉扯市民、八宗涉及使用強光電筒、六宗涉及使用催淚彈, 其餘的則涉及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低殺傷力投射彈和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
在餘下的 31 宗須匯報投訴中,12 宗與處理被捕人士有關(不涉及武力使用)。指控包括在拘捕時未有作出警誡、不妥善地錄取口供、處理證物不當、拒絕其法律代表協助、延誤醫療安排以及不妥善地進行羈留搜查。其餘 19 宗須匯報投訴與警務人員的態度行為和警務人員身份識別有關。
2019 年 10 月
警方在 2019 年 10 月的行動一共衍生 88 宗須匯報投訴(佔總數的
16.2%)。
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4 日、6 日、13 日、20 日和 27 日,警方與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衝突尤其廣泛和激烈(有關衝突詳情,請參閱《第四章: 概覽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警方使用的武器數量、被捕人數以及這六天衍生的須匯報投訴數字,請參閱以下表格 5-4:
在 88 宗須匯報投訴中,53 宗涉及警方武力使用,其中 30 宗涉及毆打、推撞或拉扯市民、13 宗涉及使用催淚彈、七宗涉及使用強光電筒或雷射筆,而餘下的投訴則涉及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以及用散彈槍指向市民。
在餘下的 35 宗須匯報投訴中,七宗與處理被捕人士有關(不涉及武力使用)。指控包括恐嚇和利誘、拒絕其法律代表協助,以及言語辱罵。其餘 28 宗與警務人員的態度行為及警務人員身份識別有關。
由警方使用催淚彈和其他武器的數量以及被捕人數可見,2019 年10 月 1 日的示威活動暴力程度高而且衝突嚴重。然而,當天僅衍生了六宗須匯報投訴。2019 年 10 月 4 日、6 日和 20 日亦有同樣情況,但 2019 年 10 月 1 日格外明顯。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4 日、6 日和 20 日衍生的 21 宗須匯報投訴中,十宗涉及警方使用有身體接觸的武力,僅一宗涉及使用催淚彈。
2019 年 11 月
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的行動一共衍生 120 宗須匯報投訴(佔總數的
22.1%)。
在 2019 年 11 月 2 日、11 日至 15 日、17 日和 18 日,警方與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衝突尤其廣泛和激烈(有關衝突詳情,請參閱《第四章: 概覽 –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警方使用的武器數量、被捕人數以及這八天衍生的須匯報投訴數字,請參閱以下表格 5-5:
表格 5-5 提及的日子合共衍生了 71 宗須匯報投訴,佔 2019 年 11 月所有須匯報投訴的 59.2%。餘下的 49 宗須匯報投訴分散出現在 2019 年 11 月的 13 個日子。
在 120 宗須匯報投訴中,82 宗涉及警方武力使用,其中 36 宗涉及毆打、推撞或拉扯市民、23 宗涉及使用催淚彈、15 宗涉及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或催淚水劑,而餘下的投訴則涉及使用強光電筒、使用低殺傷力投射彈以及用散彈槍指向市民。
在餘下的 38 宗須匯報投訴中,26 宗與處理被捕人士有關(不涉及武力使用)。指控包括在拘捕時未有作出警誡、不妥善地錄取口供、處理證物不當、拒絕其法律代表協助,以及延誤醫療安排。其餘 12 宗與妨礙記者工作、警務人員的態度行為和警務人員身份識別有關。
由警方使用催淚彈和其他武器的數量以及被捕人數可見,2019 年 11 月 12 日、17 日和 18 日的示威活動暴力程度高而且衝突嚴重,但上述日子僅分別衍生了 12 宗、五宗和 13 宗須匯報投訴。
2019 年 11 月 11 日、13 日、14 日和 15 日亦有同樣情況。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13 日、14 日和 15 日衍生的 25 宗須匯報投訴中, 十宗涉及警方使用有身體接觸的武力, 僅三宗涉及使用催淚彈。
2019 年 12 月
警方在 2019 年 12 月的行動合共衍生了 30 宗須匯報投訴(佔總數的 5.5%)。
在 30 宗須匯報投訴中,16 宗涉及警方武力使用,其中十宗涉及毆打、推撞或拉扯市民, 而餘下的六宗則涉及使用催淚彈、胡椒泡劑
/胡椒噴劑及強光電筒。
餘下的 14 宗須匯報投訴,涉及的指控包括不恰當處理被捕人士、未有展示警務人員身份、妨礙記者工作、在直播鏡頭前展示一位記者的身份證,以及作出不恰當的言論。
2020 年 1 月
警方在 2020 年 1 月採取的行動合共衍生了十宗須匯報投訴(佔總數的 1.8%)。
這十宗須匯報投訴中,八宗涉及警方武力使用。涉及的指控包括毆打、推撞或拉扯市民,以及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餘下兩宗則涉及未有交代拘捕原因和妨礙記者工作。
2020 年 2 月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2020 年 2 月的警務行動並無衍生任何須匯報投訴。
指控性質
5.9 1 641 宗投訴(包括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共涉及 2 180 項指控,當中 542 宗須匯報投訴涉及 842 項指控, 而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則涉及 1 338 項指控。表格 5-6 詳列出這 2 180 項指控性質的分項。
5.10 圖表 5-5 詳列出須匯報投訴的指控分項,隨後有每種指控性質的簡單分析。
毆打
96 項「毆打」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11.4%。
在這 96 項指控中,83 項由被捕人士作出、四項來自記者,其餘九項則來自其他人士。
2019 年 11 月的「毆打」指控數目最多( 共 27 項指控)。2019 年 11
月剛巧也是有最多人被捕的月份。
至於「毆打」發生的地點,66 項指控指事發地點在示威活動現場和被捕地點、18 項指控指事發地點在警署,其餘 12 項指控則指事發地點在警車上。
濫用職權
73 項「濫用職權」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8.7%。
在 73 項指控中,67 項是關於警方武力使用。詳細分項如下:
28 項指控涉及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 催淚水劑;
20 項指控涉及使用催淚彈;
九項指控涉及毆打、推撞和拉扯市民;
七項指控涉及使用低殺傷力投射彈; 以及
三項指控涉及使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
四項指控涉及警方的搜查行動,兩項指控則涉及拘捕的合法性。
在 73 項指控中,34 項指控由記者作出、16 項來自被捕人士,其餘
23 項則來自其他人士。
行為不當
276 項「行為不當」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32.8%。
在 276 項指控中,157 項關於警方武力使用。詳細分項如下:
65 項指控涉及毆打、推撞和拉扯市民;
52 項指控涉及使用催淚彈;
32 項指控涉及使用強光電筒/ 雷射筆;
五項指控涉及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 催淚水劑;
兩項指控涉及用散彈槍指向市民; 以及
一項指控涉及使用手銬。
36 項指控關於被捕人士的處理。詳細分項如下:
14 項指控涉及拒絕讓被捕人士接觸律師;
九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不當處理手提電話;
六項指控涉及不妥善地錄取口供;
三項指控涉及不妥善地對待被捕人士( 與武力使用無關);
兩項指控涉及處理證物;以及
兩項指控關於對被捕人士作出不必要的言論。
23 項指控關於應對記者。詳細分項如下:
17 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妨礙記者工作,例如阻擋攝影機鏡頭;
三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拍攝記者樣貌;
兩項指控關於警務人員對記者作出不必要的言論;以及
一項指控涉及在直播鏡頭前展示一位記者的身份證。
23 項指控關於警務人員對市民的搜查。
其餘 37 項指控涉及其他事項,例如警務人員進入購物商場和住宅範圍、造成市民恐慌及擾民、妨礙市民對警務人員作出投訴;以及態度欠佳。
疏忽職守
209 項「疏忽職守」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24.8%。
在 209 項指控中,60 項關於警方處理「999」熱線的報案和公眾查詢。詳細分項如下:
34 項指控涉及警方未有接聽「999」報案熱線的電話;
九項指控涉及警方未有妥善處理公眾的報案;
八項指控涉及警方未有接聽警署報案室的電話;
四項指控涉及警方未有妥善處理公眾的查詢;
兩項指控涉及警署關閉報案室;
兩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未有向報案人士提供案件編號;以及
一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拒絕接納一宗報案。
48 項指控關於被捕人士的處理( 與武力使用無關)。詳細分項如下:
18 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拒絕協助被捕人士尋求法律代表;
14 項指控涉及錄取口供;
八項指控涉及延誤醫療安排;
七項指控涉及警方未有作出警誡;以及
一項指控涉及警方未有對被捕人士宣告拘捕。
22 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身份識別,包括出示委任證和/或徽章,以及提供姓名和警務人員編號。
16 項指控關於警務人員在使用催淚彈/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前未有作出警告。
13 項指控關於警務人員對市民的搜查。
其餘 50 項指控涉及其他雜項,例如未有妥善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未有監督下屬、未有保護公眾,以及封閉道路/港鐵站為公眾帶來不便。
不禮貌
102 項「不禮貌」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12.1%。詳細分項如下:
50 項指控與警務人員的態度有關;
37 項指控關於警務人員作出不必要的言論;以及
15 項指控關於警務人員掛斷「999」報案中心或警署報案室的電話。
粗魯無禮
30 項「粗魯無禮」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3.6%。這 30 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的粗魯舉動。
粗言穢語
33 項「粗言穢語」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3.9%。這 33 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與公眾接觸時使用粗言穢語。
恐嚇
18 項「恐嚇」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2.1%。
18 項指控中的 16 項來自被捕人士, 指控包括恐嚇被捕人士認罪, 及使用警犬威嚇被捕人士提供手機密碼。
捏造證據
五項「捏造證據」指控(全部均由被捕人士作出) 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0.6%。指控包括將汽油彈栽贓於被捕人士的背包內、在鎚子上捏造被捕人士的指紋, 以及將被捕人士的手放於玻璃瓶上。
催淚彈及其他低殺傷力投射彈
87 項關於使用催淚彈的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10.3%。在這 87 項指控中,23 項衍生自 2019 年 11 月的警務行動、22 項衍生自 2019 年 8 月的警務行動、13項衍生自2019 年 6 月的警務行動、13項衍生自 2019 年 10 月的警務行動,其餘 16 項則衍生自2019 年 7 月、9 月和12 月的警務行動。
七項指控關於使用其他低殺傷力投射彈。這七項指控衍生自六個不同日子的警務行動。
警務人員身份識別
32 項關於警務人員身份識別的指控,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3.8%。這 32 項指控的詳細分項如下:
14 項指控涉及未能出示委任證;
六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拒絕提供警務人員編號;
五項指控涉及未能展示徽章或委任證;
四項指控涉及警務人員拒絕透露其警務人員的身份;以及
三項指控涉及制服上沒有徽章。
32 項指控中的十項來自 10 月份的七個日子,而其餘的 22 項指控則來自另外六個月,當中每個月不超過五項指控。
被捕人士的處理
241 項指控關於警方處理被捕人士,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28.6%。241 項指控的詳細分項如下:
83 項指控涉及「毆打」;
64 項指控涉及「行為不當」;
40 項指控涉及「疏忽職守」;
16 項指控涉及「濫用職權」;
16 項指控涉及「恐嚇」;
九項指控涉及「粗言穢語」;
五項指控涉及「捏造證據」;
五項指控涉及「不禮貌」; 以及
五項指控涉及「粗魯無禮」。
65 項指控來自 2019 年 8 月,37 項指控來自 2019 年 10 月以及73
項指控來自 2019 年 11 月。其餘 66 項指控則分散在其他五個月份。
應對記者
143 項指關於警方應對記者,佔所有須匯報投訴的指控的 17%。在這 143 項指控中,32 項由香港記者協會代表記者於 6 月 17 日提出。另外 72 項指控(源於 2019 年 6 月至 11 月的警務行動)由有線電視於 2019 年 11 月 22 日集體提出。其餘 39 項指控則是由個別記者提出。
36 項指控關於 2019 年 6 月,30 項指控關於 2019 年 9 月以及 28 項
指控關於 2019 年 11 月。其餘 49 項指控則分散在其他五個月份。
這 143 項指控中有 100 項涉及警方武力使用,其餘 43 項指控則涉及警務人員的態度(例如使用粗言穢語、呼喝及無禮對待記者) 和妨礙記者的工作。
綜合觀察
5.11 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大型公眾活動中警方所採取的行動所衍生的投訴,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i) 在 2019 年 6 月和 7 月期間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及警方與暴力示威者衝突的數目相較 2019 年 8 月及以後發生的為少,但在這兩個月發生並由單一事件所衍生的須匯報投訴則較2019 年8 月以後由單一事件所衍生的須匯報投訴為多。2019 年 6 月 9 日衍生了 23 宗須匯報投訴、2019 年 6 月 12 日衍生了 27 宗、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則衍生了 53 宗。由 2019 年 8 月至 11 月期間,每月最高的單日投訴數字明顯較少,2019 年8 月 4 日衍生了 13 宗須匯報投訴、2019 年 9 月 29 日衍生了11 宗、2019 年 10 月 13 日衍生了 17 宗,而 2019 年 11 月 2 日則衍生了 16 宗。
(ii) 從 2019 年 8 月起,大型公眾活動的頻率、規模和暴力程度持續升級。不過,須匯報投訴的數目並沒有相應增加。參照上文( i)中提及的數據,2019 年 6 月 9 日和 12 日的大型公眾活動衍生的須匯報投訴發生在特定的區域,暴力程度亦明顯較低,而 2019 年 8 月 4 日、9 月 29 日、10 月 13 日和 11 月 2 日的大型公眾活動則在全港各區發生,暴力程度令人震驚。
(iii) 圖表 5-6 列出了警方使用武器和被捕人數的數字。圖表 5-7 則詳列了整體的須匯報投訴數字,以及因警方武力使用和催淚彈所衍生的須匯報投訴數字。
兩個圖表明顯非常相似。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數字的升跌與警方使用武器和被捕人數的數字有密切關係。因警方使用武器而衍生的投訴增多自然導致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的數目增加。不過,這並非導致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的數目增加的全部因素。就警務人員的態度、對被捕人士的處理以及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的相關投訴亦有所增加。警方使用武器的數量和被捕人數上升反映大型公眾活動的數量有所增加,因此警務人員與示威者和公眾的接觸亦相應增多。
(iv) 雖然個別日子發生的事件引起公眾高度關注,例如 2019 年 8 月31 日的「太子站事件」、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3 日於香港中文大學發生的衝突,以及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於香港理
工大學發生的衝突,不過這些事件沒有衍生大量的須匯報投訴。
(v) 傳媒及在互聯網上亦有就一些個別事件廣泛討論,並對警方作出嚴重指控,例如 2019 年 8 月 11 日,一名女士在尖沙咀警署外被射傷眼睛,以及據稱有其他女性於新屋嶺拘留中心和警署內遭到性侵犯,惟據傳的受害人未有就事件作出投訴。
監警會處理投訴
5.12 如上文所述,在投訴警察課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所有調查報告均須提交予監警會審核和通過。在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指控將按照「衡量相對可能性」的舉證標準來分類,詳見以下表格5-7:
5.13 鑑於公眾對警方處理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的關注,監警會的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會監察所有相關的須匯報投訴, 而所有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和搜證工作均由監警會的觀察員計劃作觀察,以確保整個過程公平公正地進行。
5.14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監警會共收到 158 宗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就未提交調查報告的個案, 84 宗須匯報投訴正處於有案尚在審理中的階段,投訴警察課將在有關法律程序結束後展開調查。因此,處理這 84 宗須匯報投訴的時間將比其他沒有涉及法律程序的須匯報投訴要長。其餘的須匯報投訴則仍由投訴警察課處理中。
5.15 在監警會收到的 158 宗調查報告中,30 宗已進行全面調查、
67 宗「投訴撤回」、55 宗「無法追查」,以及六宗「透過簡便方式解決」。
5.16 監警會已通過兩宗調查結果為「投訴撤回」的投訴報告,一宗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通過,另一宗則在 2020 年 3 月 4 日通過。在餘下的 156 宗調查報告中,90 宗正由監警會審核,而另外 66 宗則需等候投訴警察課回覆監警會的質詢。監警會已就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提出了 77 項質詢。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