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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七章 2019 年 6 月 9 日( 星期日) 事件

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七章 2019 年 6 月 9 日( 星期日)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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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七章 2019 年 6 月 9 日( 星期日) 事件

2024年04月22日 16:22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56

序言

7.1 本章旨在審視 2019 年 6 月 9 日星期日發生的事件,當日首次有大規模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當晚,示威者與警方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首次發生衝突。6 月 9 日事件衍生了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詳情請參閱第 7.17 段)。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旨在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起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的職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同時藉此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向警務處處長( 處長) 作出建議, 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

7.2 6 月 9 日事件後,6 月 12 日立法會綜合大樓外再次發生衝突, 7 月 1 日更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6 月 9 日、6 月 12 日和 7 月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發生的事件,標誌著連串《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的開端, 和平大型公眾活動往往穿插多場暴力衝突。

7.3 在 6 月 9 日之前,民陣曾於 3 月 31 日星期日1及 4 月 28 日星期日2發起公眾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兩次遊行都和平有序, 惟參與人數不及往後的遊行。據民陣公布,3 月 31 日和 4 月 28 日的遊行分別有 12 000 和 130 000 人參與。由 4 月中至 5 月中,立法會經過四次會議,仍然無法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遂於 5 月 20 日宣布,特區政府決定繞過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階段3,並在 6 月 12 日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直接提交立法會大會進行二讀辯論。在政府決定這項有別於常規4的情況下,民陣在 6 月9 日5發起第三次遊行,當日下午由維多利亞公園出發,遊行到政府總部一帶,並於當晚在遊行終點6舉行集會(請參閱圖像 7-1、地圖 7-1 及地圖 7-2)。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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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據警方表示,在 6 月 9 日前夕,有人在網上呼籲市民於當天的大型公眾活動投擲水樽、磚頭、石頭和汽油彈。兩個政治團體香港獨立聯盟和學生動源在 Facebook 發布訊息,指6 月 9 日遊行之後將有重要消息宣布,呼籲支持者留守政府總部一帶。這兩個團體均是由年輕人在 2014 年「佔領事件」後成立,旨在爭取香港政制改革。

7.5 警方留意到網上流傳的訊息,由於預料立法會一帶可能出現暴力反抗, 遂於 5 月 8 日制訂名為「踏浪者行動」的應變計劃,以保護政府總部一帶的地方,包括立法會綜合大樓。警方行動的目標是保護整個政府總部範圍,確保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可以安全進出,杜絕有人擅自闖入該兩幢大樓,或以暴力或非法手段阻礙大樓運作。警方管理層指出,警方的一貫執法理念是「及早防犯,及早管控,及早介入」。

7.6 位處中環海濱長廊的政府建築物群組由政府總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添馬公園組成。建築群的南面是夏慤道,是連接港島北的東西區的主要幹道,東行方向連接告士打道;建築群的北面是龍和道,是夏慤道的替代道路;建築群的東面設有迴旋處通往三個出口:北至立法會道,南至添美道,東至龍匯道往灣仔方向;建築群的西面是添華道。這些道路及添馬公園提供大量公共空間,可容納大批民眾,亦增加警方驅散行動的難度。

7.7 在 6 月 9 日,警方最初採用三層級別的指揮架構:即是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為警察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而第二層指揮架構為警察總區,負責向第三層的現場前線指揮中心發出指令。午夜後示威者堵塞龍和道,與警方爆發衝突,指揮架構由三層改為兩層級別,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直接向前線指揮中心發出指令。當日,警方部署了 3 197 名警務人員,其中 2 083 名警務人員負責處理遊行,636 名警務人員則在遊行終點立法會外的集會地點駐守和戒備,另外亦有 852 名警務人員作後備支援,以應付當天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7

7.8 警方向當日的公眾遊行及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時間至當晚 11 時 59 分。公眾遊行原定下午 3 時由維多利亞公園起步,但由於參與人數眾多,遊行隊伍提早在下午 2 時 22 分起步。民陣估算逾100 萬人參加遊行,警方則估算最高峰時有 24 萬人。遊行大致和平有序, 至下午 4 時 30 分,由於人數眾多,警方需要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疏導人潮。如上文所述,民陣、香港眾志8、學生動源和香港獨立聯盟呼籲遊行人士在遊行結束後留守政府總部一帶,預演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有數以百計遊行人士響應參與,亦有數百名人士在夏慤道海富中心外聚集。

7.9 特區政府在晚上 11 時 09 分發出新聞公報,指知悉遊行人數眾多,同時宣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 6 月 12 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新聞公報發出後,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氣氛隨即轉趨緊張,示威越趨激烈。到接近午夜時分,數以百計暴力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衝擊警方防線,並向警務人員投擲鐵枝、鐵馬、水樽及其他硬物,警務人員則以警棍、胡椒泡劑及催淚水劑(胡椒水劑)阻止他們衝擊。警方其後部署更多警務人員採取驅散行動。部分示威者逃到添美道、龍匯道及龍和道,並堵塞該處路面,亦有部分示威者佔據告士打道。大約凌晨 2 時 50 分, 警方在舊灣仔警署外包圍 358 名示威者, 在搜查及登記他們的身份證後,允許他們離開,驅散行動至此結束(有關示威者被驅散的主要路線請參閱地圖 7-3)。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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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當日大型公眾活動的時序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7.11 6 月 9 日衝突當中,示威者所使用的暴力與往後的衝突事件相比,暴力程度較低,示威者和警務人員在 6 月 9 日穿著或使用的裝備亦相對輕便。新聞影片顯示衝突畫面中只有約半數示威者戴上口罩,亦只有少數人身穿黑衣、戴上護目鏡和頭盔。部署在封鎖線範圍的警務人員穿著常規制服,其後到場增援的警務人員亦沒有配備全套防暴裝備。

7.12 6 月 9 日當天共有八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一人眼部嚴重受傷, 醫院管理局在多間醫院接收與 6 月 9 日事件相關的傷者共 72 人。

7.13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拘捕 33 名涉及 6 月 9 日事件的人士( 31 男 2 女),當中部分人士涉嫌「非法集結」、「襲擊警務人員」、
「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管有危險品」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15 人被落案起訴, 其中一人被判「 襲擊警務人員」罪, 14 人候審, 13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 5 人獲釋。

7.14 6 月 9 日的事件引起公眾關注以下議題:

(a) 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人士的處理手法; 9
(b) 警方驅散示威者的武力使用;以及
(c)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資料來源

7.15 為了釐清 6 月 9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內容有關警方的部署及行動記錄、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使用的武器、事發當日的受傷情況以及拘捕行動。

(b) 警方提供關於「踏浪者行動」的行動指令。

(c) 與警方會面時取得的資料。

(d) 警方在 6 月 9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當中共有 33 條總長 6 小時 38 分鐘的錄影片段。

(e) 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錄影片段,當中共有
171 篇新聞報道10及 53 段總長 48 小時的新聞影片。

(f) 由公眾人士應會方呼籲所提供的照片和錄影片段。

(g) 政府新聞處網頁( news.gov.hk 和 info.gov.hk )、 警務處網頁( police.gov.hk )以及立法會網頁( legco.gov.hk )有關 6 月 9 日衝突的新聞公報。

(h) 醫院管理局提供與 6 月 9 日事件相關的求診人數資料。

事件

7.16 6 月 9 日的事件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下午 2 時 22 分至晚上 10 時 30 分的遊行,第二階段是遊行結束後, 即晚上 10 時 30 分至翌日凌晨 3 時發生的事件,包括午夜的衝突。

第一階段 — 下午 2 時 22 分至晚上 10 時 30 分的遊行

下午 2 時 22 分遊行起步

 遊行原定下午 3 時起步,由維多利亞公園遊行到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和立法會道(遊行路線請參閱地圖 7-2)(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由於在原定起步時間前,遊行人士已擠滿了維多利亞公園, 民陣於是提早在下午 2 時 22 分起步。遊行隊伍的隊頭在下午 3 時53 分抵達政府總部後,民陣呼籲遊行人士留守參與集會(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下午 4 時 30 分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

 參與遊行人數眾多, 民陣估算有 103萬人,警方則估算最高峰時有 24 萬人(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遊行期間, 人潮擠滿軒尼詩道和堅拿道交界(請參閱圖片 7-1),遊行人士要求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下午 4 時 02 分,部分遊行人士試圖越過警方防線佔用軒尼詩道東行線(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警務人員舉起紅旗警告遊行人士「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請參閱圖片 7-2)(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但遊行人士仍然繼續要求警方開放更多行車線疏導人潮(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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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 4 時 30 分,數名遊行人士突破警方防線,人潮隨即湧出軒尼詩道東行線(請參閱圖片 7-3),警方其後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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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7 時 25 分警方使用胡椒泡劑

 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後,遊行隊伍繼續順利前進。不過,到晚上 7 時 25 分,在金鐘有六名遊行人士衝出海富中心對開的夏慤道,並嘗試用鐵馬堵塞西行線(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在場警務人員制伏其中一人(請參閱圖片 7-4),隨即約 10 人從遊行隊伍衝出來,從警方手上把該名人士拉走,一名警務人員向他們施放胡椒泡劑,涉事群眾其後逃去(請參閱圖片 7-5)(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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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10 時 30 分遊行結束

 晚上 10 時 30 分,民陣宣布遊行結束,有 103 萬人參與。香港眾志、香港獨立聯盟及學生動源的成員從晚上 8 時 20 分開始呼籲遊行人士留守立法會綜合大樓(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第二階段 - 遊行結束後爆發衝突

數以百計遊行人士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以及夏慤道聚集

 遊行在晚上 10 時 30 分結束後,數以百計的遊行人士聚集在立法會外及海富中心對開的夏慤道,堵塞夏慤道西行線。晚上 11 時 40 分,警務人員嘗試築起防線,並用擴音器呼籲海富中心外的數百名滯留人士離開,但他們沒有遵循警方的呼籲離開。警方與他們持續對峙, 直至凌晨 1 時當大部分遊行人士已經離開,警務人員把餘下的人士驅趕回行人路(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 晚上 10 時 47 分,學生動源和香港獨立聯盟成員宣布留守添美道直至 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並表明若特區政府拒絕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示威行動將會升級(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 晚上 11 時 09 分,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指留意到遊行人數眾多, 並宣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 6 月 12 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凌晨零時 01 分爆發衝突

 6 月 10 日凌晨零時 01 分,數百名示威者開始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示威區(「圓鼓底」範圍) 衝擊警方防線(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根據立法會秘書處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發出的指引,指定示威區每日上午 7 時至晚上 11 時開放予公眾進行請願或示威活動( 資料來源: 立法會秘書處網頁)。示威者在凌晨零時 01 分開始衝擊警方防線,當時已過了指定示威區的開放時間。警方舉起紅旗警告示威者「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部分暴力示威者用鐵馬推向警方防線,並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現場情況轉趨緊張(請參閱圖片 7-6)。有示威者拆除路邊欄杆的鐵枝,或利用街上的大型物件,例如垃圾桶或雪糕筒,與警務人員衝突。警務人員使用警棍及施放胡椒泡劑(請參閱圖片 7-6 及圖片 7-7),以守衛警方防線,部分示威者走到添美道和龍匯道(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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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零時 15 分,一名警務人員遭部分暴力示威者襲擊,眼部受傷, 其後更遭一枝從鐵馬拆出來的鐵枝擊中,其他警務人員隨即把傷者帶進立法會綜合大樓內(請參閱圖片 7-8)。此時,部分示威者在添美道取走鐵馬堵塞龍和道。凌晨零時 26 分左右,龍和道和龍匯路有大約 200 名示威者聚集(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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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同一時間,七支衝鋒隊小隊,加上特別戰術小隊的支援,抵達立法會綜合大樓增援(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 凌晨 1 時,有更多示威者在龍和道用鐵馬、大型垃圾桶和其他雜物堵塞路面及隧道。凌晨 1 時 32 分, 大約 550 名防暴警務人員到場,把示威者從立法會道向西面的添馬公園及龍和道驅散,以及沿添美道及夏慤道向東面驅散。警方目睹部分示威者手持滅火筒,亦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一帶行人路掘磚頭。新聞影片拍攝到部分警務人員採取驅散行動期間,用盾牌推撞記者,並呼喝他們離開現場(請參閱圖片 7-9)(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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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 2 時 05 分,一批示威者被警方驅散到分域街一帶,他們沿告士打道東行線步行至灣仔,並用鐵馬、巴士站牌及垃圾桶堵塞告士打道(請參閱圖片 7-10)。另一批被警方驅散到添馬公園的示威者則向中環碼頭方向前行(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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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 2 時 19 分,警察機動部隊兩支小隊組成防線,驅散聚集在入境事務大樓對開告士打道的人群(請參閱圖片 7-11), 另外兩支小隊則驅散海富中心外的人群(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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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 2 時 50 分,警方在舊灣仔警署外包圍 358 名示威者(請參閱圖片 7-12 及圖片 7-13)。此時大部分示威者已經散去,警方亦重開告士打道(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 清晨 6 時,警方完成搜查該 358 名示威者,在登記他們的身份證後便放行(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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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方

7.17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9 日的行動一共衍生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當中 23 宗須匯報投訴的性質如下:

 兩宗投訴涉及市民指控警務人員不禮貌和使用粗言穢語。
 八宗投訴涉及市民指控警務人員:
(a) 推撞、拉扯和拖行示威者;及
(b) 用警棍毆打示威者。
 13 宗投訴涉及記者指控警務人員:
(a) 用盾牌和強光電筒阻礙記者拍照、攝錄和報道現場情況;
(b) 用盾牌推撞並不禮貌地驅趕記者;及
(c) 對記者使用警棍。

警方的回應

7.18 警方管理層就當日事件向監警會提出多項觀察,詳列如下:

警方 6 月 9 日前收集的情報

7.19 有網民呼籲民眾於大型公眾活動期間投擲水樽、磚頭、石頭和汽油彈。

7.20 香港獨立聯盟和學生動源在 Facebook 發布訊息,指遊行之後將有重要消息宣布,呼籲支持者留守。

行動計劃

「踏浪者行動」首個相關行動指令

7.21 由於《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遭受強烈反對,並觸發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大部分為和平遊行), 警方預料問題將會出現,遂於 2019 年5 月 8 日發出「踏浪者行動」的行動指令。

7.22 由於情報顯示部分示威者可能會以暴力阻礙政府總部運作,並阻止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進出大樓,警方行動的目標是保護整個政府總部,確保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安全進出而不受阻。

警方的應變部隊

7.23 2014 年「佔領事件」後,警方確立「應變部隊」的概念,以更妥善管理人手和拘捕行動所涉及的證據鏈。警方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時,會重新調配人手,設立應變部隊。現時警隊共有一支總部應變大隊及五支總區應變大隊,由約 3 000 名警務人員組成。

7.24 每支應變部隊有 500 名警務人員,由一名總警司指揮。總區應變大隊由以下部分組成: (1) 第一梯隊及第二梯隊前線警務人員,即已接受警察機動部隊訓練的軍裝警務人員,以處理激烈騷亂情況; (2)刑事調查隊,以處理拘捕和拍攝工作; 及(3) 負責支援及後勤工作的行政人員。

7.25 根據警方處理「佔領事件」的經驗,示威者在被捕時會激烈反抗,因此特別戰術小隊在 2015 年 4 月正式成立,目的是在涉及或預計涉及擾亂公安的事件(如嚴重或長期非法佔領或堵塞道路、嚴重威脅公眾安全、對警方作出暴力行為)提供戰術能力,快速採取拘捕行動。如情況需要,他們將被部署為警察機動部隊提供增援。

警方於 6 月 9 日事件的部署

7.26 警方一共部署 3 197 名警務人員處理 6 月 9 日清晨 5 時至 6 月10 日清晨 5 時發生的事件。

警方對 6 月 9 日事件的處理

7.27 6 月 9 日的大型公眾活動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活動原定下午2 時 30 分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開始,至晚上 11 時 59 分於中環添美道結束。主辦單位原先估計參與人數為 5 000 人,警方記錄最高峰時有24 萬人(而民陣聲稱參與人數為 103 萬)。

7.28 當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大致和平進行,但部分示威者在主辦單位宣布遊行完結後轉趨暴力。遊行於晚上 10 時結束後,數百名激進示威者拒絕離開立法會綜合大樓。他們衝擊警方防線,並在路上擺放雜物,嘗試堵塞及佔據附近主要道路,其後立法會道、添美道及龍匯道亦被非法佔據。

7.29 激進示威者隨後拆除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集會區的鐵馬, 用以衝擊大樓及警方防線。他們之後再將暴力升級,向警務人員投擲鐵枝、鐵馬及水樽。

7.30 在多次警告無效後,更多警務人員被部署前往立法會綜合大樓增援, 並展開清場行動,驅散示威者。凌晨 2 時 53 分,大部分示威者從告士打道被驅散,情況大致回復正常。

武力的使用

7.31 6 月 9 日事件中,警方使用了警棍、胡椒泡劑及催淚水劑驅散示威者。

對傳媒的手法

7.32 6 月 9 日, 42 名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被部署到港島區協助傳媒聯繫工作。

7.33 警方在《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中,在應對傳媒方面遇到困難。大量記者在行動現場阻礙警方有效執行職務,部分記者刻意站在警方防線前,與警方保持零距離,分隔示威者和警方。他們站在兩者中間,令警方行動的成效降低,對警方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困難, 現場部署的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亦無法時刻完全管理大批記者及傳媒。

7.34 新聞及傳媒工作者身份的真確性亦受到關注。現時並無任何組織負責傳媒機構登記,以核實他們的身份。警方相信與他們保持零距離的「假傳媒」是示威者採取的策略,以故意阻礙或拖延警方行動。此外,越來越多記者自稱「網媒」,其身份無法透過正式途徑核實,他們應否被視為「正式傳媒」值得商榷。

7.35 警方已盡量配合新聞傳媒的工作, 與傳媒互諒互讓。警察傳媒聯絡隊需負責核實現場傳媒身份的真確性。

監警會的觀察

7.36 就 6 月 9 日事件的發生經過, 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a) 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的處理手法;
(b) 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所使用的武力;及
(c)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人士

7.37 警方的策略要顧及和平大型公眾活動的權利,以便大型公眾活動順利進行, 這亦無可避免地為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不便。每當遊行隊伍途經軒尼詩道(遊行一般都在維多利亞公園出發),並在灣仔、金鐘或中環作結,警方和活動主辦單位均會討論應否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隊伍。

7.38 警方曾指出有多方面的考慮因素。第一, 如遊行隊伍佔用整條軒尼詩道,將會對附近交通造成影響。第二,須預留軒尼詩道東行線作緊急車輛通道用途。第三,灣仔消防局位於軒尼詩道與堅拿道交界,如遊行隊伍佔用軒尼詩道東行線,消防局的緊急服務將受到嚴重影響。監警會充分了解警方的憂慮。

7.39 另一方面,遊行主辦單位希望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以容納更多人參與遊行,假如遊行人數眾多,亦有助疏導人潮。而且,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不僅可以縮短遊行時間,亦可以減低遊行期間發生意外的風險,例如發生人踩人的情況。監警會亦理解遊行主辦單位的立場。

7.40 至於應否開放東行線的問題,應視乎當時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並需考慮多項因素,如遊行人數,隊伍前進的速度,以及潛在意外或突發事故所涉及的安全問題。當遊行人數較少而遊行速度正常時,應以警方的考慮為主。然而,當參加者眾多而且遊行速度緩慢,便必須以遊 行人士的安全為大前提。開放道路與否並無絕對答案,應由警方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在衡量所有因素後作出判斷。

7.41 作為主辦單位,民陣原先估計 6 月 9 日的公眾集會約有 5 000 人參加。此數字顯然不足作為使用東行線的依據。即使維園聚集大量遊行人士,而主辦單位也較原定計劃提前 40 分鐘開始遊行,當時或許仍未有必要開放東行線。直至下午 4 時 02 分,軒尼詩道與堅拿道交界的遊行人數眾多,不少人已經湧出東行線,警方應該因應情況考慮開放東行線。但警方卻舉起紅旗警告遊行人士,此舉有可能對人群的心理及群眾互動產生負面影響,導致原本和平的遊行發生事故。警方最終於下午 4 時 30 分開放東行線。監警會注意到警方在事後已汲取教訓,以更靈活的方式考慮是否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事實上,警方在 6 月 16 日(星期日)和 7 月 1 日(星期一),分別早於下午 3 時正和下午 3 時 11 分便開放相關路段予遊行隊伍。

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的武力使用

7.42 傳媒報道 6 月 9 日的遊行大致和平,部分新聞報道則譴責激進示威者午夜過後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11,有新聞錄影片段拍攝到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衝突事件中,一名警務人員遭部分暴力示威者襲擊,導致其眼部嚴重受傷,隨後更被一枝相信是從鐵馬拆出來的鐵枝擊中。有新聞報道指警方從示威者身上搜出武器和可疑裝備,例如眼罩、口罩、索帶、剪刀、鎅刀及大量打火機。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花槽亦發現長矛、電鋸和鎚12,顯示當晚的衝突乃部分暴力示威者預早計劃的。

7.43 然而,部分新聞報道批評警方使用過度武力驅散示威者,以及遊行後留守政府總部一帶的人士。有新聞錄影片段拍攝到部分警務人員制伏示威者或在地上拖行示威者13。警方提供的資料證實在 6 月 9 日的衝突中,警務人員曾經使用警棍、胡椒泡劑及催淚水劑驅散示威者。外界關注警方的武力使用是否合理、必要、以及武力程度是否與示威者構成的威脅相稱。

7.44 根據警方內部規管武力使用指引的原則,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武力,而所使用的武力在當時情況下必須是合理的。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適當與否,須視乎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所判斷的威脅程度和人員本身的能力。為了有效控制對方,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較目標人物的對抗行為高一個層次的武力。如情況許可,警務人員應向對方發出警告,說明使用武力的意圖,及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程度。同時,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在武力使用前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當目的達到後便須立即停止使用武力。

7.45 警方的武力使用指引允許警務人員如果面對「 頑強對抗」,即
「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時,可使用胡椒泡劑和催淚水劑。警務人員如面對「暴力攻擊」, 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時,可使用警棍。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並需為所採取的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武力使用守則。

7.46 使用不必要或過度武力與否,需視乎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尤其視乎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動和警務人員的判斷。警方的做法是在每次行動部署後進行檢討,確保所有警務人員遵守相關指引和程序,並從中汲取教訓。因此,監警會預期警方將會檢討所有事件,以及若有充分理據時,將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中未有遵循警隊指引及法例的警務人員按章處理。若警方發現任何警務人員違反法例及警隊指引,監警會以及公眾都期望警方採取必要行動起訴或懲處相關警務人員。在 2020 年 3 月 2 日及 7 日,處長公開透露,警方管理層已採取即時行動,訓斥 21 名在處理《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相關的大型公眾活動時可能涉及不當行為的警務人員。處長進一步表明,這並不表示警方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調查。相關事件衍生若干須匯報投訴,監警會將按現行機制處理這些投訴個案。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7.47 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方處理傳媒的原則是要與傳媒建立長遠而具建設性的關係。警察公共關係科負責協調警方和傳媒兩者不同的工作需要,以減少誤會,避免雙方發生衝突。現場警務人員應盡量配合傳媒的工作,與傳媒互諒互讓,亦不應防礙傳媒的攝錄工作,警察公共關係科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中的角色尤其重要。

7.48 警隊設有傳媒聯絡隊14,擔當警方與傳媒之間的橋樑,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和部署的可行範圍內,便利雙方工作。警察傳媒聯絡隊的隊員來自不同警區,乃自願兼任有關職務。傳媒聯絡隊安排其成員到現場協助及配合傳媒工作,與傳媒溝通及處理傳媒有關的事件。警察傳媒聯絡隊可藉此為前線警務人員分擔傳媒聯絡的工作,讓前線警務人員可專注行動職務。

7.49 2019 年 6 月 9 日,警方部署 42 名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到現場。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當日的活動引致記者向警務人員作出 13 宗投訴,包括:

(a) 用盾牌和強光電筒阻礙記者拍照、攝錄和報道現場情況;
(b) 用盾牌推撞記者和不禮貌地驅趕記者;及
(c) 對記者使用警棍。

有新聞影片拍攝到部分投訴個案涉及的事件,有關投訴個案將按既定程序處理。

7.50 監警會明白警方與傳媒建立長遠且具建設性的關係十分重要, 並理解記者需竭盡所能報道現場情況。監警會同時關注記者採訪期間, 其人身安全可能會受到威脅,亦可能阻礙前線警務人員的行動。新聞自由固然重要,惟記者、遊行人士和警務人員的自身安全,以及維持治安同樣重要,各方面均須取得平衡。監警會留意到警察公共關係科並未就大型公眾活動制定採訪注意事項,以供記者參考。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7.51 根據至今收集所得的資料,警方當天顯然並非一開始就主動使用武力。警方是在面對部份暴力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下,以武力作出回應。然而,警方管理層可從上述事件當中汲取教訓,以助日後實踐「及早防犯,及早管控,及早介入」的警務理念。上述事件證明和平 大型公眾活動有可能因激進分子的行為而演變成暴力襲擊,而 2019 年 6 月 9日的事件正是這場演變的開端。


7.52 就 6 月 9 日的事件衍生 13 宗由記者作出的投訴,清楚顯示警方與傳媒的溝通和協調有改善空間。

7.53 至於是否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人士,當中並沒有絕對答案。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已從 6 月 9 日的事件汲取教訓,並在 6 月 16 日及 7 月 1 日的遊行中採取更主動而靈活的處理手法。

7.54 監警會認為,警方管理層應從 6 月 9 日的事件中學習並檢討, 制訂可減少衝突的策略和戰術,以應對類似的情況。就此,會方建議警方管理層作出以下檢討:

(a) 檢討如何能有效確保警務人員在武力使用時嚴格遵守相關指引, 包括修訂培訓模式,以處理類似近期的情況。

(b) 檢討是否有需要與傳媒共同草擬一份工作守則,讓警務人員及記者在履行各自的職責之餘,亦可確保各方安全。有關工作守則應至少涵蓋以下範疇:

(i) 如何識別記者;
(ii) 鼓勵傳媒機構自發制定及定時更新記者名單;
(iii) 探討警方與傳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以及
(iv) 推廣這份共同擬訂的工作守則。

(c) 在高級管理層面訂立程序, 監察及檢討遊行活動的現場情況,以便更主動地決定是否開放更多行車線予遊行隊伍。警方應檢討其點算遊行人數的方法,讓警方可以充分考慮遊行活動的發展及參與人數的變化,以協助其就開放哪條道路作出迅速決定。

7.55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中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佈《“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

(2026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結束語

前言

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人民福祉的保障。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方針,進行了一系列堅決鬥爭,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於建設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則竭力阻撓破壞,妄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應對各種風險挑戰中砥礪前行。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面對香港局勢動盪變化,中央政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展現出光明前景。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歸根到底是為了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居民好。實踐證明,安全不是“緊箍咒”,而是“護身符”“助推器”。有了安全的護航,“一國兩制”得以堅持和完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香港發展更具蓬勃活力,750萬香港居民的福祉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啟示,正本清源、凝聚共識,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中國政府特發佈本白皮書。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1840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迫與祖國分離。從那時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解決香港問題創造了根本條件。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從醞釀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到全面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歷來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審視處理香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注1)。1972年3月,中國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在中國政府的努力下,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908號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民主義宣言適用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與英國政府談判過程中,中國政府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在香港駐軍體現國家主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動亂;如果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就非干預不行。經過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回歸前的過渡期作出安排。在過渡期,中國政府依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並採取有力措施,同違背基本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在香港推進別有用心的“政制改革”,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構,有條不紊完成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國政府的堅決鬥爭,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劃出了安全底線。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回歸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憲制性安排。特別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通過有關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受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回歸後很長一個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歷來懼怕和反對這項立法,認為這項立法對他們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利。他們為阻止立法通過,處心積慮進行破壞活動,並利用部分香港市民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問題的不滿情緒,以及非典疫情造成的衝擊,極力進行煽動,污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不斷製造恐慌。2003年7月1日,香港爆發所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遊行。隨後,反中亂港勢力借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原來支援的部分立法會議員轉而要求推遲立法,使得這項立法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2003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此次立法被迫擱置。之後,在外部敵對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竭力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使之長期成為困擾香港社會發展的“心魔”和“禁忌”。

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能及時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有關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缺失,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幾乎“不設防”的地方,給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以“民主”“自由”“人權”的口號為掩護,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議事等平臺,衝擊香港憲制秩序、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愈演愈烈。2012年,反中亂港勢力將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國民教育污蔑為“洗腦”教育,以發動遊行、集會、連署、校內罷課等方式,掀起“反國教風波”,迫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擱置有關國民教育課程指引。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長達79天的非法“佔領中環”,破壞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運轉,堵塞中環、金鐘等主要路段,耽誤緊急醫療救治,令香港法治、公共秩序、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和破壞。2015年,香港立法會中的反中亂港議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有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8·31”決定無法在香港落地

2016年2月,反中亂港勢力藉口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規管旺角無照流動小商販,煽動大批鬧事者聚集,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製造“旺角暴亂”,導致約100名警務人員受傷。同年3月,反中亂港分子公然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叫囂“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同年10月,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面對這些風險挑戰,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有效應對,依法處置非法“佔領中環”、取締“香港民族黨”、取消宣揚“港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等,保持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2019年,在外部敵對勢力深度干預下,反中亂港勢力藉口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條例,利用一些市民的不瞭解和疑慮,大肆散播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掀起曠日持久的“修例風波”,最終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修例風波”期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注2)橫行,香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滿目瘡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實踐面臨回歸以來最嚴峻挑戰。

——反中亂港勢力鼓吹“香港獨立”、妄圖分裂國家。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抗拒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大肆宣揚“民族自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倡狂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不斷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妄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反中亂港勢力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政權。他們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根本制度,公然侮辱甚至焚燒國旗,汙損國徽和特別行政區區徽,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圍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攻佔”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並公然撕毀基本法。他們妄圖通過操縱香港選舉獲取立法會主導權,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香港管治,進而引發憲制危機,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反中亂港勢力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他們操縱輿論工具、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教唆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肆意破壞地鐵、機場、巴士、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暴力對抗警方執法,圍堵員警總部,打砸中資銀行以及與內地、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的企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香港經濟受到嚴重傷害,百業蕭條,市井慘澹,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跌。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業、就學、就醫、出行遭遇極大衝擊。香港對外交往受到嚴重干擾,投資和營商環境惡化,國際形象蒙塵。

——反中亂港勢力踐踏人權自由、破壞香港民主。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非法禁錮、圍攻虐打甚至潑油火燒,並將暴力魔爪伸向社區,嚴重侵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脅迫、恐嚇、攻擊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公然刨掘議員祖墳,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惡意阻撓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令許多涉及經濟民生的重要議案無法理性討論和通過,嚴重損害市民利益福祉。

——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敵對勢力、招徠外部干預。他們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頻頻竄訪海外,為外國炮製涉港議題提供所謂證據材料,乞求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向外國建議制裁方法、提供制裁名單,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這是公然與國家、與香港為敵,罔顧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罔顧香港的根本利益。外部敵對勢力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蓄意歪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以實施無理制裁等方式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反中亂港勢力利用“修例風波”造成的混亂,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攫取了多數議席,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他們借勢倡狂,進而提出“奪權三部曲”,妄圖在控制區議會之後,接續控制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委會,最終左右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奪取香港管治權。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策動的這場港版“顏色革命”,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也愈加凸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機制短板。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努力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但僅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迅速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屏障,以有效化解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現實威脅。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動盪局面,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地區治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一舉扭轉香港亂局,譜寫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新篇章。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等。香港駐軍法保障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各國皆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國家層面立法的形式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都制定了大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成文法律,構建了涵蓋立法、執法、檢控、審判及罪犯改造等各個方面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且香港難以自行完成有關立法的情況下,中央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針對“修例風波”發生後香港日益惡化的安全形勢,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等重大部署。

2020年,中央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歷史。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代表了不可撼動的國家意志。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等。第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四,規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和相應處罰。第五,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香港國安法創造性地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2020年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決定權,強調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層面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相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

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堅守“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的立法精神。香港國安法明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規定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授權特別行政區對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對特別行政區高度信任,這在其他主權國家極為罕見。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堅持和完善了“一國兩制”,各種攻擊香港國安法所謂改變“一國兩制”的說辭,完全違背事實和真相。

香港國安法既妥善處理了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也妥善處理了同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而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基本法建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香港國安法同香港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妥善處理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充分兼顧香港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特點,在法律概念、規範結構、用詞用語等方面實現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相容、銜接、互補。

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選舉制度和區議會等地區治理制度得以系統性重塑,“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開啟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征程。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選舉出來的管治者都是愛國者。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守護好管治權,就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從法律上堵死反中亂港勢力循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的通道,守牢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成選舉制度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重新構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立法會議員總數由70人增至90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香港選舉制度經過此次完善,修補了原有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築牢了維護政權安全的籬笆,將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新的選舉制度,強化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減少了政治爭拗和對抗的干擾,讓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致力於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實在在地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福祉。實踐證明,新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符合香港實際,為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支撐,是一套好制度。

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敢於擔當、善作善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一步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期盼已久的共同願望。香港社會也普遍認為這一立法“欠帳太久”,呼籲儘快完成。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式逐條審議法案。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履行了長期未完成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條例全面落實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補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香港國安條例同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寫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面體現了“一國”精神。該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管,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國安條例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並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香港國安條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促發展之法,明確規定確保特別行政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和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比如,2020年,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提供依據。202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保留原有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的前提下,明確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和程式,有效化解了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針對區議會曾一度成為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使區議會回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正確軌道,強化其諮詢和服務功能,並明確區議員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條例,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無畏無懼、恪盡職守,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針對逃竄海外後繼續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的反中亂港分子,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並採取指明潛逃者懲罰措施。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符合國際法及國際通行慣例。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通緝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做法,借鑒了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但更加理性、克制,符合香港社會實際。

——司法機關公正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年多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反中亂港分子被依法定罪判刑。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有關法律案件作出裁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確認,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拒絕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不是絕對的,否則濫用時的破壞力及顛覆性不言而喻;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之間是相容、銜接和互補關係。在保障庭審公正性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法院確認指定法官制度不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關判詞指出:設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助於提高審訊效率及一致性,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舉證責任、舉證準則、無罪推定、緘默權和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權利仍適用,就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保障在囚人員各項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所有在囚人員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和宗教服務。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逐一審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並作出安排。有囚犯因在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研判不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獲准提早釋放,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對人權的尊重保護。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國家安全的持份者、受益人,也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責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意識。

——打造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品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舉辦“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採取開幕典禮、主題講座、紀律部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宣介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舉辦“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周年”論壇。2024年8月推出首個常設國家安全展廳,全方位介紹總體國家安全觀,舉辦有關專題展覽,至今累計吸引超過150萬香港市民參觀。

——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全港學界國家安全常識挑戰賽”“全民國情知識大賽”等系列挑戰賽。推動各級學校全面系統規劃和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制定並更新中小學《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將國家安全教育元素有機融入相關課程。

——創新方式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創建“香港修例風波真相”專題網站,展示真實史料,讓“修例風波”警鐘長鳴。推出《國安法事件簿》等電視節目,以案釋法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製作國家安全教育動漫《安仔與熊仔》等,以活潑生動方式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訓“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和“青年國安大使”,向全社會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全港18區每年舉辦國安嘉年華等活動,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社區、進基層。現在,要安定安寧、不要暴亂動盪,要繁榮昌盛、不要凋敝衰敗,要精誠團結、不要對立撕裂,要文明法治、不要野蠻失序,已成為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心聲。

在中央政府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構建了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緊密銜接、渾然一體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日益健全,機制愈發順暢,能力不斷增強,“國安家好”的共識深入人心,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強大合力。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經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努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有力促進,廣大居民福祉得到有力保障,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堅實基礎。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從根本上保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由堅定的愛國者掌握。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牢固確立,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成為自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新選舉制度先後成功舉行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七屆區議會選舉、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當選者皆為愛國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和區議員的宣誓效忠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高品質民主深入推進。

行政主導體制運行順暢,特別行政區治理水準不斷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履行香港的當家人、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職責,擔當作為、奮發進取、善作善成。第六屆特別行政區政府踐行“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把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敢於破除利益固化藩籬,著力破解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立法會議員廣泛聽取市民意見,積極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更好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區議會和關愛隊、地區“三會”成員紮根基層,當好橋樑紐帶,用心用情服務市民,成為政府施政的助手、市民解決問題的幫手。愛國愛港政團社團發揚光榮傳統,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一起撐香港、建香港。香港呈現出良政善治的嶄新面貌。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肆意踐踏法治,挑戰香港執法、司法機關的囂張氣焰,讓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回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告別了動盪不安的局面,恢復了安寧、恢復了秩序、恢復了以往的活力,社會的穩定變得更加持久。市民安心出行,商家安心營業,學生安心上學,商業區充滿生機和活力,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香港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文化、藝術、體育、金融、經濟、貿易等領域的盛事活動接連舉辦,國際大都市魅力更加彰顯、風采更加動人。

香港司法法律界堅定擔當起香港法治守護者的責任。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對“修例風波”中出現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具有阻嚇性的判決。面對一些國家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惡意攻擊,乃至恐嚇、威脅、制裁,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人員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公正司法,捍衛公平正義,贏得各方尊敬和讚譽。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制度得到保持和發展,法治“金字招牌”享譽全球。國際調解院總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紛紛落戶香港,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投下的“信心票”。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市場注入了強大的穩定性、確定性、可預期性,香港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各國投資者紛至遝來。

香港經濟穩步增長。2023年香港順利走出新冠疫情,本地生產總值連續保持增長,2024年全年突破3萬億港元,2025年實質增長3.5%。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更加穩固,經濟自由度蟬聯全球第一,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排名世界第三,世界競爭力排名重返全球前三,世界人才排名大幅躍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2025年恒生指數上漲27.8%,港股IPO規模同比增長兩倍、高居全球第一。香港航空貨運量連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船舶註冊噸位排名全球第四,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排名全球第四。新動能新優勢不斷聚集增強。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以創新方式加速發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正式開園。有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經營,當中一半以上管理資產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11000間,創歷史新高。全球投資者用真金白銀為香港未來投下“信心票”。香港仍然是舉世公認的全世界營商環境最好的地方,是幹事創業、投資興業、成就夢想的熱土。

香港內聯外通功能強化拓展,重要橋樑和視窗作用更加凸顯。香港連續成功舉辦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吸引全球金融精英密集來港,2025年舉辦的第十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逾6000名政商界人士參會。香港總商會委託專業機構調查編制的“亞洲城市國際化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一。2025年11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宣佈將在港設立辦事處。2025年全年香港吸引旅客4990萬人次、同比增長12%。有外國駐港機構發佈的2026年有關調查報告顯示,94%的受訪美資企業對香港的法治表示信任。那些極力唱衰香港、大肆抹黑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鼓動在港企業撤離等言行,註定是徒勞的。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自由提供了更好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5年多來,檢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這充分說明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與某些國家肆意將經濟、技術、資本、貨幣、關稅作為泛國安化武器有本質區別。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個人隱私受到應有保護。香港社會繼續保持高度多元、五光十色,任何人不管持何種政治立場、奉行什麼理念,只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有200多家,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有增無減。所謂“香港國安法損害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有了國安法就沒有‘一國兩制’”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保障全社會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搞建設、惠民生,廣大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推展“簡約公屋”等有力舉措,使公屋輪候時間大幅縮短。“社區客廳”加速建設,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環境。地區康健中心作為社區醫療健康服務樞紐的作用強化,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公共福利覆蓋及配套資助計畫進一步擴大,長者醫療券拓展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更多醫療機構。首間中醫醫院開設運營,跨境安老院新增多家。落實最低工資“一年一檢”,取消強積金對沖,讓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恒常化,更多企業提供職位支援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香港市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見、摸得到”的民生實惠。現在,香港社會戾氣少了,愛國愛港人士揚眉吐氣,反中亂港言行遭到唾棄。愛國主義教育廣泛深入開展,以愛國愛港為核心、與“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日益形成鞏固,社會正能量不斷彙聚、正氣不斷上揚。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當前,中國進入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階段,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鬥爭依然尖銳激烈。新時代新征程,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要求,堅定不移建設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依法全面維護國家安全,行使相關權力,包括處理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主導、特別行政區主責,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生動體現。

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準。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堅持把政治安全擺在首位,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的生命線。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反中亂港勢力對特別行政區政權的攻擊,實質上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維護政權安全,不僅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而且要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修例風波”殷鑒不遠,國家安全警鐘長鳴。維護政權安全必須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嚴防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的“軟對抗”,嚴防海外反中亂港活動倒灌香港。必須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形成更廣泛的國內外支持“一國兩制”的統一戰線。必須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通過舉行高品質的選舉,把愛國愛港立場堅定、管治能力突出、熱心服務公眾的賢能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推動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安全,攸關香港全體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福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在追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鮮明特色和重要經驗,必須長期堅持。香港居民和法人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以及在港外國人的各項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正常的官方往來、商業交易、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和民間交往等活動,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開展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持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刑。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奉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遵守法定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持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維護安全和推動發展都要堅定不移。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在發展中形成的,同樣要在發展中鞏固和提升。推動發展,絕對不能忽視安全。過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政治爭拗和社會亂象不斷,錯失了很多發展良機,民生福祉受到影響。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地發展,讓香港居民過上更好的日子,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既抓好高品質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又抓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頭等大事,把香港繁榮發展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

新形勢下應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統一。鞏固提升香港獨特地位優勢,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以及海外利益保護等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切實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有效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香港經濟高品質發展,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國家安全。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久負盛名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一直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零關稅政策,自由開放雄冠全球。作為連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經濟體系的關鍵樞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安全,就是維護國際經濟金融安全,就是維護經濟全球化的基本秩序。在高度國際化環境下,香港既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開放,在開放中保安全,以安全促開放。

堅持在高水準安全保障下推進高水準開放,確保營商環境更加自由開放,資本市場更加有活力、有韌性,資金、人員、貨物、資料等要素流動更加便捷,國際交往合作更廣泛、更緊密,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不斷提升。香港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繼續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來的律師繼續依法在港工作和執業。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繼續得到平等保護,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族裔、不同的文化交流互鑒,多元文化共存交融的特色愈發彰顯。

無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香港建設高水準安全,全力支持香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全力支援香港廣泛拓展國際聯繫,全力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保持香港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長期不變,保持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切實保護私有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投資者在香港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夯實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安全根基,進一步充實了我國國家安全體系,對在高度國際化、全面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進行了成功探索,豐富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內涵,也為各國各地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新示範。

結束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波瀾壯闊,歷程極不平凡,成就有目共睹。香港今天安定繁榮的良好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一個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發展、既安全又開放、既安全又生機勃勃的香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香港居民福祉,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本質上是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事業的實踐,是保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尊嚴和福祉的實踐,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實踐。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扛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持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挑戰,在動盪不安的世界中穩如磐石;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改革中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實現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創造新輝煌、作出新貢獻。

(注1)三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60年10月24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1898年6月9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佔整個香港地區。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著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

注:文中(注1)、(注2)為右上角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