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3.1 警務人員展示身份識別旨在問責:對內彰顯紀律,對外則體現問 責,這素來是警隊的規定和對推動警民合作的承諾。對於不能公開進行以及不能讓公眾觀察的警務工作,例如警方的秘密行動,又或者公開警員身份會危及其人身安全,則可豁免遵守有關規定,當中例子包括特警隊(俗 稱「飛虎隊」)的行動。當然,這些都是特殊情況。然而,警方因應從 2019 年 6 月 9 日以來的大型公眾活動的性質及規模,採取有別於常規的做法, 以應對他們相信屬特殊的情況, 這些有別於常規的做法無可避免地引起了公眾關注及批評。
13.2 本章旨在透過檢視公眾人士及警方的看法, 探討警務人員在大型公眾活動行使警權時的身份識別問題,當中監警會參考了國際慣例及警方所採取的措施。
背景
13.3 2019 年 6 月 9 日大型公眾活動發生後,前線示威者使用磚頭及各種武器暴力衝擊警方防線, 公眾隨即關注警務人員應對示威者時所使用的武力,包括部署特別戰術小隊。據警方表示, 2016 年旺角騷亂有大量警務人員受傷,因此在該騷亂事件後設立特別戰術小隊。特別戰術小隊配備戰術裝備以防止遭受暴力襲擊, 並配備警棍以迅速敏捷地擊退及驅趕施襲者,並在可行的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由於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戰術套裝為黑色, 故此外界一直把他們俗稱為「速龍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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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對於過往特別戰術小隊執勤時沒有展示其職級/警員編號, 警方解釋是由於戰術套裝沒有空間展示識別編號。另一方面,有公眾人士及傳媒投訴部分便衣警員拒絕應要求出示委任證, 尤其是在進行截停及搜查行動期間。警方發言人澄清,警員只有在情況不許可下,方可拒絕出示委任證。由於公眾對警員展示身份識別編號有所期望,加上便衣警員執行職務時須出示委任證以表明身份乃警方常規 (《警察通例》有相關規定),故此警方近期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期間偏離常規的做法, 引起廣泛關注和批評,亦不斷受到傳媒、立法會議員1及民權組織2質疑。
13.5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有關警員身份識別問題衍生的須匯報投訴共有 32 宗,須知會投訴共有 89 宗,分別佔總數的 5.9%和 8.1%。在 3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八宗涉及便衣警員, 10 宗涉及特別戰術小隊或防暴警員。
公眾人士的看法以及對問責制度的期望
13.6 對公眾人士來說, 執法人員展示名牌或職級及警員編號, 乃維持透明度和問責制度的基本要求。任何警員在執法過程中行使法定權力,市民均有權識別其身份。若果缺乏身份識別編號, 市民將難以辨別警員身份,亦難以就警員任何不當行為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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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故此,允許警務人員在沒有恰當展示身份識別編號的情況下與市民接觸, 或許會引起公眾對警隊不信任。當社會視警隊為維護法紀的基石, 警員缺乏身份識別編號的問題將削弱市民對警隊合法性的信心。
13.8 過去數月, 除了特別戰術小隊之外, 亦有其他奉命執行防暴行動的軍裝警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或者遮蓋了職級/ 警員編號,引起傳媒關注及公眾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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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就身份識別問題的內部守則
13.9 警隊的政策及《警察通例》均意識到公眾的期望。
警員在市民要求下表明身份
13.10 《警察通例》第 20 章第 3 條規定,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 警務人員行使法定權力時, 應按市民要求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具體規定如下:
出示委任證
13.11 《警察通例》第 20 章第 14 條規定,便衣警務人員不論是否當值, 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權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把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識別其身份。
13.12 此外,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
(a) 情況不容許;
(b) 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
(c) 要求不合理。
13.13 如軍裝警務人員在上文第 12( a) 及( b)段的情況下未能按要求出示委任證,其後待情況許可時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如警務人員沒有出示委任證,不論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均須在記事冊內說明。
13.14 如一隊軍裝警務人員執行任務,例如在查核牌照期間,則只需其中一名軍裝警員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便可。
制服及警員編號
13.15 《程序手冊》第 15 章就警務人員的「服裝與儀容」作出規定, 根據《程序手冊》第 15 章, 警隊有三套常規制服: 警隊工作服、禮儀制服及全套禮服。
13.16 軍裝警員穿著警隊工作服時, 須佩戴繡有所屬職級的肩章, 警長及警員則須在兩邊肩膊上佩戴所屬職級的警隊徽章及警員編號,而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則須佩戴所屬職級的警隊徽章。
13.17 除了常規制服之外, 隸屬專責單位或參與特別職務的警員可穿著配合其行動需要的非常規制服,例如警察機動部隊和鄉村巡邏隊。
13.18 根據《警察程序手冊》第 15 章條規定,常規制服及指定非常規制服上均須佩戴所屬職級的肩章/ 布製警隊徽章。
13.19 部分隸屬專責單位或參與特別職務的警員(例如特別戰術小隊、 爆炸品處理課)可能需要穿著特別為其職務而設計的服裝( 在《警察通例》
/《警察程序手冊》第 15 章下,並不界定為制服)。除非單位指揮官認為有關警員有必要佩戴布製警隊徽章, 並透過警隊制服及裝備委員會獲得行動處處長正式批准,否則有關警員穿著該類服裝時,毋須佩戴布製警隊徽章。
前線警務人員面對的特殊情況及威脅
13.20 在某些情況下, 基於行動的性質,警員難以或者不適宜展示所屬職級或警員編號,這種例外情況是普遍可以接受的。然而,亦有一些情況是警員因擔心個人資料被人用作騷擾他們及/ 或其家人,以致他們可能抗拒遵守展示身份識別編號的規例。
13.21 警員對自身安全或家人安全的憂慮不應受到忽視, 休班警員遭襲擊的案件一再發生, 警員的人身安全確實讓人憂慮 3。不同網上平台及警察宿舍出現針對個別警員及其家屬的恐嚇甚至死亡威脅的言論, 更加劇警員的憂慮。網絡欺凌和「起底」事件導致警員更加擔心若果自己在大型公眾活動執勤時身份曝光, 將危及他們的安全及福祉。
13.22 警方在 2019 年 9 月 17 日與監警會的聯席會議上指出,自 2019 年6 月以來, 已有逾 2 000 名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 針對警員及其家屬的網上仇恨言論亦迅速上升。警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至其配偶的職 業、子女就讀的學校及其他個人資料均被人在網上公開,網上亦出現關於殺警的煽動性言論及謠言,部分警員更親身遭受到騷擾,亦有傳聞指有警員的子女在學校遭到欺凌。
與警方跟進身份識別問題
13.23 監警會早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與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聯席會議上,已就警員身份識別問題提出關注,尤其是部分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未見展示警員編號。對此,警方解釋特別戰術小隊的制服乃為戰術用途而特別設計,因此未能展示警員編號。然而,警方承諾就此問題進行檢討。
13.24 監警會主席於 2019 年 6 月 21 日致函警方,強調警員身份識別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並查問前線警員有否嚴格遵守《程序手冊》及行動指引內有關展示及披露警員身份的規例。 警方回覆時表明處方有密切關注警員身份識別問題, 並會採取措施回應公眾關注。
13.25 為了跟進有關問題,監警會於 2019 年 7 月 9 日及 9 月 10 日再度致函警方,要求警方提供資料說明採取了甚麼實質措施回應公眾關注。
13.26 監警會在 2019 年 9 月 17 日與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聯席會議上獲警方告知,警隊已實施身份識別措施,在警員的頭盔上印上獨一無二而且可供識別的編號。 警方表示此乃臨時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及檢討。
13.27 警方在 2019 年 9 月 24 日正式發出書面回覆, 詳述特別戰術小隊的裝束改良過程,以及臨時措施( 在頭盔印上識別編號)的實施情況,詳情載於下文第 28 至 37 段。
特別戰術小隊的裝束
13.28 特別戰術小隊的主要職責是向其他單位提供特種武器或戰術能力, 在發生或預期將會發生大型公眾騷亂時(例如長期非法佔據或堵塞道路、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以及對警員施以暴力), 協助控制場面, 處理事 件及/或採取拘捕行動。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來自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反恐 特勤隊、機場特警組、特別任務連以及 Tango 連, 隨時出動執行職務。
13.29 特別戰術小隊以五人為一小隊, 包括一名督察/警長擔任隊長, 每名隊員均配備特殊配件、裝備及武器。
13.30 特別戰術小隊於 2014 年首度出動時,成員均穿著非常規的機動部隊藍色制服。2016 年旺角騷亂期間, 警方發現藍色機動部隊制服未能提供足夠保護,亦未能滿足行動需要及職業安全要求。2016 年 11 月,警方從海外購置現成的戰術裝束,具有較佳保護功能,惟裝束上並沒有肩帶可用來繫上布製警員編號。裝束照片請參閱圖片 13-5 至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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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新戰術裝束於 2017 年 1 月正式獲批准使用, 該套裝束並不被視為警隊制服,不受《警察通例》/《程序手冊》第 15 章「服裝與儀容」規管。
特別戰術小隊的身份識別及警員編號
13.32 為了識別特別戰術小隊各支隊伍,每支隊伍均獲編配一個行動呼號, 而每名隊員均獲發一枚附有魔術貼的行動呼號,可貼在戰術頭盔背面。圖片 13-9 和 13-10 為 2019 年 6 月 12 日及之前使用的行動呼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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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2019 年 6 月 9 日, 特別戰術小隊首次穿著上文第 30 段所述的新戰術裝束出動,處理政府總部一帶的暴力示威者。
13.34 對於有傳媒報導 4指部分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執勤時有佩戴布肩章展示警員編號, 警方澄清部分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是主動把布肩章繫於無線電對講機袋或戰術背心上,惟警方從未下達任何指令要求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是否需要在戰術裝束上繫上布肩章。
13.35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識別方式如下:
(a) 行動呼號;
(b) 各支隊伍內個別隊員配備的裝備及武器(鑑於每支隊伍人數不多, 隊員獲分配完全相同的裝備或武器機會不大);
(c) 警員的外表,包括身高及體形; 以及
(d) 警員的出勤紀錄,包括隊伍部署位置。
13.36 2019 年 6 月 14 日,警方決定在每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頭盔背面展示英文字母,以便本身使用同一行動呼號的隊員更容易被識別( 換言之, 若果小隊共有五名隊員, 則分別以英文字母「a」至「e」識別)。然而,這項安排不適用於若干職級的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他們的頭盔只會顯示其職位,例如「SP-TRG」( 代表「警司─培訓」)。圖片 13-11 和 13-12 是經改良後的行動呼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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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頭盔上額外貼上識別記號,顯示各人獲編配的英文字母、隊伍/分支隊伍所配備的裝備及武器種類,以及部署紀錄, 包括隊伍/分支隊伍的部署位置, 以上種種均可讓人易於識別特別戰術小隊個別成員。至於頭盔上僅展示職級的特別戰術小隊成員,要識別他們也沒有太大困難,因為所涉及的職級不是獨一無二,便是相關人數有限。此項經修訂的安排符合國際慣例, 有助更有效率地部署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英國基爾大學的研究報告
13.38 為了更深入地探討警員身份識別問題,監警會於 2019 年 9 月初委託英國基爾大學就相關國際慣例進行研究5。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參考一些在法律制度及警務架構上均與香港相若的國家現行標準,以衡量香港現行的警員身份識別制度。
13.39 在英國基爾大學的協調下,一支由大學學者組成的國際研究團隊審視了不同行政及立法背景的地區所採取的警員身份識別方式, 研究對象包括加拿大、美國、德國、瑞士和澳洲等聯邦制國家,以及英國、丹麥、瑞典和挪威等單一制國家。
13.40 在研究當中, 值得留意的是美國,當地發生過無數「起底」、騷擾和針對警員及其家屬的事件。而英國則在應對警員遭受極端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方面具備豐富經驗,特別是在北愛爾蘭,當地警員一向是恐怖組織的針對目標。
13.41 研究報告6於 2019 年 10 月初發表,並由監警會提供予警隊管理層參考。研究結果豐碩而且富有啟發性,就如何在保護警員及實施警員身份識別措施之間取得平衡, 提供大量實用參考,重點研究結果詳述如下。
關於警員身份識別的國際慣例
13.42 研究涵蓋的國家均有規定警務人員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期間, 必須讓人識別其身份。原則上,國際普遍要求警員在前方及後方均須清楚展示身份識別編號。而在現實情況下,若遇上極端情況,有關規定可靈活執行。
13.43 部分國家訂有條文, 容許警方為保護其人員可暫緩後者在合法性及身份識別方面所需履行的責任,例如在執行針對有組織罪案或恐怖組織的行動期間。其中在德國,警察特勤隊毋須佩戴名牌。而在瑞典,根據《警察條例》規定,如有公民要求警員出示證件,警員必須表明其身份( 瑞典警察條例, 2014 年) 7。然而, 若警員正在處理激烈示威活動或正在採取拘捕行動, 則毋須透露自己的姓名8。
13.44 就警員身份識別問題作出規範,其原則在於保障問責制度(特別在警員使用武力方面)、提高 公眾對警方的信心、保持警員的專業操守, 對警隊運作亦有所裨益。缺乏警員身份識別措施,將有礙實行問責制,亦 導致警隊難以贏得公眾的信任和信心。
13.45 警員身份識別措施並不一定要以立法方式規管, 研究當中的大部分國家均是透過警隊自行制定相關要求和規例。由於各國執法程序複雜, 故此在警員身份識別方面的規例各有不同。
13.46 部分國家對識別標記的大小和字體有明確指示。在英國,警務學院公共秩序培訓手冊的單元 G3( 2018 年) 9第 3.7.2 段訂明, 不論頭盔面罩是向上翻起還是放下來, 頭盔上的標記都必須「從各個方向均清晰可見」。標記必須包含警員所隸屬的區域代號(每個地區都有獨一無二的雙字母代號,例如西米德蘭茲郡警隊採用的代號是「YM」)、警員的職級( 督察有兩枚「軍星」、警司則有一枚「皇冠」等), 以及警員編號(通常亦稱為「領號」),標記的大小和字體亦有所規定。以下圖片摘錄自手冊的單元
G3, 顯示頭盔上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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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然而,研究當中所涵蓋的國家,全部都似乎在確保警員時刻遵守身份識別規定方面遇到一定困難, 研究報告提供了一些具新聞價值的例子。在美國,警員在 1999 年處理抗議世界貿易組織的示威活動期間,據報除下或遮蓋了自己的名牌, 部分警員更拒絕按要求透露姓名或警員編號10。而在加拿大,2010 年在多倫多召開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以及同年在安大略省亨茨維爾鎮召開的八大工業國組織峰會, 均有許多警員除下制服上的識別徽章。最終, 近 100 名警務人員因而受到紀律處分11。
13.48 在美國,部分警員由於擔心被「起底」以及被人在社交媒體公開個人資料,故此在處理示威或騷亂事件時遮蓋身份識別標記。然而,這種做法並不符合部門政策。而在北愛爾蘭,警隊則謹遵身份識別指引,並同時採取多項措施確保警員和職員的安全,例如使用獨一無二的代碼,讓人無法輕易根據代碼而辨識到警員的身份, 這亦是世界各地警隊普遍採取的做法。例如, 蘇黎世警察局使用下圖所示的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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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瑞典的 Delta 小隊相當於香港的特別戰術小隊,可快速部署配備戰術裝備並受過相關訓練的隊員, 處理騷亂等嚴重衝突事件。每支 Delta 小隊包括一名指揮官和七名警員,在處理示威時,每名隊員均穿上螢光黃色背心及/或「防暴裝備」。制服背面及正面的標記僅顯示 Delta 小隊及隊員所隸屬的小組編號,而標記並非用作識別用途,而是協助指揮官檢視隊員部署。
13.50 在瑞典, 當警員戴上或手持頭盔時, 人們可以透過頭盔正面及背面的編號來識別個別警員的身份。每名警員的編號獨一無二,由所駐守地區的字母代碼再加上四個數目字組成(黑色印刷, 字體高度 3 厘米)。除非警員正面臨威脅或暴力事件,否則指揮官有責任確保每名警員頭盔上的識別編號時刻清晰可見12。
香港警隊目前採取的措施
13.51 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舉行的監警會特別內務會議上,警方向監警會委員簡介自 2019 年 10 月啟用的新「行動呼號」背景、目的和實施情況。至於行動呼號將來會否取代現行的識別徽章,例如顯示職級和警員編號的肩章,監警會得悉警方正檢視有關問題,並將於適當時候向監警會匯報最新進展。
13.52 在 2019 年 11 月 27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告知議員,在近期的大型公眾活動, 當值軍裝警員有展示警員編號或可識別身份的行動呼號,而執勤的便衣警員則在情況許可下,透過出示委任證或展示可識別身份的行動呼號來證明警員身份。行動呼號乃試驗措施,警方將檢討措施成效。
監警會的觀察
13.53 展示警員編號或職級及名牌,是維持問責制及透明度的關鍵。事實上, 讓警務人員的個人身份得以識別, 可清晰證明警隊願對其行為負責, 應有助加強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和合作。
13.54 至於大型公眾活動期間的警員身份識別問題,警方的內部指引和手冊,加上近期增添的識別措施,包括在頭盔上展示編號( 為特別戰術小隊而設)以及行動呼號(多用於防暴警員), 均符合國際慣例。其中, 採用特定的代碼,套用於個別人員,做法尤其見效,可以在保護警員以及向公眾問責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13.55 警方目前採取的措施正朝著正確方向邁進,展現更高透明度和問責程度,並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長遠而言,警隊管理層應視警員展示身份識別為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最基本做法, 而清晰可見的身份識別編號亦應成為整體制服及裝備設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可以在非常例外及特定的情況下, 方可允許豁免遵守規定。
13.56 鑒於有市民在 2019 年 6 月就特別戰術小隊展示警員編號問題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13, 警方或會因應裁決結果調整有關的措施。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佈《“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
(2026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結束語
前言
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人民福祉的保障。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方針,進行了一系列堅決鬥爭,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於建設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則竭力阻撓破壞,妄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應對各種風險挑戰中砥礪前行。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面對香港局勢動盪變化,中央政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展現出光明前景。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歸根到底是為了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居民好。實踐證明,安全不是“緊箍咒”,而是“護身符”“助推器”。有了安全的護航,“一國兩制”得以堅持和完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香港發展更具蓬勃活力,750萬香港居民的福祉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啟示,正本清源、凝聚共識,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中國政府特發佈本白皮書。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1840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迫與祖國分離。從那時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解決香港問題創造了根本條件。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從醞釀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到全面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歷來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審視處理香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注1)。1972年3月,中國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在中國政府的努力下,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908號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民主義宣言適用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與英國政府談判過程中,中國政府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在香港駐軍體現國家主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動亂;如果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就非干預不行。經過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回歸前的過渡期作出安排。在過渡期,中國政府依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並採取有力措施,同違背基本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在香港推進別有用心的“政制改革”,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構,有條不紊完成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國政府的堅決鬥爭,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劃出了安全底線。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回歸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憲制性安排。特別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通過有關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受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回歸後很長一個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歷來懼怕和反對這項立法,認為這項立法對他們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利。他們為阻止立法通過,處心積慮進行破壞活動,並利用部分香港市民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問題的不滿情緒,以及非典疫情造成的衝擊,極力進行煽動,污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不斷製造恐慌。2003年7月1日,香港爆發所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遊行。隨後,反中亂港勢力借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原來支援的部分立法會議員轉而要求推遲立法,使得這項立法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2003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此次立法被迫擱置。之後,在外部敵對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竭力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使之長期成為困擾香港社會發展的“心魔”和“禁忌”。
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能及時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有關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缺失,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幾乎“不設防”的地方,給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以“民主”“自由”“人權”的口號為掩護,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議事等平臺,衝擊香港憲制秩序、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愈演愈烈。2012年,反中亂港勢力將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國民教育污蔑為“洗腦”教育,以發動遊行、集會、連署、校內罷課等方式,掀起“反國教風波”,迫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擱置有關國民教育課程指引。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長達79天的非法“佔領中環”,破壞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運轉,堵塞中環、金鐘等主要路段,耽誤緊急醫療救治,令香港法治、公共秩序、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和破壞。2015年,香港立法會中的反中亂港議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有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8·31”決定無法在香港落地
2016年2月,反中亂港勢力藉口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規管旺角無照流動小商販,煽動大批鬧事者聚集,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製造“旺角暴亂”,導致約100名警務人員受傷。同年3月,反中亂港分子公然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叫囂“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同年10月,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面對這些風險挑戰,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有效應對,依法處置非法“佔領中環”、取締“香港民族黨”、取消宣揚“港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等,保持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2019年,在外部敵對勢力深度干預下,反中亂港勢力藉口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條例,利用一些市民的不瞭解和疑慮,大肆散播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掀起曠日持久的“修例風波”,最終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修例風波”期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注2)橫行,香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滿目瘡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實踐面臨回歸以來最嚴峻挑戰。
——反中亂港勢力鼓吹“香港獨立”、妄圖分裂國家。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抗拒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大肆宣揚“民族自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倡狂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不斷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妄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反中亂港勢力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政權。他們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根本制度,公然侮辱甚至焚燒國旗,汙損國徽和特別行政區區徽,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圍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攻佔”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並公然撕毀基本法。他們妄圖通過操縱香港選舉獲取立法會主導權,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香港管治,進而引發憲制危機,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反中亂港勢力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他們操縱輿論工具、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教唆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肆意破壞地鐵、機場、巴士、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暴力對抗警方執法,圍堵員警總部,打砸中資銀行以及與內地、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的企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香港經濟受到嚴重傷害,百業蕭條,市井慘澹,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跌。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業、就學、就醫、出行遭遇極大衝擊。香港對外交往受到嚴重干擾,投資和營商環境惡化,國際形象蒙塵。
——反中亂港勢力踐踏人權自由、破壞香港民主。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非法禁錮、圍攻虐打甚至潑油火燒,並將暴力魔爪伸向社區,嚴重侵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脅迫、恐嚇、攻擊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公然刨掘議員祖墳,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惡意阻撓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令許多涉及經濟民生的重要議案無法理性討論和通過,嚴重損害市民利益福祉。
——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敵對勢力、招徠外部干預。他們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頻頻竄訪海外,為外國炮製涉港議題提供所謂證據材料,乞求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向外國建議制裁方法、提供制裁名單,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這是公然與國家、與香港為敵,罔顧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罔顧香港的根本利益。外部敵對勢力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蓄意歪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以實施無理制裁等方式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反中亂港勢力利用“修例風波”造成的混亂,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攫取了多數議席,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他們借勢倡狂,進而提出“奪權三部曲”,妄圖在控制區議會之後,接續控制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委會,最終左右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奪取香港管治權。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策動的這場港版“顏色革命”,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也愈加凸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機制短板。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努力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但僅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迅速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屏障,以有效化解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現實威脅。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動盪局面,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地區治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一舉扭轉香港亂局,譜寫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新篇章。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等。香港駐軍法保障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各國皆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國家層面立法的形式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都制定了大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成文法律,構建了涵蓋立法、執法、檢控、審判及罪犯改造等各個方面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且香港難以自行完成有關立法的情況下,中央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針對“修例風波”發生後香港日益惡化的安全形勢,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等重大部署。
2020年,中央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歷史。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代表了不可撼動的國家意志。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等。第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四,規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和相應處罰。第五,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香港國安法創造性地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2020年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決定權,強調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層面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相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
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堅守“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的立法精神。香港國安法明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規定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授權特別行政區對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對特別行政區高度信任,這在其他主權國家極為罕見。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堅持和完善了“一國兩制”,各種攻擊香港國安法所謂改變“一國兩制”的說辭,完全違背事實和真相。
香港國安法既妥善處理了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也妥善處理了同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而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基本法建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香港國安法同香港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妥善處理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充分兼顧香港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特點,在法律概念、規範結構、用詞用語等方面實現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相容、銜接、互補。
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選舉制度和區議會等地區治理制度得以系統性重塑,“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開啟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征程。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選舉出來的管治者都是愛國者。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守護好管治權,就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從法律上堵死反中亂港勢力循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的通道,守牢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成選舉制度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重新構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立法會議員總數由70人增至90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香港選舉制度經過此次完善,修補了原有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築牢了維護政權安全的籬笆,將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新的選舉制度,強化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減少了政治爭拗和對抗的干擾,讓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致力於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實在在地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福祉。實踐證明,新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符合香港實際,為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支撐,是一套好制度。
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敢於擔當、善作善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一步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期盼已久的共同願望。香港社會也普遍認為這一立法“欠帳太久”,呼籲儘快完成。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式逐條審議法案。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履行了長期未完成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條例全面落實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補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香港國安條例同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寫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面體現了“一國”精神。該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管,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國安條例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並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香港國安條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促發展之法,明確規定確保特別行政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和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比如,2020年,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提供依據。202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保留原有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的前提下,明確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和程式,有效化解了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針對區議會曾一度成為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使區議會回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正確軌道,強化其諮詢和服務功能,並明確區議員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條例,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無畏無懼、恪盡職守,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針對逃竄海外後繼續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的反中亂港分子,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並採取指明潛逃者懲罰措施。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符合國際法及國際通行慣例。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通緝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做法,借鑒了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但更加理性、克制,符合香港社會實際。
——司法機關公正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年多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反中亂港分子被依法定罪判刑。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有關法律案件作出裁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確認,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拒絕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不是絕對的,否則濫用時的破壞力及顛覆性不言而喻;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之間是相容、銜接和互補關係。在保障庭審公正性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法院確認指定法官制度不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關判詞指出:設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助於提高審訊效率及一致性,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舉證責任、舉證準則、無罪推定、緘默權和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權利仍適用,就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保障在囚人員各項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所有在囚人員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和宗教服務。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逐一審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並作出安排。有囚犯因在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研判不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獲准提早釋放,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對人權的尊重保護。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國家安全的持份者、受益人,也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責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意識。
——打造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品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舉辦“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採取開幕典禮、主題講座、紀律部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宣介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舉辦“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周年”論壇。2024年8月推出首個常設國家安全展廳,全方位介紹總體國家安全觀,舉辦有關專題展覽,至今累計吸引超過150萬香港市民參觀。
——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全港學界國家安全常識挑戰賽”“全民國情知識大賽”等系列挑戰賽。推動各級學校全面系統規劃和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制定並更新中小學《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將國家安全教育元素有機融入相關課程。
——創新方式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創建“香港修例風波真相”專題網站,展示真實史料,讓“修例風波”警鐘長鳴。推出《國安法事件簿》等電視節目,以案釋法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製作國家安全教育動漫《安仔與熊仔》等,以活潑生動方式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訓“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和“青年國安大使”,向全社會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全港18區每年舉辦國安嘉年華等活動,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社區、進基層。現在,要安定安寧、不要暴亂動盪,要繁榮昌盛、不要凋敝衰敗,要精誠團結、不要對立撕裂,要文明法治、不要野蠻失序,已成為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心聲。
在中央政府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構建了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緊密銜接、渾然一體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日益健全,機制愈發順暢,能力不斷增強,“國安家好”的共識深入人心,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強大合力。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經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努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有力促進,廣大居民福祉得到有力保障,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堅實基礎。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從根本上保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由堅定的愛國者掌握。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牢固確立,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成為自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新選舉制度先後成功舉行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七屆區議會選舉、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當選者皆為愛國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和區議員的宣誓效忠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高品質民主深入推進。
行政主導體制運行順暢,特別行政區治理水準不斷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履行香港的當家人、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職責,擔當作為、奮發進取、善作善成。第六屆特別行政區政府踐行“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把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敢於破除利益固化藩籬,著力破解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立法會議員廣泛聽取市民意見,積極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更好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區議會和關愛隊、地區“三會”成員紮根基層,當好橋樑紐帶,用心用情服務市民,成為政府施政的助手、市民解決問題的幫手。愛國愛港政團社團發揚光榮傳統,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一起撐香港、建香港。香港呈現出良政善治的嶄新面貌。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肆意踐踏法治,挑戰香港執法、司法機關的囂張氣焰,讓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回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告別了動盪不安的局面,恢復了安寧、恢復了秩序、恢復了以往的活力,社會的穩定變得更加持久。市民安心出行,商家安心營業,學生安心上學,商業區充滿生機和活力,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香港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文化、藝術、體育、金融、經濟、貿易等領域的盛事活動接連舉辦,國際大都市魅力更加彰顯、風采更加動人。
香港司法法律界堅定擔當起香港法治守護者的責任。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對“修例風波”中出現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具有阻嚇性的判決。面對一些國家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惡意攻擊,乃至恐嚇、威脅、制裁,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人員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公正司法,捍衛公平正義,贏得各方尊敬和讚譽。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制度得到保持和發展,法治“金字招牌”享譽全球。國際調解院總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紛紛落戶香港,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投下的“信心票”。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市場注入了強大的穩定性、確定性、可預期性,香港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各國投資者紛至遝來。
香港經濟穩步增長。2023年香港順利走出新冠疫情,本地生產總值連續保持增長,2024年全年突破3萬億港元,2025年實質增長3.5%。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更加穩固,經濟自由度蟬聯全球第一,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排名世界第三,世界競爭力排名重返全球前三,世界人才排名大幅躍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2025年恒生指數上漲27.8%,港股IPO規模同比增長兩倍、高居全球第一。香港航空貨運量連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船舶註冊噸位排名全球第四,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排名全球第四。新動能新優勢不斷聚集增強。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以創新方式加速發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正式開園。有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經營,當中一半以上管理資產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11000間,創歷史新高。全球投資者用真金白銀為香港未來投下“信心票”。香港仍然是舉世公認的全世界營商環境最好的地方,是幹事創業、投資興業、成就夢想的熱土。
香港內聯外通功能強化拓展,重要橋樑和視窗作用更加凸顯。香港連續成功舉辦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吸引全球金融精英密集來港,2025年舉辦的第十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逾6000名政商界人士參會。香港總商會委託專業機構調查編制的“亞洲城市國際化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一。2025年11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宣佈將在港設立辦事處。2025年全年香港吸引旅客4990萬人次、同比增長12%。有外國駐港機構發佈的2026年有關調查報告顯示,94%的受訪美資企業對香港的法治表示信任。那些極力唱衰香港、大肆抹黑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鼓動在港企業撤離等言行,註定是徒勞的。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自由提供了更好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5年多來,檢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這充分說明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與某些國家肆意將經濟、技術、資本、貨幣、關稅作為泛國安化武器有本質區別。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個人隱私受到應有保護。香港社會繼續保持高度多元、五光十色,任何人不管持何種政治立場、奉行什麼理念,只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有200多家,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有增無減。所謂“香港國安法損害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有了國安法就沒有‘一國兩制’”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保障全社會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搞建設、惠民生,廣大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推展“簡約公屋”等有力舉措,使公屋輪候時間大幅縮短。“社區客廳”加速建設,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環境。地區康健中心作為社區醫療健康服務樞紐的作用強化,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公共福利覆蓋及配套資助計畫進一步擴大,長者醫療券拓展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更多醫療機構。首間中醫醫院開設運營,跨境安老院新增多家。落實最低工資“一年一檢”,取消強積金對沖,讓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恒常化,更多企業提供職位支援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香港市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見、摸得到”的民生實惠。現在,香港社會戾氣少了,愛國愛港人士揚眉吐氣,反中亂港言行遭到唾棄。愛國主義教育廣泛深入開展,以愛國愛港為核心、與“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日益形成鞏固,社會正能量不斷彙聚、正氣不斷上揚。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當前,中國進入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階段,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鬥爭依然尖銳激烈。新時代新征程,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要求,堅定不移建設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依法全面維護國家安全,行使相關權力,包括處理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主導、特別行政區主責,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生動體現。
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準。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堅持把政治安全擺在首位,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的生命線。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反中亂港勢力對特別行政區政權的攻擊,實質上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維護政權安全,不僅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而且要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修例風波”殷鑒不遠,國家安全警鐘長鳴。維護政權安全必須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嚴防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的“軟對抗”,嚴防海外反中亂港活動倒灌香港。必須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形成更廣泛的國內外支持“一國兩制”的統一戰線。必須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通過舉行高品質的選舉,把愛國愛港立場堅定、管治能力突出、熱心服務公眾的賢能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推動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安全,攸關香港全體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福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在追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鮮明特色和重要經驗,必須長期堅持。香港居民和法人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以及在港外國人的各項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正常的官方往來、商業交易、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和民間交往等活動,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開展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持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刑。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奉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遵守法定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持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維護安全和推動發展都要堅定不移。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在發展中形成的,同樣要在發展中鞏固和提升。推動發展,絕對不能忽視安全。過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政治爭拗和社會亂象不斷,錯失了很多發展良機,民生福祉受到影響。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地發展,讓香港居民過上更好的日子,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既抓好高品質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又抓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頭等大事,把香港繁榮發展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
新形勢下應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統一。鞏固提升香港獨特地位優勢,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以及海外利益保護等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切實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有效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香港經濟高品質發展,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國家安全。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久負盛名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一直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零關稅政策,自由開放雄冠全球。作為連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經濟體系的關鍵樞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安全,就是維護國際經濟金融安全,就是維護經濟全球化的基本秩序。在高度國際化環境下,香港既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開放,在開放中保安全,以安全促開放。
堅持在高水準安全保障下推進高水準開放,確保營商環境更加自由開放,資本市場更加有活力、有韌性,資金、人員、貨物、資料等要素流動更加便捷,國際交往合作更廣泛、更緊密,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不斷提升。香港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繼續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來的律師繼續依法在港工作和執業。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繼續得到平等保護,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族裔、不同的文化交流互鑒,多元文化共存交融的特色愈發彰顯。
無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香港建設高水準安全,全力支持香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全力支援香港廣泛拓展國際聯繫,全力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保持香港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長期不變,保持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切實保護私有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投資者在香港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夯實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安全根基,進一步充實了我國國家安全體系,對在高度國際化、全面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進行了成功探索,豐富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內涵,也為各國各地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新示範。
結束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波瀾壯闊,歷程極不平凡,成就有目共睹。香港今天安定繁榮的良好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一個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發展、既安全又開放、既安全又生機勃勃的香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香港居民福祉,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本質上是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事業的實踐,是保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尊嚴和福祉的實踐,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實踐。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扛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持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挑戰,在動盪不安的世界中穩如磐石;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改革中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實現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創造新輝煌、作出新貢獻。
(注1)三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60年10月24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1898年6月9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佔整個香港地區。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著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
注:文中(注1)、(注2)為右上角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