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4.1 本章旨在審視警方使用新屋嶺扣留中心(「新屋嶺」), 於 2019年 8 月 11 日對被捕人士所作出的處理及拘留。當晚,有 53 名被捕人士被押送到新屋嶺,而該處被啟用作臨時羈留處,處理拘捕後的程序及拘留被捕人士。警方使用新屋嶺,特別是在 8 月 11 日拘留被捕人士, 引起公眾關注該處是否適合處理被捕人士,亦有人指控警務人員涉嫌行為不當。本章目的在審視新屋嶺是否適合用作臨時羈留處,而監警會亦根據審視結果, 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的職能,找出可以改善的地方,讓警方日後若遇到類似 8 月 11 日的情況而需要啟用臨時羈留處時作為參考。
背景
14.2 在大型拘捕行動中,警方會依照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總部) 或警察總區最高指揮部(總區)的指示,啟用臨時羈留處作拘留用途,目 的在於確保合法及安全地處理被捕人士。臨時羈留處通常是有足夠空間作相應用途的個別警署,例如是設有露天停車場的警署1。
14.3 在警方處理《逃犯條例》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期間, 新屋嶺四度被用作拘留被捕人士2。除用作拘留被捕人士外,新屋嶺在 8 月 11 日是唯一一次同時被用作處理被捕人士被拘捕後的警方程序,而此舉引起公眾的關注。8 月 11 日晚上發生多場大型公眾活動, 大部分都涉及警方行動應對示威者向警務人員作出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全港多區多條道路被堵塞, 該日事件的概述詳情請參閱《第十一章》。當日共有117 人被捕, 其中 53 人從被捕地點直接送往新屋嶺, 包括尖沙咀的 29 人,銅鑼灣的 15 人及屯門的 9 人。另外有一人從被捕地點被送往醫院, 然後被拘留在新屋嶺。被直接送往新屋嶺的 53 名被捕人士中,有 30 人隨後要求就醫,由救護車從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
14.4 警方對在 8 月 11 日被送往新屋嶺的 54 名被捕人士(包括從尖沙咀直接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展開調查,涉及的罪行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彈藥」。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有 29 人已在法庭被檢控並候審,有 16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另有九人獲釋。
14.5 就新屋嶺的使用,特別是 8 月 11 日,在網上及傳媒報道中出現各種指控,包括被捕人士遭到警務人員毆打及/或性侵犯3 、被捕人士的就醫要求被拒絕或延誤等4,警方公開否認相關指控5,6,7。亦有指控 指被捕人士及到場律師要求法律會面均被拒絕或延誤8。就投訴而言,
警方至今收到的唯一一宗須匯報投訴涉及法律會面安排, 另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投訴人根據網上資料指控被拘留人士被毆打(有關投訴詳情請參閱第 14.22 段)。
停用新屋嶺拘留被捕人士
14.6 行政長官於 9 月 26 日宣布,警方不會再使用新屋嶺拘留被捕人士9, 而警方於 9 月 27 日確認有關決定10。雖然新屋嶺已經停用, 但因其涉及多宗嚴重指控,雖然至今並無任何投訴或實質證據支持指控, 公眾仍然表示關注11。
14.7 鑒於公眾的關注,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認為有必要審視警方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情況。
資料來源
14.8 為進行審視工作,監警會仔細審閱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包括大型騷亂情況下羈留安排的概要。
(b) 警方在監警會視察新屋嶺期間提供的資料。
(c) 警方就 8 月 11 日事件提供的綜合報告,包括事件日誌中的個別項目。
(d) 消防處提供在 8 月 11 日事件中出動救護車協助傷者的出勤記錄。
(e) 警方提供的新屋嶺拘留記錄表。
(f) 與警方會面時獲得的資料,包括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的運作資料以及拘留大批人士的一般程序。
(g) 新屋嶺的拘留登記冊及記事簿。
(h) 不同報章共 79 份的報道。
(i) 政府新聞處網站( news.gov.hk 及 info.gov.hk)發放有關新屋嶺的新聞公報。
(j) 公眾應監警會呼籲而提供的錄影片段及相片。
新屋嶺及就 8 月 11 日使用該設施的相關資料
位置及慣常功能
14.9 新屋嶺位於新界北靠近邊境的文錦渡,地處偏遠( 參閱地圖 14- 1)。2019 年 8 月之前, 新屋嶺通常用於處理及遣返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12,可以收押大約 280 人。
監警會截圖
設施
14.10 就設施而言, 中心有兩條固網電話線與外界通訊, 其中一條用於與警方其他單位通訊,另一條則用於與其他外界人士通訊。訪客可以透過新屋嶺的對外固網通訊電話聯絡中心内的警務人員。由於新屋嶺地處偏遠,附近流動網絡覆蓋通常不穩定, 須視乎個人手機以及個別流動服務供應商網絡的質素和功能。
14.11 保存記錄方面, 由於新屋嶺的寬頻容量不足以確保與警方中央電腦系統穩定連接,因此 8 月 11 日當日並無任何電腦記錄。被捕人士的所有拘留及動向記錄都以人手處理。8 月 11 日晚上,警方用五本拘留登記冊記錄被捕人士的動向情況,又用 14 本記事簿記錄其他事項, 包括與被捕人士相關的法律會面和醫療安排等。
14.12 新屋嶺並不具備一般警署設有的羈留設施, 例如錄影會面的設備、外界探訪被拘留人士的指定等候區、閉路電視系統13, 以及可以充分確保被拘留人士與探訪人士私隱的會面室。在 8 月 11 日, 新屋嶺提供兩個會面室供法律會面之用。一個是沒有門的房間,在外面設有隔板以照顧私隱。另一個房間設有一扇木門,但並無觀察窗。基於保安及安全考慮,木門保持半開狀態。
對被捕人士的處理
14.13 8 月 11 日晚上, 警察總部、深水埗、尖沙咀、長沙灣、旺角、大埔及沙田七個地點的警署受到暴力襲擊。根據警方記錄,總部於 8 月11 日晚上 8 時 20 分指示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晚上 8 時 43 分, 各總區接獲通知,指新屋嶺將被啟用作為臨時羈留處以拘留所有被捕人士。根據總部的指示,較早前在九龍各處被捕的人士約於晚上 8 時已被押送到新屋嶺處理。其後於晚上 9 時 38 分,由於新屋嶺並無電腦系統記錄及處理被捕人士資料, 總部於是通知西九龍總區把所有被捕人士送回油尖警區作初步處理。總部其後於晚上 10 時 13 分進一步指示各總區首先於各分區警署處理所有新的被捕人士, 然後才把被捕人士送往新屋嶺拘留。總部之後在晚上 10 時 52 分決定把在銅鑼灣一帶被捕的 15 名人士直接送往新屋嶺( 相關決定變更的原因請參閱第 14.25 段)。
14.14 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 從拘捕現場直接送往新屋嶺的被捕人士有四批,一共 53 人( 參閱表格 14-1)。
14.15 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 現場警務人員會作分流安排, 例如與執行拘捕或負責押送的警務人員確認到達的被捕人數,封鎖走廊範圍以處理被捕人士。被捕人士其後會在執行拘捕或負責押送的警務人員陪同下會見新屋嶺的值日官,值日官會登記被捕人士資料及記錄任何投訴或就醫要求。按照拘留程序,在大型拘捕行動中被捕人士會獲發通知書,告知被拘留人士的權利, 例如尋求法律協助及醫療治理的權利,以及進行搜身時所享有的權利。負責拘捕及押送被捕人士至臨時羈留處的刑偵人員,會把被捕人士帶到指定區域進行問話及錄取口供。
14.16 8 月 11 日晚上, 53 名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與值日官會面。當晚值日官是一名警署警長,在另外四名警務人員協助下進行初步會面程序及記錄。原則上,被捕人士如認為自己需要醫療治理,在會見值日官時可以即時提出要求,其要求亦須記錄在案。如果被捕人士並未向值日官提出任何要求,就會前往中心其他工作站接受初步搜身、封存個人財物、套取指模及拍照。被捕人士在臨時羈留處接受處理的過程中,仍可在任何一個工作站提出要求醫療治理。
記錄系統不足
14.17 新屋嶺的記錄系統在 8 月 11 日全部為人手操作,與其他警署臨時羈留處所用的電腦化系統有所不同。由於個別資料(包括有關就醫要求的資料)不完整,因此可以肯定當日的人手 記錄系統有所不足。根據警方記錄,當日有 30 名被捕人士由救護車送院,但只有其中 24 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例如, 記錄顯示一名被捕人士於 8 月 11 日晚上11 時 49 分會見值日官,並於 8 月 12 日上午 6 時 37 分由救護車送院, 但他提出就醫要求的時間則並未有記錄。在兩個事件(即會見值日官的時間與救護車到達的時間)之間, 沒有完整資料提供該段時間內有甚麽事情發生。
14.18 在 24 名被捕人士的現有記錄中,有 12 人在與值日官會面時提出就醫要求。就此, 警方分批致電消防處要求派出救護車14, 而非就每個要求個別致電消防處,亦沒有詳細記錄分辨哪輛救護車是來接哪位被捕人士。
14.19 就救護車出勤情況, 消防處提供了其電腦系統中檢索所得的實時記錄。根據消防處記錄, 當晚救護車往新屋嶺接載了 30 人,與警方記錄所示要求就醫的人數一致。據警方表示,為應付就醫要求,新屋嶺向警隊管理層要求增派人員陪同有關人士前往醫院。增援人員其後被調派到新屋嶺以執行押送任務。
14.20 法律會面記錄亦存在資料不完整的問題。據警方表示, 應律師或被捕人士要求,在新屋嶺為 39 名被捕人士安排了 50 次法律會面。警方記錄載有 50 次會面的開始及結束時間。不過,警方只記錄了其中23 名被捕人士提出會面要求的時間,而這 23 名被捕人士合共提出 26 次要求,其中 17 次由律師代為提出, 9 次由被捕人士本人提出。由律師提出的法律會面要求的最早時間是 8 月 12 日凌晨 2 時 10 分,而被捕人士提出的第一個有關要求是在同日早上 6 時 34 分提出,全部 26 次要求都獲受理。其中三名被捕人士曾與律師會面兩次,其餘被捕人
士提出法律會面要求的時間並無記錄。根據現有記錄,大部分的法律會面要求是由律師提出,而且通常較被捕人士提出有關要求的時間為早。
14.21 據警方表示,部分被捕人士在 8 月 11 日晚上需進行錄影會面, 他們其後被轉送至其他警署以進行錄影會面。
投訴警方
14.22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新屋嶺的使用衍生一宗須匯報投訴及一宗須知會投訴15。須匯報投訴由三名律師提出,指控警方在 2019 年8 月 12 日凌晨未有及時安排他們與在新屋嶺的當事人會面, 其後亦未能安排合適的會面室。須知會投訴指控新屋嶺的警務人員涉嫌毆打被捕人士,由非直接受影響的人士根據網上資料而提出。
警方的回應
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原因
14.23 就 8 月 11 日啟用新屋嶺直接處理被捕人士當中的考慮,警方解釋指,處理被捕人士按情況而定,取決於多個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 於每宗個案的特點,以及被捕人士及警務人員的安全。在 8 月 11 日, 香港多處發生廣泛騷亂,多個可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當晚受到襲擊又或者地處鄰近騷亂區域16。
14.24 警方認為有必要找一個安全而面積較大的場地去處理大量被捕人士。警方認為新屋嶺最合適,因它可容納較多人、高保安規格、遠離騷亂地區,而且不易受到示威者攻擊。
14.25 對於 8 月 11 日新屋嶺啟用作臨時羈留處的決定一再更改,警方解釋稱,當晚 8 時 20 分總部決定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以處理被捕人士。不過,由於新屋嶺缺乏登記資料及處理被捕人士所需的電腦系統,考慮到運作上的不足,因此總部在晚上 9 時 38 分作出進一步指示,要求各地區警署對被拘留人士先作初步處理,然後才押送往新屋嶺。經過進一步商討,考慮到被拘留人士在轉送途中的安全及保安事宜,總部決定,已被押送往新屋嶺途中的被拘留人士不須押送回油尖警區。同樣地, 總部也指示將銅鑼灣被捕的 15 名人士直接押送至新屋嶺,以人手記錄被捕人士的詳細資料。
14.26 警方於 8 月 11 日將被捕人士押送至新屋嶺時,亦遇到以下問題:
(a) 主要路口被路障堵塞;
(b) 街頭暴力仍然持續,需要時間安排足夠的警務人員負責押送; 以及
(c) 有數架旅遊巴士在連接新屋嶺與文錦渡路的一條未命名的單向行駛路段上滯留。
醫療安排
14.27 警方解釋, 為履行照顧被拘留人士的責任, 警務人員會特別留意所有被捕/被拘留人士的身體狀況。一般而言, 警務人員都接受過急救知識及技能的專業訓練, 可為傷者提供即時護理,並在必要時安排醫療治理。警方進一步解釋,當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時,警方留意到有明顯傷勢的被捕人士已由相關警務人員作急救處理。此外,警方在 8 月27 日舉行的記者會上解釋, 由於被捕人士提出大量醫療治理要求,必須優先處理傷勢較重的人士17。
14.28 警方進一步指出, 有關被捕人士並非在新屋嶺被警方拘留期間受傷。現場有一名受傷的被捕人士被直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而當時其他受傷人士視乎情況許可已接受急救。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投訴警察課並未接獲任何被捕人士指控在新屋嶺被毆打而提出的投訴。
14.29 警方詳細解釋稱, 一般而言, 如被拘留人士提出就醫要求, 新屋嶺的警務人員會即時召喚救護車服務。事發當晚,個別被拘留人士在救護車抵達時改變主意。例如,救護車在清晨到達,但被拘留人士寧願等到上午稍後時間才接受治療。由於新屋嶺投入運作後工作繁重, 此類情況並未有記錄,不過警務人員已運用既有的最佳資源去處理大批被拘捕人士。
法律探訪
14.30 就律師探訪的安排, 警方解釋稱, 有律師到達新屋嶺正門要求會見被捕人士,但駐守正門的警務人員並未通知中心內部人員,而是建議律師致電中心。新屋嶺內僅有一部固網電話接聽律師的來電, 因此,直至律師成功致電中心查問其當事人是否被羈押在內時,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才得知有關情況。
14.31 由於法律師探訪的記錄是在繁忙和混亂的情況下以人手作出記錄,因此有可能出現錯漏。警方在 8 月 27 日的記者會上否認有意阻撓被拘留人士與律師會面,據警方表示, 8 月 11 日晚上在新屋嶺的所有被捕人士都獲悉與律師會面的權利。當晚,有並非由被捕人士聘請的義務律師到達新屋嶺,要求與被捕人士會面並提供法律服務。警方已向這些律師解釋有關程序,其後又安排他們與相關被捕人士會面。如果被捕人士要求會見律師,警方只會在律師到達後才錄取警誡供詞。警方強調,是否會見律師是由每位被捕人士自行作出決定。為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警方希望所有會面以一對一方式進行。無奈當時有大批被捕人士,而現場只有兩間會面室。最終,部分被捕人士及其律師同意以小組形式會面的安排18。
監警會的觀察
設施不足
14.32 2019 年 8 月之前,新屋嶺從未被用作處理被捕人士。該處的結構局限導致其不適合用作處理被捕人士,尤其不適合羈押大量被捕人士。例如,新屋嶺內並沒有閉路電視,這是一項處理被捕人士必備的基本保安設施。若果公眾人士作出指控,閉路電視片段可提供證據,以證明事實或作出反駁。雖然監警會理解警方在處理大量被捕人士所面對的挑戰, 但任何拘留記錄的遺漏都是不理想的。當新屋嶺在 8 月 11 日被用作臨時羈留處時,並非如其他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一般設有中央電腦系統,以致無法確保完整的時間記錄,包括被捕人士要求接受醫療治理,以及與律師會面的記錄。一間合適的臨時羈留處應該具備足夠設施,可即時準確記錄被捕人士的拘留細節和動向。當有需要審視完整拘留過程時,這些可靠記錄可為佐證,又或者當被捕人士的證供受到質疑時(無論是否在警誡下作供),這些記錄均可在法庭作為呈堂證供。監警會留意到,這些設備上的不足,曾一度令警方高級管理層重新考慮 8 月 11 日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決定。然而, 當警方清楚知道多個可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當晚受到襲擊又或者地處鄰近騷亂區域,警方別無他法,只好維持原來決定。若果將來警署再次無法容納大量被捕人士的話,可借鑑今次的經驗,作好準備。
14.33 新屋嶺沒有泊車位或等候處供訪客使用。在 8 月 11 日午夜, 律師須在新屋嶺外等候。當律師獲准入內會見當事人時,並沒有合適的會面室可供使用,以保障私隱。而且,由於會面室的數量及設備遠遠無法滿足需求,因此需長時間輪候,導致法律界不滿警方在新屋嶺的探訪安排。
14.34 新屋嶺作為同一時間處理大量被捕人士的臨時羈留處, 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例如被捕人士的代表律師和家屬,均有需要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然而,新屋嶺只有一部固網電話可用作聯繫外界,律師亦只能夠致電這個固網電話聯繫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而且,新屋嶺一帶的流動電話網絡不穩定(詳情請參閱第 14.38 段),因此律師難以成功致電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
14.35 根據相關警隊指引,若果預計案件有可能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即需使用錄影會面錄取口供。8 月 11 日當晚,被捕人士有可能涉及與暴動相關的罪行,因此案件很可能移交區域法院審理。然而,新屋嶺並沒有錄影會面設施。作為大型公眾活動期間使用的臨時羈留處,應該設有錄影會面設施,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流安排及移送被捕人士。
位置偏遠
14.36 新屋嶺位置偏僻, 以致從不同地方運送被捕人士到該處的路程遙遠。正如上文第 14.26 段所述,警方在 8 月 11 日的行動尤其困難, 導致運送被捕人士的過程需時更久,當晚警方耗費多個小時才把 53 名被捕人士送到新屋嶺。原則上,被捕人士應盡快被移交至最接近的警方羈留設施。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長途跋涉運送被捕人士並不理想。在 8 月 11 日晚的極端情況下,部分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可能已經受傷。事實上,警方記錄顯示,最少有 12 名被捕人士在 8 月 11 日被送到新屋嶺後,已隨即向值日官要求接受醫療治理。在這樣的背景下,長途跋 涉把被捕人士送到新屋嶺如此偏僻的地方,加上設施不足,亦缺乏即時及準確的記錄作審核追蹤,不僅做法不可取,亦會容易引起揣測。無 論如何,若果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已經受傷,應該直接送往醫院 治理, 而非首先送到警方羈留設施。
14.37 對於訪客來說, 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相當困難。該處欠缺泊車位,而可抵達附近一帶的公共交通工具亦極之缺乏。從市區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新屋嶺可能需要超過一小時。這種情況並不理想,亦有可能被認為妨礙被捕人士接受律師或家屬等相關人士探訪的權利。
14.38 由於新屋嶺位置偏僻, 該處的流動電話網絡覆蓋不穩定, 該中心內的警務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手提電話聯絡外界。依照警方就 8 月 11 日當晚情況作出的解釋,駐守新屋嶺正門的警務人員並沒有通知該中心內的警務人員有律師到訪,反而建議律師自行致電中心的人員。律師到達新屋嶺後,未必可以使用手提電話致電中心內的固網電話,變相沒有任何途徑可以聯絡警務人員。若果選用一個沒那麼偏僻的臨時羈留處,則可減低通訊中斷的風險。
人手不足
14.39 8 月 11 日當天,只有一名值日官以及四名人員支援行政工作。這樣的人手不足以應付當晚就大量被捕人士所帶來的行政工作,例如安排醫療治理和律師會面,以及即時並準確地保存相關安排的記錄。事實上,由於當晚情況混亂, 致使警方無法確保被捕人士的醫療治理和法律會面的相關完整記錄。
14.40 分流安排方面, 新屋嶺需要額外人手支援, 才得以押送受傷被捕人士到醫院就診,而警務人員其後亦獲調派到新屋嶺支援有關工作, 這顯示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原有的人手編配根本不足以應付額外的突發事件。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人手編配
14.41 於 8 月 11 日,不同地點均有大量被捕人士, 明顯地令警隊管理層和現場警務人員面對後勤支援及執法方面的挑戰。執法上的挑戰包括兩方面:(1) 在暴力示威持續蔓延的情況下維持治安, 及(2) 處理大範圍不同地點的大量被捕人士。當現場指揮官面對持續的暴力事件時, 別無他法,只會先驅散群眾,重新開放被堵塞的道路,保障受影響人士的性命和財產安全。然而,被捕人士有權知悉自己的權利,亦有權接受醫療治理。同時,被捕人士都是被合理懷疑干犯罪行的人士,警方必須作好充分準備,把犯案人士繩之於法。如何在各項工作優次方面取得平衡至關重要,監警會建議警務處處長(處長)就此進行檢討。
14.42 在有可能採取大規模拘捕行動的情況下, 處長有必要檢視控制暴動所需的警力部署,以加強處理大型公眾活動被捕人士的後勤安排和人手部署。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已調配刑事部門的警務人員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負責處理拘捕行動。然而,警方應該同樣重視確保被捕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並得到及時醫療治理。警方已有指引訂明被捕人士的權利,確保傷者得到適切治療。這次的檢討工作應考慮目前的指引清晰程度是否足夠,以確保達致兩大目標:(1) 維持法治,以及(2)在尊重被捕人士的權利之餘,把犯案者繩之於法。由於將來可能再次出現大型公眾活動並涉及大量被捕人士,警隊亦應藉今次檢討考慮是否有需要加強培訓、人手編配及科技設備。
14.43 至於臨時羈留處的警力編配方面,8 月 11 日的事件顯示有必要安排更多人手資源、完善設備(詳情請參閱第 14.44 段),以確保警方能夠有效率地在同一時間內處理大量被捕人士涉及的行政工作。例如, 所有就醫要求必須馬上處理,而非分批處理。為此,人手編配是其中一項警方應仔細檢視的範疇。
設施
14.44 警方在選擇臨時羈留處時,會使用有足夠空間(例如停車場、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等候處),以及足夠設備(例如穩定網絡連結中央電腦系統、足夠的固網電話)的警署,用作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就這方面而言,監警會在 2019 年曾經視察警署,當時警隊正推出措施加強處理及羈留被捕人士的設施19。會方得悉這些設施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被捕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確保法律會面安排可保障客戶/律師之間的私隱, 並為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提供足夠保障。新增設施同時可作審核追蹤, 包括保存閉路電視片段及電腦記錄,作為監察及調查投訴之用。監警會建議, 這些改善措施應盡快在所有警署實施。若果將來需在警署以外的地方設置臨時羈留處,有關臨時羈留處亦應設有與警署同等的設施。
地點
14.45 監警會明白,當警方在極端情況下選擇地點作為臨時羈留處, 需要在地點便利與預防襲擊風險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就 8 月 11 日的事件而言,新屋嶺位置太偏僻,部分前來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可能會因為該處的流動電話網絡覆蓋不穩定,而沒有任何可行方法聯絡新屋嶺。新屋嶺的結構以及周邊一帶缺乏公共交通工具,均導致訪客難以前來探訪被捕人士。至於運送被捕人士方面,若果在極端情況下,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已經受傷,應避免長途跋涉移送被捕人士。警方在汲取 8 月11 日的教訓後,若果將來有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應考慮選擇不太偏僻的地點,挑選位置時亦應考慮合理距離之內是否有醫院及救護站。
結論
14.46 新屋嶺毋庸置疑可以羈押大量被捕人士, 但就其結構及設備上的限制而言, 並不適合在當日用作臨時羈留處。若果將來有大規模拘捕行動,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 其設施必須與目前警署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的標準相同, 而運作上則需採取上述建議提及的獨立後勤和記錄安排。警方亦應檢討及訂立政策,列明挑選地點作為大規模拘捕行動的臨時羈留處時,所需考慮的要求及因素。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佈《“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
(2026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結束語
前言
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人民福祉的保障。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方針,進行了一系列堅決鬥爭,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於建設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則竭力阻撓破壞,妄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應對各種風險挑戰中砥礪前行。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面對香港局勢動盪變化,中央政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展現出光明前景。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歸根到底是為了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居民好。實踐證明,安全不是“緊箍咒”,而是“護身符”“助推器”。有了安全的護航,“一國兩制”得以堅持和完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香港發展更具蓬勃活力,750萬香港居民的福祉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啟示,正本清源、凝聚共識,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中國政府特發佈本白皮書。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1840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迫與祖國分離。從那時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解決香港問題創造了根本條件。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從醞釀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到全面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歷來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審視處理香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注1)。1972年3月,中國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在中國政府的努力下,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908號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民主義宣言適用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與英國政府談判過程中,中國政府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在香港駐軍體現國家主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動亂;如果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就非干預不行。經過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回歸前的過渡期作出安排。在過渡期,中國政府依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並採取有力措施,同違背基本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在香港推進別有用心的“政制改革”,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構,有條不紊完成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國政府的堅決鬥爭,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劃出了安全底線。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回歸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憲制性安排。特別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通過有關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受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回歸後很長一個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歷來懼怕和反對這項立法,認為這項立法對他們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利。他們為阻止立法通過,處心積慮進行破壞活動,並利用部分香港市民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問題的不滿情緒,以及非典疫情造成的衝擊,極力進行煽動,污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不斷製造恐慌。2003年7月1日,香港爆發所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遊行。隨後,反中亂港勢力借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原來支援的部分立法會議員轉而要求推遲立法,使得這項立法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2003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此次立法被迫擱置。之後,在外部敵對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竭力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使之長期成為困擾香港社會發展的“心魔”和“禁忌”。
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能及時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有關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缺失,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幾乎“不設防”的地方,給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以“民主”“自由”“人權”的口號為掩護,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議事等平臺,衝擊香港憲制秩序、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愈演愈烈。2012年,反中亂港勢力將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國民教育污蔑為“洗腦”教育,以發動遊行、集會、連署、校內罷課等方式,掀起“反國教風波”,迫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擱置有關國民教育課程指引。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長達79天的非法“佔領中環”,破壞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運轉,堵塞中環、金鐘等主要路段,耽誤緊急醫療救治,令香港法治、公共秩序、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和破壞。2015年,香港立法會中的反中亂港議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有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8·31”決定無法在香港落地
2016年2月,反中亂港勢力藉口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規管旺角無照流動小商販,煽動大批鬧事者聚集,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製造“旺角暴亂”,導致約100名警務人員受傷。同年3月,反中亂港分子公然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叫囂“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同年10月,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面對這些風險挑戰,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有效應對,依法處置非法“佔領中環”、取締“香港民族黨”、取消宣揚“港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等,保持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2019年,在外部敵對勢力深度干預下,反中亂港勢力藉口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條例,利用一些市民的不瞭解和疑慮,大肆散播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掀起曠日持久的“修例風波”,最終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修例風波”期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注2)橫行,香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滿目瘡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實踐面臨回歸以來最嚴峻挑戰。
——反中亂港勢力鼓吹“香港獨立”、妄圖分裂國家。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抗拒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大肆宣揚“民族自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倡狂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不斷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妄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反中亂港勢力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政權。他們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根本制度,公然侮辱甚至焚燒國旗,汙損國徽和特別行政區區徽,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圍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攻佔”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並公然撕毀基本法。他們妄圖通過操縱香港選舉獲取立法會主導權,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香港管治,進而引發憲制危機,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反中亂港勢力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他們操縱輿論工具、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教唆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肆意破壞地鐵、機場、巴士、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暴力對抗警方執法,圍堵員警總部,打砸中資銀行以及與內地、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的企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香港經濟受到嚴重傷害,百業蕭條,市井慘澹,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跌。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業、就學、就醫、出行遭遇極大衝擊。香港對外交往受到嚴重干擾,投資和營商環境惡化,國際形象蒙塵。
——反中亂港勢力踐踏人權自由、破壞香港民主。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非法禁錮、圍攻虐打甚至潑油火燒,並將暴力魔爪伸向社區,嚴重侵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脅迫、恐嚇、攻擊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公然刨掘議員祖墳,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惡意阻撓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令許多涉及經濟民生的重要議案無法理性討論和通過,嚴重損害市民利益福祉。
——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敵對勢力、招徠外部干預。他們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頻頻竄訪海外,為外國炮製涉港議題提供所謂證據材料,乞求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向外國建議制裁方法、提供制裁名單,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這是公然與國家、與香港為敵,罔顧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罔顧香港的根本利益。外部敵對勢力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蓄意歪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以實施無理制裁等方式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反中亂港勢力利用“修例風波”造成的混亂,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攫取了多數議席,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他們借勢倡狂,進而提出“奪權三部曲”,妄圖在控制區議會之後,接續控制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委會,最終左右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奪取香港管治權。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策動的這場港版“顏色革命”,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也愈加凸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機制短板。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努力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但僅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迅速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屏障,以有效化解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現實威脅。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動盪局面,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地區治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一舉扭轉香港亂局,譜寫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新篇章。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等。香港駐軍法保障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各國皆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國家層面立法的形式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都制定了大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成文法律,構建了涵蓋立法、執法、檢控、審判及罪犯改造等各個方面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且香港難以自行完成有關立法的情況下,中央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針對“修例風波”發生後香港日益惡化的安全形勢,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等重大部署。
2020年,中央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歷史。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代表了不可撼動的國家意志。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等。第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四,規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和相應處罰。第五,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香港國安法創造性地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2020年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決定權,強調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層面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相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
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堅守“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的立法精神。香港國安法明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規定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授權特別行政區對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對特別行政區高度信任,這在其他主權國家極為罕見。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堅持和完善了“一國兩制”,各種攻擊香港國安法所謂改變“一國兩制”的說辭,完全違背事實和真相。
香港國安法既妥善處理了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也妥善處理了同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而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基本法建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香港國安法同香港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妥善處理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充分兼顧香港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特點,在法律概念、規範結構、用詞用語等方面實現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相容、銜接、互補。
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選舉制度和區議會等地區治理制度得以系統性重塑,“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開啟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征程。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選舉出來的管治者都是愛國者。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守護好管治權,就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從法律上堵死反中亂港勢力循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的通道,守牢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成選舉制度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重新構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立法會議員總數由70人增至90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香港選舉制度經過此次完善,修補了原有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築牢了維護政權安全的籬笆,將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新的選舉制度,強化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減少了政治爭拗和對抗的干擾,讓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致力於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實在在地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福祉。實踐證明,新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符合香港實際,為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支撐,是一套好制度。
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敢於擔當、善作善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一步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期盼已久的共同願望。香港社會也普遍認為這一立法“欠帳太久”,呼籲儘快完成。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式逐條審議法案。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履行了長期未完成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條例全面落實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補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香港國安條例同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寫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面體現了“一國”精神。該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管,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國安條例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並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香港國安條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促發展之法,明確規定確保特別行政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和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比如,2020年,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提供依據。202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保留原有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的前提下,明確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和程式,有效化解了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針對區議會曾一度成為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使區議會回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正確軌道,強化其諮詢和服務功能,並明確區議員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條例,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無畏無懼、恪盡職守,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針對逃竄海外後繼續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的反中亂港分子,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並採取指明潛逃者懲罰措施。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符合國際法及國際通行慣例。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通緝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做法,借鑒了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但更加理性、克制,符合香港社會實際。
——司法機關公正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年多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反中亂港分子被依法定罪判刑。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有關法律案件作出裁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確認,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拒絕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不是絕對的,否則濫用時的破壞力及顛覆性不言而喻;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之間是相容、銜接和互補關係。在保障庭審公正性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法院確認指定法官制度不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關判詞指出:設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助於提高審訊效率及一致性,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舉證責任、舉證準則、無罪推定、緘默權和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權利仍適用,就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保障在囚人員各項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所有在囚人員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和宗教服務。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逐一審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並作出安排。有囚犯因在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研判不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獲准提早釋放,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對人權的尊重保護。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國家安全的持份者、受益人,也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責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意識。
——打造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品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舉辦“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採取開幕典禮、主題講座、紀律部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宣介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舉辦“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周年”論壇。2024年8月推出首個常設國家安全展廳,全方位介紹總體國家安全觀,舉辦有關專題展覽,至今累計吸引超過150萬香港市民參觀。
——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全港學界國家安全常識挑戰賽”“全民國情知識大賽”等系列挑戰賽。推動各級學校全面系統規劃和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制定並更新中小學《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將國家安全教育元素有機融入相關課程。
——創新方式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創建“香港修例風波真相”專題網站,展示真實史料,讓“修例風波”警鐘長鳴。推出《國安法事件簿》等電視節目,以案釋法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製作國家安全教育動漫《安仔與熊仔》等,以活潑生動方式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訓“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和“青年國安大使”,向全社會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全港18區每年舉辦國安嘉年華等活動,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社區、進基層。現在,要安定安寧、不要暴亂動盪,要繁榮昌盛、不要凋敝衰敗,要精誠團結、不要對立撕裂,要文明法治、不要野蠻失序,已成為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心聲。
在中央政府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構建了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緊密銜接、渾然一體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日益健全,機制愈發順暢,能力不斷增強,“國安家好”的共識深入人心,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強大合力。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經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努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有力促進,廣大居民福祉得到有力保障,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堅實基礎。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從根本上保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由堅定的愛國者掌握。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牢固確立,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成為自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新選舉制度先後成功舉行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七屆區議會選舉、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當選者皆為愛國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和區議員的宣誓效忠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高品質民主深入推進。
行政主導體制運行順暢,特別行政區治理水準不斷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履行香港的當家人、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職責,擔當作為、奮發進取、善作善成。第六屆特別行政區政府踐行“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把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敢於破除利益固化藩籬,著力破解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立法會議員廣泛聽取市民意見,積極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更好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區議會和關愛隊、地區“三會”成員紮根基層,當好橋樑紐帶,用心用情服務市民,成為政府施政的助手、市民解決問題的幫手。愛國愛港政團社團發揚光榮傳統,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一起撐香港、建香港。香港呈現出良政善治的嶄新面貌。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肆意踐踏法治,挑戰香港執法、司法機關的囂張氣焰,讓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回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告別了動盪不安的局面,恢復了安寧、恢復了秩序、恢復了以往的活力,社會的穩定變得更加持久。市民安心出行,商家安心營業,學生安心上學,商業區充滿生機和活力,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香港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文化、藝術、體育、金融、經濟、貿易等領域的盛事活動接連舉辦,國際大都市魅力更加彰顯、風采更加動人。
香港司法法律界堅定擔當起香港法治守護者的責任。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對“修例風波”中出現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具有阻嚇性的判決。面對一些國家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惡意攻擊,乃至恐嚇、威脅、制裁,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人員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公正司法,捍衛公平正義,贏得各方尊敬和讚譽。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制度得到保持和發展,法治“金字招牌”享譽全球。國際調解院總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紛紛落戶香港,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投下的“信心票”。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市場注入了強大的穩定性、確定性、可預期性,香港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各國投資者紛至遝來。
香港經濟穩步增長。2023年香港順利走出新冠疫情,本地生產總值連續保持增長,2024年全年突破3萬億港元,2025年實質增長3.5%。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更加穩固,經濟自由度蟬聯全球第一,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排名世界第三,世界競爭力排名重返全球前三,世界人才排名大幅躍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2025年恒生指數上漲27.8%,港股IPO規模同比增長兩倍、高居全球第一。香港航空貨運量連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船舶註冊噸位排名全球第四,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排名全球第四。新動能新優勢不斷聚集增強。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以創新方式加速發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正式開園。有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經營,當中一半以上管理資產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11000間,創歷史新高。全球投資者用真金白銀為香港未來投下“信心票”。香港仍然是舉世公認的全世界營商環境最好的地方,是幹事創業、投資興業、成就夢想的熱土。
香港內聯外通功能強化拓展,重要橋樑和視窗作用更加凸顯。香港連續成功舉辦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吸引全球金融精英密集來港,2025年舉辦的第十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逾6000名政商界人士參會。香港總商會委託專業機構調查編制的“亞洲城市國際化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一。2025年11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宣佈將在港設立辦事處。2025年全年香港吸引旅客4990萬人次、同比增長12%。有外國駐港機構發佈的2026年有關調查報告顯示,94%的受訪美資企業對香港的法治表示信任。那些極力唱衰香港、大肆抹黑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鼓動在港企業撤離等言行,註定是徒勞的。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自由提供了更好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5年多來,檢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這充分說明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與某些國家肆意將經濟、技術、資本、貨幣、關稅作為泛國安化武器有本質區別。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個人隱私受到應有保護。香港社會繼續保持高度多元、五光十色,任何人不管持何種政治立場、奉行什麼理念,只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有200多家,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有增無減。所謂“香港國安法損害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有了國安法就沒有‘一國兩制’”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保障全社會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搞建設、惠民生,廣大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推展“簡約公屋”等有力舉措,使公屋輪候時間大幅縮短。“社區客廳”加速建設,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環境。地區康健中心作為社區醫療健康服務樞紐的作用強化,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公共福利覆蓋及配套資助計畫進一步擴大,長者醫療券拓展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更多醫療機構。首間中醫醫院開設運營,跨境安老院新增多家。落實最低工資“一年一檢”,取消強積金對沖,讓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恒常化,更多企業提供職位支援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香港市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見、摸得到”的民生實惠。現在,香港社會戾氣少了,愛國愛港人士揚眉吐氣,反中亂港言行遭到唾棄。愛國主義教育廣泛深入開展,以愛國愛港為核心、與“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日益形成鞏固,社會正能量不斷彙聚、正氣不斷上揚。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當前,中國進入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階段,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鬥爭依然尖銳激烈。新時代新征程,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要求,堅定不移建設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依法全面維護國家安全,行使相關權力,包括處理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主導、特別行政區主責,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生動體現。
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準。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堅持把政治安全擺在首位,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的生命線。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反中亂港勢力對特別行政區政權的攻擊,實質上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維護政權安全,不僅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而且要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修例風波”殷鑒不遠,國家安全警鐘長鳴。維護政權安全必須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嚴防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的“軟對抗”,嚴防海外反中亂港活動倒灌香港。必須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形成更廣泛的國內外支持“一國兩制”的統一戰線。必須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通過舉行高品質的選舉,把愛國愛港立場堅定、管治能力突出、熱心服務公眾的賢能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推動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安全,攸關香港全體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福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在追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鮮明特色和重要經驗,必須長期堅持。香港居民和法人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以及在港外國人的各項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正常的官方往來、商業交易、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和民間交往等活動,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開展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持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刑。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奉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遵守法定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持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維護安全和推動發展都要堅定不移。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在發展中形成的,同樣要在發展中鞏固和提升。推動發展,絕對不能忽視安全。過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政治爭拗和社會亂象不斷,錯失了很多發展良機,民生福祉受到影響。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地發展,讓香港居民過上更好的日子,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既抓好高品質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又抓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頭等大事,把香港繁榮發展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
新形勢下應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統一。鞏固提升香港獨特地位優勢,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以及海外利益保護等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切實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有效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香港經濟高品質發展,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國家安全。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久負盛名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一直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零關稅政策,自由開放雄冠全球。作為連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經濟體系的關鍵樞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安全,就是維護國際經濟金融安全,就是維護經濟全球化的基本秩序。在高度國際化環境下,香港既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開放,在開放中保安全,以安全促開放。
堅持在高水準安全保障下推進高水準開放,確保營商環境更加自由開放,資本市場更加有活力、有韌性,資金、人員、貨物、資料等要素流動更加便捷,國際交往合作更廣泛、更緊密,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不斷提升。香港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繼續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來的律師繼續依法在港工作和執業。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繼續得到平等保護,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族裔、不同的文化交流互鑒,多元文化共存交融的特色愈發彰顯。
無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香港建設高水準安全,全力支持香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全力支援香港廣泛拓展國際聯繫,全力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保持香港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長期不變,保持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切實保護私有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投資者在香港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夯實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安全根基,進一步充實了我國國家安全體系,對在高度國際化、全面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進行了成功探索,豐富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內涵,也為各國各地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新示範。
結束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波瀾壯闊,歷程極不平凡,成就有目共睹。香港今天安定繁榮的良好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一個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發展、既安全又開放、既安全又生機勃勃的香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香港居民福祉,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本質上是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事業的實踐,是保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尊嚴和福祉的實踐,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實踐。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扛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持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挑戰,在動盪不安的世界中穩如磐石;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改革中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實現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創造新輝煌、作出新貢獻。
(注1)三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60年10月24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1898年6月9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佔整個香港地區。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著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
注:文中(注1)、(注2)為右上角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