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4.1 本章旨在審視警方使用新屋嶺扣留中心(「新屋嶺」), 於 2019年 8 月 11 日對被捕人士所作出的處理及拘留。當晚,有 53 名被捕人士被押送到新屋嶺,而該處被啟用作臨時羈留處,處理拘捕後的程序及拘留被捕人士。警方使用新屋嶺,特別是在 8 月 11 日拘留被捕人士, 引起公眾關注該處是否適合處理被捕人士,亦有人指控警務人員涉嫌行為不當。本章目的在審視新屋嶺是否適合用作臨時羈留處,而監警會亦根據審視結果, 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的職能,找出可以改善的地方,讓警方日後若遇到類似 8 月 11 日的情況而需要啟用臨時羈留處時作為參考。
背景
14.2 在大型拘捕行動中,警方會依照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總部) 或警察總區最高指揮部(總區)的指示,啟用臨時羈留處作拘留用途,目 的在於確保合法及安全地處理被捕人士。臨時羈留處通常是有足夠空間作相應用途的個別警署,例如是設有露天停車場的警署1。
14.3 在警方處理《逃犯條例》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期間, 新屋嶺四度被用作拘留被捕人士2。除用作拘留被捕人士外,新屋嶺在 8 月 11 日是唯一一次同時被用作處理被捕人士被拘捕後的警方程序,而此舉引起公眾的關注。8 月 11 日晚上發生多場大型公眾活動, 大部分都涉及警方行動應對示威者向警務人員作出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全港多區多條道路被堵塞, 該日事件的概述詳情請參閱《第十一章》。當日共有117 人被捕, 其中 53 人從被捕地點直接送往新屋嶺, 包括尖沙咀的 29 人,銅鑼灣的 15 人及屯門的 9 人。另外有一人從被捕地點被送往醫院, 然後被拘留在新屋嶺。被直接送往新屋嶺的 53 名被捕人士中,有 30 人隨後要求就醫,由救護車從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
14.4 警方對在 8 月 11 日被送往新屋嶺的 54 名被捕人士(包括從尖沙咀直接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展開調查,涉及的罪行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彈藥」。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有 29 人已在法庭被檢控並候審,有 16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另有九人獲釋。
14.5 就新屋嶺的使用,特別是 8 月 11 日,在網上及傳媒報道中出現各種指控,包括被捕人士遭到警務人員毆打及/或性侵犯3 、被捕人士的就醫要求被拒絕或延誤等4,警方公開否認相關指控5,6,7。亦有指控 指被捕人士及到場律師要求法律會面均被拒絕或延誤8。就投訴而言,
警方至今收到的唯一一宗須匯報投訴涉及法律會面安排, 另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投訴人根據網上資料指控被拘留人士被毆打(有關投訴詳情請參閱第 14.22 段)。
停用新屋嶺拘留被捕人士
14.6 行政長官於 9 月 26 日宣布,警方不會再使用新屋嶺拘留被捕人士9, 而警方於 9 月 27 日確認有關決定10。雖然新屋嶺已經停用, 但因其涉及多宗嚴重指控,雖然至今並無任何投訴或實質證據支持指控, 公眾仍然表示關注11。
14.7 鑒於公眾的關注,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認為有必要審視警方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情況。
資料來源
14.8 為進行審視工作,監警會仔細審閱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包括大型騷亂情況下羈留安排的概要。
(b) 警方在監警會視察新屋嶺期間提供的資料。
(c) 警方就 8 月 11 日事件提供的綜合報告,包括事件日誌中的個別項目。
(d) 消防處提供在 8 月 11 日事件中出動救護車協助傷者的出勤記錄。
(e) 警方提供的新屋嶺拘留記錄表。
(f) 與警方會面時獲得的資料,包括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的運作資料以及拘留大批人士的一般程序。
(g) 新屋嶺的拘留登記冊及記事簿。
(h) 不同報章共 79 份的報道。
(i) 政府新聞處網站( news.gov.hk 及 info.gov.hk)發放有關新屋嶺的新聞公報。
(j) 公眾應監警會呼籲而提供的錄影片段及相片。
新屋嶺及就 8 月 11 日使用該設施的相關資料
位置及慣常功能
14.9 新屋嶺位於新界北靠近邊境的文錦渡,地處偏遠( 參閱地圖 14- 1)。2019 年 8 月之前, 新屋嶺通常用於處理及遣返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12,可以收押大約 280 人。
監警會截圖
設施
14.10 就設施而言, 中心有兩條固網電話線與外界通訊, 其中一條用於與警方其他單位通訊,另一條則用於與其他外界人士通訊。訪客可以透過新屋嶺的對外固網通訊電話聯絡中心内的警務人員。由於新屋嶺地處偏遠,附近流動網絡覆蓋通常不穩定, 須視乎個人手機以及個別流動服務供應商網絡的質素和功能。
14.11 保存記錄方面, 由於新屋嶺的寬頻容量不足以確保與警方中央電腦系統穩定連接,因此 8 月 11 日當日並無任何電腦記錄。被捕人士的所有拘留及動向記錄都以人手處理。8 月 11 日晚上,警方用五本拘留登記冊記錄被捕人士的動向情況,又用 14 本記事簿記錄其他事項, 包括與被捕人士相關的法律會面和醫療安排等。
14.12 新屋嶺並不具備一般警署設有的羈留設施, 例如錄影會面的設備、外界探訪被拘留人士的指定等候區、閉路電視系統13, 以及可以充分確保被拘留人士與探訪人士私隱的會面室。在 8 月 11 日, 新屋嶺提供兩個會面室供法律會面之用。一個是沒有門的房間,在外面設有隔板以照顧私隱。另一個房間設有一扇木門,但並無觀察窗。基於保安及安全考慮,木門保持半開狀態。
對被捕人士的處理
14.13 8 月 11 日晚上, 警察總部、深水埗、尖沙咀、長沙灣、旺角、大埔及沙田七個地點的警署受到暴力襲擊。根據警方記錄,總部於 8 月11 日晚上 8 時 20 分指示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晚上 8 時 43 分, 各總區接獲通知,指新屋嶺將被啟用作為臨時羈留處以拘留所有被捕人士。根據總部的指示,較早前在九龍各處被捕的人士約於晚上 8 時已被押送到新屋嶺處理。其後於晚上 9 時 38 分,由於新屋嶺並無電腦系統記錄及處理被捕人士資料, 總部於是通知西九龍總區把所有被捕人士送回油尖警區作初步處理。總部其後於晚上 10 時 13 分進一步指示各總區首先於各分區警署處理所有新的被捕人士, 然後才把被捕人士送往新屋嶺拘留。總部之後在晚上 10 時 52 分決定把在銅鑼灣一帶被捕的 15 名人士直接送往新屋嶺( 相關決定變更的原因請參閱第 14.25 段)。
14.14 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 從拘捕現場直接送往新屋嶺的被捕人士有四批,一共 53 人( 參閱表格 14-1)。
14.15 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 現場警務人員會作分流安排, 例如與執行拘捕或負責押送的警務人員確認到達的被捕人數,封鎖走廊範圍以處理被捕人士。被捕人士其後會在執行拘捕或負責押送的警務人員陪同下會見新屋嶺的值日官,值日官會登記被捕人士資料及記錄任何投訴或就醫要求。按照拘留程序,在大型拘捕行動中被捕人士會獲發通知書,告知被拘留人士的權利, 例如尋求法律協助及醫療治理的權利,以及進行搜身時所享有的權利。負責拘捕及押送被捕人士至臨時羈留處的刑偵人員,會把被捕人士帶到指定區域進行問話及錄取口供。
14.16 8 月 11 日晚上, 53 名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與值日官會面。當晚值日官是一名警署警長,在另外四名警務人員協助下進行初步會面程序及記錄。原則上,被捕人士如認為自己需要醫療治理,在會見值日官時可以即時提出要求,其要求亦須記錄在案。如果被捕人士並未向值日官提出任何要求,就會前往中心其他工作站接受初步搜身、封存個人財物、套取指模及拍照。被捕人士在臨時羈留處接受處理的過程中,仍可在任何一個工作站提出要求醫療治理。
記錄系統不足
14.17 新屋嶺的記錄系統在 8 月 11 日全部為人手操作,與其他警署臨時羈留處所用的電腦化系統有所不同。由於個別資料(包括有關就醫要求的資料)不完整,因此可以肯定當日的人手 記錄系統有所不足。根據警方記錄,當日有 30 名被捕人士由救護車送院,但只有其中 24 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例如, 記錄顯示一名被捕人士於 8 月 11 日晚上11 時 49 分會見值日官,並於 8 月 12 日上午 6 時 37 分由救護車送院, 但他提出就醫要求的時間則並未有記錄。在兩個事件(即會見值日官的時間與救護車到達的時間)之間, 沒有完整資料提供該段時間內有甚麽事情發生。
14.18 在 24 名被捕人士的現有記錄中,有 12 人在與值日官會面時提出就醫要求。就此, 警方分批致電消防處要求派出救護車14, 而非就每個要求個別致電消防處,亦沒有詳細記錄分辨哪輛救護車是來接哪位被捕人士。
14.19 就救護車出勤情況, 消防處提供了其電腦系統中檢索所得的實時記錄。根據消防處記錄, 當晚救護車往新屋嶺接載了 30 人,與警方記錄所示要求就醫的人數一致。據警方表示,為應付就醫要求,新屋嶺向警隊管理層要求增派人員陪同有關人士前往醫院。增援人員其後被調派到新屋嶺以執行押送任務。
14.20 法律會面記錄亦存在資料不完整的問題。據警方表示, 應律師或被捕人士要求,在新屋嶺為 39 名被捕人士安排了 50 次法律會面。警方記錄載有 50 次會面的開始及結束時間。不過,警方只記錄了其中23 名被捕人士提出會面要求的時間,而這 23 名被捕人士合共提出 26 次要求,其中 17 次由律師代為提出, 9 次由被捕人士本人提出。由律師提出的法律會面要求的最早時間是 8 月 12 日凌晨 2 時 10 分,而被捕人士提出的第一個有關要求是在同日早上 6 時 34 分提出,全部 26 次要求都獲受理。其中三名被捕人士曾與律師會面兩次,其餘被捕人
士提出法律會面要求的時間並無記錄。根據現有記錄,大部分的法律會面要求是由律師提出,而且通常較被捕人士提出有關要求的時間為早。
14.21 據警方表示,部分被捕人士在 8 月 11 日晚上需進行錄影會面, 他們其後被轉送至其他警署以進行錄影會面。
投訴警方
14.22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新屋嶺的使用衍生一宗須匯報投訴及一宗須知會投訴15。須匯報投訴由三名律師提出,指控警方在 2019 年8 月 12 日凌晨未有及時安排他們與在新屋嶺的當事人會面, 其後亦未能安排合適的會面室。須知會投訴指控新屋嶺的警務人員涉嫌毆打被捕人士,由非直接受影響的人士根據網上資料而提出。
警方的回應
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原因
14.23 就 8 月 11 日啟用新屋嶺直接處理被捕人士當中的考慮,警方解釋指,處理被捕人士按情況而定,取決於多個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 於每宗個案的特點,以及被捕人士及警務人員的安全。在 8 月 11 日, 香港多處發生廣泛騷亂,多個可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當晚受到襲擊又或者地處鄰近騷亂區域16。
14.24 警方認為有必要找一個安全而面積較大的場地去處理大量被捕人士。警方認為新屋嶺最合適,因它可容納較多人、高保安規格、遠離騷亂地區,而且不易受到示威者攻擊。
14.25 對於 8 月 11 日新屋嶺啟用作臨時羈留處的決定一再更改,警方解釋稱,當晚 8 時 20 分總部決定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以處理被捕人士。不過,由於新屋嶺缺乏登記資料及處理被捕人士所需的電腦系統,考慮到運作上的不足,因此總部在晚上 9 時 38 分作出進一步指示,要求各地區警署對被拘留人士先作初步處理,然後才押送往新屋嶺。經過進一步商討,考慮到被拘留人士在轉送途中的安全及保安事宜,總部決定,已被押送往新屋嶺途中的被拘留人士不須押送回油尖警區。同樣地, 總部也指示將銅鑼灣被捕的 15 名人士直接押送至新屋嶺,以人手記錄被捕人士的詳細資料。
14.26 警方於 8 月 11 日將被捕人士押送至新屋嶺時,亦遇到以下問題:
(a) 主要路口被路障堵塞;
(b) 街頭暴力仍然持續,需要時間安排足夠的警務人員負責押送; 以及
(c) 有數架旅遊巴士在連接新屋嶺與文錦渡路的一條未命名的單向行駛路段上滯留。
醫療安排
14.27 警方解釋, 為履行照顧被拘留人士的責任, 警務人員會特別留意所有被捕/被拘留人士的身體狀況。一般而言, 警務人員都接受過急救知識及技能的專業訓練, 可為傷者提供即時護理,並在必要時安排醫療治理。警方進一步解釋,當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時,警方留意到有明顯傷勢的被捕人士已由相關警務人員作急救處理。此外,警方在 8 月27 日舉行的記者會上解釋, 由於被捕人士提出大量醫療治理要求,必須優先處理傷勢較重的人士17。
14.28 警方進一步指出, 有關被捕人士並非在新屋嶺被警方拘留期間受傷。現場有一名受傷的被捕人士被直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而當時其他受傷人士視乎情況許可已接受急救。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投訴警察課並未接獲任何被捕人士指控在新屋嶺被毆打而提出的投訴。
14.29 警方詳細解釋稱, 一般而言, 如被拘留人士提出就醫要求, 新屋嶺的警務人員會即時召喚救護車服務。事發當晚,個別被拘留人士在救護車抵達時改變主意。例如,救護車在清晨到達,但被拘留人士寧願等到上午稍後時間才接受治療。由於新屋嶺投入運作後工作繁重, 此類情況並未有記錄,不過警務人員已運用既有的最佳資源去處理大批被拘捕人士。
法律探訪
14.30 就律師探訪的安排, 警方解釋稱, 有律師到達新屋嶺正門要求會見被捕人士,但駐守正門的警務人員並未通知中心內部人員,而是建議律師致電中心。新屋嶺內僅有一部固網電話接聽律師的來電, 因此,直至律師成功致電中心查問其當事人是否被羈押在內時,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才得知有關情況。
14.31 由於法律師探訪的記錄是在繁忙和混亂的情況下以人手作出記錄,因此有可能出現錯漏。警方在 8 月 27 日的記者會上否認有意阻撓被拘留人士與律師會面,據警方表示, 8 月 11 日晚上在新屋嶺的所有被捕人士都獲悉與律師會面的權利。當晚,有並非由被捕人士聘請的義務律師到達新屋嶺,要求與被捕人士會面並提供法律服務。警方已向這些律師解釋有關程序,其後又安排他們與相關被捕人士會面。如果被捕人士要求會見律師,警方只會在律師到達後才錄取警誡供詞。警方強調,是否會見律師是由每位被捕人士自行作出決定。為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警方希望所有會面以一對一方式進行。無奈當時有大批被捕人士,而現場只有兩間會面室。最終,部分被捕人士及其律師同意以小組形式會面的安排18。
監警會的觀察
設施不足
14.32 2019 年 8 月之前,新屋嶺從未被用作處理被捕人士。該處的結構局限導致其不適合用作處理被捕人士,尤其不適合羈押大量被捕人士。例如,新屋嶺內並沒有閉路電視,這是一項處理被捕人士必備的基本保安設施。若果公眾人士作出指控,閉路電視片段可提供證據,以證明事實或作出反駁。雖然監警會理解警方在處理大量被捕人士所面對的挑戰, 但任何拘留記錄的遺漏都是不理想的。當新屋嶺在 8 月 11 日被用作臨時羈留處時,並非如其他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一般設有中央電腦系統,以致無法確保完整的時間記錄,包括被捕人士要求接受醫療治理,以及與律師會面的記錄。一間合適的臨時羈留處應該具備足夠設施,可即時準確記錄被捕人士的拘留細節和動向。當有需要審視完整拘留過程時,這些可靠記錄可為佐證,又或者當被捕人士的證供受到質疑時(無論是否在警誡下作供),這些記錄均可在法庭作為呈堂證供。監警會留意到,這些設備上的不足,曾一度令警方高級管理層重新考慮 8 月 11 日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決定。然而, 當警方清楚知道多個可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當晚受到襲擊又或者地處鄰近騷亂區域,警方別無他法,只好維持原來決定。若果將來警署再次無法容納大量被捕人士的話,可借鑑今次的經驗,作好準備。
14.33 新屋嶺沒有泊車位或等候處供訪客使用。在 8 月 11 日午夜, 律師須在新屋嶺外等候。當律師獲准入內會見當事人時,並沒有合適的會面室可供使用,以保障私隱。而且,由於會面室的數量及設備遠遠無法滿足需求,因此需長時間輪候,導致法律界不滿警方在新屋嶺的探訪安排。
14.34 新屋嶺作為同一時間處理大量被捕人士的臨時羈留處, 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例如被捕人士的代表律師和家屬,均有需要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然而,新屋嶺只有一部固網電話可用作聯繫外界,律師亦只能夠致電這個固網電話聯繫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而且,新屋嶺一帶的流動電話網絡不穩定(詳情請參閱第 14.38 段),因此律師難以成功致電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
14.35 根據相關警隊指引,若果預計案件有可能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即需使用錄影會面錄取口供。8 月 11 日當晚,被捕人士有可能涉及與暴動相關的罪行,因此案件很可能移交區域法院審理。然而,新屋嶺並沒有錄影會面設施。作為大型公眾活動期間使用的臨時羈留處,應該設有錄影會面設施,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流安排及移送被捕人士。
位置偏遠
14.36 新屋嶺位置偏僻, 以致從不同地方運送被捕人士到該處的路程遙遠。正如上文第 14.26 段所述,警方在 8 月 11 日的行動尤其困難, 導致運送被捕人士的過程需時更久,當晚警方耗費多個小時才把 53 名被捕人士送到新屋嶺。原則上,被捕人士應盡快被移交至最接近的警方羈留設施。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長途跋涉運送被捕人士並不理想。在 8 月 11 日晚的極端情況下,部分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可能已經受傷。事實上,警方記錄顯示,最少有 12 名被捕人士在 8 月 11 日被送到新屋嶺後,已隨即向值日官要求接受醫療治理。在這樣的背景下,長途跋 涉把被捕人士送到新屋嶺如此偏僻的地方,加上設施不足,亦缺乏即時及準確的記錄作審核追蹤,不僅做法不可取,亦會容易引起揣測。無 論如何,若果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已經受傷,應該直接送往醫院 治理, 而非首先送到警方羈留設施。
14.37 對於訪客來說, 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相當困難。該處欠缺泊車位,而可抵達附近一帶的公共交通工具亦極之缺乏。從市區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新屋嶺可能需要超過一小時。這種情況並不理想,亦有可能被認為妨礙被捕人士接受律師或家屬等相關人士探訪的權利。
14.38 由於新屋嶺位置偏僻, 該處的流動電話網絡覆蓋不穩定, 該中心內的警務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手提電話聯絡外界。依照警方就 8 月 11 日當晚情況作出的解釋,駐守新屋嶺正門的警務人員並沒有通知該中心內的警務人員有律師到訪,反而建議律師自行致電中心的人員。律師到達新屋嶺後,未必可以使用手提電話致電中心內的固網電話,變相沒有任何途徑可以聯絡警務人員。若果選用一個沒那麼偏僻的臨時羈留處,則可減低通訊中斷的風險。
人手不足
14.39 8 月 11 日當天,只有一名值日官以及四名人員支援行政工作。這樣的人手不足以應付當晚就大量被捕人士所帶來的行政工作,例如安排醫療治理和律師會面,以及即時並準確地保存相關安排的記錄。事實上,由於當晚情況混亂, 致使警方無法確保被捕人士的醫療治理和法律會面的相關完整記錄。
14.40 分流安排方面, 新屋嶺需要額外人手支援, 才得以押送受傷被捕人士到醫院就診,而警務人員其後亦獲調派到新屋嶺支援有關工作, 這顯示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原有的人手編配根本不足以應付額外的突發事件。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人手編配
14.41 於 8 月 11 日,不同地點均有大量被捕人士, 明顯地令警隊管理層和現場警務人員面對後勤支援及執法方面的挑戰。執法上的挑戰包括兩方面:(1) 在暴力示威持續蔓延的情況下維持治安, 及(2) 處理大範圍不同地點的大量被捕人士。當現場指揮官面對持續的暴力事件時, 別無他法,只會先驅散群眾,重新開放被堵塞的道路,保障受影響人士的性命和財產安全。然而,被捕人士有權知悉自己的權利,亦有權接受醫療治理。同時,被捕人士都是被合理懷疑干犯罪行的人士,警方必須作好充分準備,把犯案人士繩之於法。如何在各項工作優次方面取得平衡至關重要,監警會建議警務處處長(處長)就此進行檢討。
14.42 在有可能採取大規模拘捕行動的情況下, 處長有必要檢視控制暴動所需的警力部署,以加強處理大型公眾活動被捕人士的後勤安排和人手部署。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已調配刑事部門的警務人員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負責處理拘捕行動。然而,警方應該同樣重視確保被捕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並得到及時醫療治理。警方已有指引訂明被捕人士的權利,確保傷者得到適切治療。這次的檢討工作應考慮目前的指引清晰程度是否足夠,以確保達致兩大目標:(1) 維持法治,以及(2)在尊重被捕人士的權利之餘,把犯案者繩之於法。由於將來可能再次出現大型公眾活動並涉及大量被捕人士,警隊亦應藉今次檢討考慮是否有需要加強培訓、人手編配及科技設備。
14.43 至於臨時羈留處的警力編配方面,8 月 11 日的事件顯示有必要安排更多人手資源、完善設備(詳情請參閱第 14.44 段),以確保警方能夠有效率地在同一時間內處理大量被捕人士涉及的行政工作。例如, 所有就醫要求必須馬上處理,而非分批處理。為此,人手編配是其中一項警方應仔細檢視的範疇。
設施
14.44 警方在選擇臨時羈留處時,會使用有足夠空間(例如停車場、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等候處),以及足夠設備(例如穩定網絡連結中央電腦系統、足夠的固網電話)的警署,用作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就這方面而言,監警會在 2019 年曾經視察警署,當時警隊正推出措施加強處理及羈留被捕人士的設施19。會方得悉這些設施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被捕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確保法律會面安排可保障客戶/律師之間的私隱, 並為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提供足夠保障。新增設施同時可作審核追蹤, 包括保存閉路電視片段及電腦記錄,作為監察及調查投訴之用。監警會建議, 這些改善措施應盡快在所有警署實施。若果將來需在警署以外的地方設置臨時羈留處,有關臨時羈留處亦應設有與警署同等的設施。
地點
14.45 監警會明白,當警方在極端情況下選擇地點作為臨時羈留處, 需要在地點便利與預防襲擊風險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就 8 月 11 日的事件而言,新屋嶺位置太偏僻,部分前來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可能會因為該處的流動電話網絡覆蓋不穩定,而沒有任何可行方法聯絡新屋嶺。新屋嶺的結構以及周邊一帶缺乏公共交通工具,均導致訪客難以前來探訪被捕人士。至於運送被捕人士方面,若果在極端情況下,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已經受傷,應避免長途跋涉移送被捕人士。警方在汲取 8 月11 日的教訓後,若果將來有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應考慮選擇不太偏僻的地點,挑選位置時亦應考慮合理距離之內是否有醫院及救護站。
結論
14.46 新屋嶺毋庸置疑可以羈押大量被捕人士, 但就其結構及設備上的限制而言, 並不適合在當日用作臨時羈留處。若果將來有大規模拘捕行動,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 其設施必須與目前警署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的標準相同, 而運作上則需採取上述建議提及的獨立後勤和記錄安排。警方亦應檢討及訂立政策,列明挑選地點作為大規模拘捕行動的臨時羈留處時,所需考慮的要求及因素。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