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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4天|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 列出美國一系列法案制裁中港官員及終止香港特殊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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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4天|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 列出美國一系列法案制裁中港官員及終止香港特殊法律地位

2024年05月10日 13:10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6:3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5月10日進行第七十四日聆訊。《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第四日作供,周確認被捕後手機被檢走,而他其後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並提供密碼予警方,惟警方仍未能開啟電話。周完成作供後,由控方讀出專家證人、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城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與比較法講座教授王貴國書面供詞,就針對中港的封鎖或制裁措施行為、相關法律效力、影響及後果,提供專家意見,當中列出美國實施一系列法案,包括制裁11名中港官員、終止香港特殊法律地位及移交逃犯等協議。另據2023年《香港政策法報告》指,自《國安法》實施後,美政府已根據行政命令,對42名中國和香港官員實施經濟制裁。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斥辯方最後一刻才提交傳召張劍虹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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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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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確認,被捕後手機被檢走 其後他放棄法律保密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周確認,被捕後手機被檢走 其後他放棄法律保密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宣讀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宣讀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申請重新傳召控方證人張劍虹出庭作供,法官杜麗冰指,辯方原本應於昨(9日)遞交陳詞,但至今早才遞交,控方沒時間閱讀,申請要押至下周一(13 日)處理。杜官明言,非常不滿意辯方最後一刻的申請。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保證,不會浪費法庭時間。

周達權今穿黑色西裝到庭。辯方有兩條問題對周作盤問。辯方指周所參加的「飯盒會」中,從未討論《自由之夏》特刊?周稱不記得。辯方問「飯盒會」亦沒討論過「一人一信救香港」計劃?周稱「呢個記得有傾過」。辯方完成盤問。

周確認,被捕後手機被檢走 其後他放棄法律保密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周確認,被捕後手機被檢走 其後他放棄法律保密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周同意Slack「港蘋紙廣告」群組用戶頭像似是黎智英

由控方展開覆問。控方展示《蘋果》工作平台Slack「港蘋紙廣告」群組,指Slack截圖上有句子顯示由用戶設立,而截圖左下角有一個用戶頭像,看來像是黎智英,周同意。控方續問,該頻道由誰設立,周指「對唔住,我唔知道」 ,但估計群組圖像顯示的「10」,是指有10名群組成員。

控方又指,根據截圖,該群組在2019年12月3日設立,問周是否在初時已加入,周稱應該是。控方指有訊息後方顯出「edited(已編輯)」的字樣。周稱,他理解是有人修改過訊息內容,便會有此字樣。法官李運騰問到,如該訊息曾被人回覆過,是否仍能修改內容,周稱不知道,因不常用。

周被捕後手機被檢走 確認放棄法律保密權 

控方指周於2020年8月因欺詐、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捕,手提電話被警方檢取,他早前供稱向警方提供手提電話號碼,周確認。控方問及,被檢取的手提電話是否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LPP)」?周同意,於2022年1至2月期間放棄LPP 保護。法官李運騰問到,是否在農曆新年前?周稱「法官對唔住,因為嗰段時間我都好迷惘,我真係記唔到呢樣嘢」,但記得著律師向政府出信,告知放棄LPP的保護。

控方問到,周放棄LPP的保護後,警方有否為電話密碼一事與他聯絡?周稱有,「佢哋話密碼唔正確,開唔到部電話」,周當時向警方稱「我話畀佢聽,我手提電話、iPad 都係用呢組密碼,我亦都唔知點解開唔到」,之後警方沒再找他。法官李運騰問到,為何不能重設密碼?周指,他在 2020年8月10日後,沒再見過該部手提電話。控方完成覆問。

控方宣讀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宣讀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讀出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 

控方指,將讀出專家證人王貴國逾70頁的書面供詞 。控方高級檢控官陳穎琛讀出王貴國於2024年5月6日由警方錄取的供詞,包括2022年11月17 日、及2023年11月15日撰寫的專家報告。王貴國為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與比較法講座教授,已出版涉及《中國法》、《競爭法》等20多本書籍及逾百篇論文。王貴國就針對中港的封鎖或制裁措施行為、相關法律效力、影響及後果,提供專家意見。

列出一系列美國制裁行動 包括制裁11名中港官員  

報告列出一系列涉案行動,當中包括於2020年6月30日,參眾兩院提出《香港安全港法案》(Hong Kong Harbor Act);同年7月14日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並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作出行政命令。同年7月20日,參議院提出《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Hong Kong People’s Freedom and Choice Act);至同年8月7日,美國財政部宣佈制裁11名中港官員,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時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等。

同年8月11日,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自9月起香港出口美國商品須註明來源地為「中國」。8月 19日,美國國務院宣布,暫停或終止與香港簽署的移交逃犯、移交被判刑人、豁免國際船運利得稅等雙邊協議。美國國務院於10月向國會呈交報告《香港自治法案》的報告,列明會制裁部分中港官員;及至11月9日,美國財政部宣佈制裁4人,當中包括警務處副處長及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

制裁14名全國人大常委副委員長 

同年12月7日,美國國務院以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制定《香港國安法》、取消4名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為由,對14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實施制裁;2021年1月15日,美國財政部因應警方拘捕民主派初選案相關人士,再向6名中國及香港官員實施制裁;2021年3月16日美國國務院宣布追加金融制裁措施;同年7月7日,美國總統拜登發布《與香港有關國家緊急狀態繼續實施的通知》,延長對香港局勢的國家緊急狀態;同年7月16日,美國作出「香港商業警告」,並於同日宣佈制裁香港中聯辦官員。

《香港安全港法案》至2022年底未成為美國法律

而針對《香港安全港法案》,王貴國指法案於2020年6月30日首次被提出,美國參議院則於2021 年 1月25日提出,同年3月5日向移民和公民事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法案。但截至2022年11月17 日,《香港安全港法案》尚未成為美國法律。

《香港自治法案》涉及制裁金融機構  

至於《香港自治法案》則於2020年7月14日獲國會參、眾兩議院和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支持,同日成為有約束力的美國法律,對損害香港自治的個人、實體及金融機構實施制裁。國務院每年須向國會提交報告,識別出任何「對中國政府未能履行其在《聯合聲明》或《基本法》規定的義務正起到、已起到或企圖起到實質作用的外國人士」,涉及金融機構的制裁,包括禁止該機構接受美國金融機構的貸款。

2020年10月14日,美國國務院根據《香港自治法》要求向美國國會提交首份涉港報告,將10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列為破壞香港自治人員,威脅對與上述人員有關的金融機構實施制裁,包括現任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現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前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現任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現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前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現任中聯辦主任鄭雁雄。

報告逐一分析各法案內容及制裁效力 

報告又逐一描述各項法案內容,當中《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Hong Kong People’s Freedom and Choice Act),旨在為面臨政治迫害的港人提供「臨時保護身分」

至於《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因應中國無法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承諾,授權針對與香港有關的某些個人、實體及金融機構實施經濟制裁及旅行禁令。

制裁效力方面,王貴國指《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是美國制裁中港機制的一部分,國務院每年都會針對香港政策提交《香港政策法報告》,包括對民主和普選、司法獨立、法治、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學術自由及美港交流的影響。美國政府會按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相應制裁行動。

國安法實施後 美對42名中港官員實施經濟制裁 

王貴國引述2023年《香港政策法報告》指,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美國政府已根據行政命令,對42名中國和香港官員實施經濟制裁,其中39人根據《香港自治法案》,被認定與威脅香港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的行動或政策有關。被指受到經濟制裁的人,及其直系親屬也受到簽證限制。

王貴國認為法案及其他美國措施帶來的影響是累積性

報告又指,2022年12月9日、國際人權日前夕,美國財政部指一名香港中國公民卓新榮(Zhuo Xinrong)及其香港公司,涉嫌嚴重侵犯人權;同年9月29日,美財政部亦向參與伊朗石油貿易的公司實施制裁,當中包括幾間位於香港的掛名公司(front company)。 王貴國認為,不應單獨看待《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實際影響,亦要顧及其他美國措施帶來的影響,「這些影響本質上是累積性的,不能分開」。

王續指,《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條文中制裁的目標對象為,負責(responsible) 在香港對人進行特殊引渡(extraordinary rendition)、任意拘留(arbitrary detention)或酷刑(torture);或在香港作出嚴重(gross)侵犯人權的行為。

受制裁對象可能被拒入境簽證及財產封鎖

惟王質疑,條文字眼中的負責(responsible)、任意(arbitrary)及嚴重(gross)均屬於高度主觀的判斷;且條文需與美國其他法律一同詮釋,無可避免地會出現誤解、甚至濫用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實際上構成脅迫(coercion),進一步加劇法案所帶到的嚴重制裁效果。當實施法案時,受制裁的對象可能會被拒絕美國入境簽證、財產封鎖。

因政治因素遭逮捕人士 法案列明美不能拒絕發簽證 

報告又指,《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制裁行動亦對香港和內地的金融機構構成直接影響,限制金融機構在中港以至全球的運作,因為在全球化影響下,金融機構在全球運營,而美元屬國際交易主要結算貨幣。

報告亦提及,法案規定,美國政府需為部分類別的人員於申請簽證時提供便利,假如申請人申請簽證時,證明他因政治因素而遭逮捕、拘留或其他不利的政府行動,法案列明美國政府不得因此拒絕其簽證。王認為,一般申請人的簽證申請,可能會因犯罪行為而被拒絕,而法案提出的做法,則大大地修改了美國現有法律和申請簽證程序。

控方已讀畢王貴國供詞。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就工作平台Slack內容作提問;而控方則提出向辯方律師何俊豪作相關提問,並再就辯方申請作回應。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白色外套,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其妻及女兒今續到庭旁聽。

黎的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七十三日的聆訊中,周達權確認,《壹傳媒》在2001年至2012年總收入達20億元,惟經歷「沙士」及2008年經濟危機,曾於2003至04年度及2010至11年度,分別錄得約8,995萬及約1,954萬元虧損;惟面對全球紙媒衰落的隱憂。到2015年開始,《壹傳媒》連續3年錄得重大虧損,分別蝕3.24億、3.93億及4.77億元,2018年黎重返《壹傳媒》,虧損減少,但2019至20年仍蝕約4.17億元,惟黎在2001年至《蘋果》2021年停運的20年間,獲取共19億元股東分紅,辯方指出,黎向公司提供股東貸款屬「普遍又正常」,但周認為,對上市公司而言,不算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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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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