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智英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提及黎的助手Mark Simon 可向黎提供不同美國參議員對法案立場的內幕消息,引起法官關注Mark Simon的背景,黎指與Mark Simon在教會認識,至今近30年,指對方曾任香港的美國共和黨分部主席,但否認Mark Simon與美政府關係密切,認為只因他認識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等人,惟法官仍不理解為何Mark Simon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又質疑黎作為其僱主卻不知情,但黎認為並非大事,故沒過問。
法官關注Mark Simon的背景。
控方展示Mark Simon向黎稱「白宮和國家部門對任何在貿易協定達成前,讓中國感到不安的事持不同意見。但在政治上,白宮不會出面反對。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奈爾(Mitch McConnell)基本上站在「支持」一方。」
控方指Mark Simon 向黎提到不同參議員立場的內幕消息?黎指,他不知道是否內幕消息。控方問黎知否 Mark Simon 與參議員關係密切?黎否認,指Mark Simon或從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Christian Whiton)等人口中知悉。控方問黎經常從Mark Simon身上知悉內幕消息?黎指,他不會說「經常」,但有時會。
Mark Simon與黎於教會認識 曾為香港的美國共和黨分部主席
法官杜麗冰及李素蘭關注Mark Simon 的背景,黎指Mark Simon是一間航運公司總裁,不會說中文,與對方在教會相識,指兩人同是天主教徒,認識至今近20 、30年,最初Mark Simon是打理黎的個人投資。黎續指,Mark Simon曾是香港共和黨分部的主席。
法官李素蘭問黎如何知悉Mark Simon與美議員的聯繫?黎指,Mark Simon是慢慢地發展與美議員的聯繫。控方問Mark Simon 與美國政府關係密切,僅因他是共和黨人?黎指,他沒說過Mark Simon 與美國政府關係密切,認為他只認識郭明瀚、惠頓或認識美國政府的人。控方問Mark Simon也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聯繫?黎反問「怎麼會?」,指其消息來自前美國副國家安全顧問博明 (Matt Pottinger)。
法官質疑為何Mark Simon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8日Mark Simon發訊息,關於時任美國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的 Twitter帖文提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很快就會提交參議院審議,Mark Simon在訊息指「意味最早將於今天或下周進行投票,法案很難不通過。好消息。」當時黎回覆「Wonderful(太好了)」。控方問黎認為通過法案是好事?黎同意。控方再問黎收到訊息後,把訊息轉發給本案從犯證人陳梓華及其他泛民包括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黎確認。
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
控方另展示黎回覆由郭明瀚發出的一個訊息,提及希望特朗普簽署法案,如果他不簽署,就不好了。 控方再展示Mark Simon隨後提到「昨天我在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他們正在為簽署法案奠定基礎。特朗普上周決定簽署法案,但他想盡量避免讓習近平在貿易談判中,獲得任何籌碼。」
控方問為何Mark Simon可參加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黎指不知道。控方再指Mark Simon與國安委關係密切?黎指,他不會這樣假設。法官李素蘭多番質疑,Mark Simon受僱於黎,但黎卻不知道Mark Simon為何可參與會議?黎重申,自己不知道,亦沒過問,因認為並非大事,他亦不會知道所有關於Mark Simon的事。黎又在提問下指Mark Simon並非美國政府一員,亦非國安委成員,但認為一般如果獲邀請,應可參與國安委會議,但他本人從未到過國安委。
被告黎智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與同案另8名被告周一(12日)起進行求情。代表《蘋果》前社長及《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的大律師求情指,張的角色被動,僅聽從主腦黎智英的指示,在《國安法》生效後曾試圖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行為的影響,以「35+顛覆案」中的區諾軒為案例,冀法庭考慮角色而減刑55%。惟法官指,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庭上讀出其他被告的背景。張劍虹在香港出生,擁有傳理學學位,並無刑事紀錄,曾擔任《蘋果日報》的社長及行政總裁;陳沛敏在香港出生,此前並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擁有商業學位,被捕時是《蘋果》副社長;羅偉光在香港出生,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被捕時是《蘋果》總編輯;林文宗在香港出生,曾於2018年涉酒駕,在香港接受教育,教育程度是碩士,2019至2022年期間擔任《蘋果》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在香港出生,此前無刑事紀錄,擁有社會科學及傳理系學位、及哲學碩士,之後英國進修國際關係碩士,是《蘋果》英文版總編輯;楊清奇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被捕前是《蘋果》主筆。
控方透露,3名被告張劍虹、陳沛敏及林文宗均依賴《國安法》第33條,即若3人曾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便可獲得減刑。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問及,辯方張劍虹何時曾開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代表被告張劍虹求情的大律師劉卓言指,黎智英欲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作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的嘉賓時,張劍虹曾向黎指此舉「會唔會好敏感?」,欲阻止黎智英邀請基恩作客,而在《國安法》生效後,張劍虹曾盡力說服他人不要繼續違法活動;惟法官李運騰問及,法律上要完全中止個串謀,惟承認量刑是考慮被告有無盡力,但字面上要看相關活動有否中止才可受惠,惟是酌情權的比重。
劉指,無論從《基本法》和《國安法》而言,都是一個比重(weight)的問題,提出在「35+顛覆案」中的被告區諾軒都因嘗試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獲55%的刑期扣減,認為張劍虹的情況類似。劉續補充,張劍虹的求情信提到,當黎智英被捕後,張即與《蘋果》管理層商討,把黎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及相關文章下架,如「攬炒十步曲」及「暴徒訪問」等。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劉指,若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是10年,辯方認為張只是次要角色,黎才是案件主腦,應被判5年或以下刑期。
李官指,《國安法》第20條及 22 條在決定判刑時有兩個要求,即被告是否主腦或「罪行重大」(Grave Nature),而29條則只有一個要求,就係「罪行重大」(Grave Nature),即只看控罪的嚴重性,而不理會被告的角色。 法官杜麗冰指,辯方是指即使屬於「罪行重大」,法庭都要考慮被告的角色;辯方同意,指若法庭認為「罪行重大」的刑期是10年以上,惟是10年抑或20年就要考慮角色,而張劍虹只是次要角色(Minor Role),且受主腦指示,故應以10年為量刑起點。
李官確認,相對之下,黎在串謀中扮演更重要角色,而張劍虹的角色、加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有接近「金手指」(supergrass)程度,刑期扣減可由55%至接近三分二。惟李官認為,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辯方指,張想減低罪行的破壞程度,如在《蘋果》內部舉辦《國安法》相關的講座等,強調張不是主腦,無控制權,只能減少報道的影響,指張雖然是行政總裁,但沒有實際權力,只能聽從指示。
此外,辯方指,張自中學受洗成基督徒後,持續上教堂,在大學期間參與教會服務,之後又把入息的10分1捐給教會,又把500萬捐給「蘋果慈善基金」幫助基層癌症兒童等;張又在中文大學教授新聞寫作,證明其品格良好;又指張劍虹已顯示出巨大悔意,希望法庭可考慮張的角色,與黎相比,只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望法庭輕判。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