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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24天|法官關注黎助手Mark Simon背景 質疑常有內幕消息 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124天|法官關注黎助手Mark Simon背景   質疑常有內幕消息   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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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24天|法官關注黎助手Mark Simon背景 質疑常有內幕消息 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  

2025年01月23日 18:44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1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智英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提及黎的助手Mark Simon 可向黎提供不同美國參議員對法案立場的內幕消息,引起法官關注Mark Simon的背景,黎指與Mark Simon在教會認識,至今近30年,指對方曾任香港的美國共和黨分部主席,但否認Mark Simon與美政府關係密切,認為只因他認識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等人,惟法官仍不理解為何Mark Simon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又質疑黎作為其僱主卻不知情,但黎認為並非大事,故沒過問。

法官關注Mark Simon的背景。

法官關注Mark Simon的背景。

控方展示Mark Simon向黎稱「白宮和國家部門對任何在貿易協定達成前,讓中國感到不安的事持不同意見。但在政治上,白宮不會出面反對。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奈爾(Mitch McConnell)基本上站在「支持」一方。」

控方指Mark Simon 向黎提到不同參議員立場的內幕消息?黎指,他不知道是否內幕消息。控方問黎知否 Mark Simon 與參議員關係密切?黎否認,指Mark Simon或從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Christian Whiton)等人口中知悉。控方問黎經常從Mark Simon身上知悉內幕消息?黎指,他不會說「經常」,但有時會。

Mark Simon與黎於教會認識  曾為香港的美國共和黨分部主席

法官杜麗冰及李素蘭關注Mark Simon 的背景,黎指Mark Simon是一間航運公司總裁,不會說中文,與對方在教會相識,指兩人同是天主教徒,認識至今近20 、30年,最初Mark Simon是打理黎的個人投資。黎續指,Mark Simon曾是香港共和黨分部的主席。

法官李素蘭問黎如何知悉Mark Simon與美議員的聯繫?黎指,Mark Simon是慢慢地發展與美議員的聯繫。控方問Mark Simon 與美國政府關係密切,僅因他是共和黨人?黎指,他沒說過Mark Simon 與美國政府關係密切,認為他只認識郭明瀚、惠頓或認識美國政府的人。控方問Mark Simon也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聯繫?黎反問「怎麼會?」,指其消息來自前美國副國家安全顧問博明 (Matt Pottinger)。

法官質疑為何Mark Simon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8日Mark Simon發訊息,關於時任美國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的 Twitter帖文提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很快就會提交參議院審議,Mark Simon在訊息指「意味最早將於今天或下周進行投票,法案很難不通過。好消息。」當時黎回覆「Wonderful(太好了)」。控方問黎認為通過法案是好事?黎同意。控方再問黎收到訊息後,把訊息轉發給本案從犯證人陳梓華及其他泛民包括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黎確認。

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

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

控方另展示黎回覆由郭明瀚發出的一個訊息,提及希望特朗普簽署法案,如果他不簽署,就不好了。 控方再展示Mark Simon隨後提到「昨天我在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他們正在為簽署法案奠定基礎。特朗普上周決定簽署法案,但他想盡量避免讓習近平在貿易談判中,獲得任何籌碼。」

控方問為何Mark Simon可參加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黎指不知道。控方再指Mark Simon與國安委關係密切?黎指,他不會這樣假設。法官李素蘭多番質疑,Mark Simon受僱於黎,但黎卻不知道Mark Simon為何可參與會議?黎重申,自己不知道,亦沒過問,因認為並非大事,他亦不會知道所有關於Mark Simon的事。黎又在提問下指Mark Simon並非美國政府一員,亦非國安委成員,但認為一般如果獲邀請,應可參與國安委會議,但他本人從未到過國安委。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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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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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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