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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鄧炳強去信英國《金融時報》 指評論文章失實誤導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鄧炳強去信英國《金融時報》 指評論文章失實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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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鄧炳強去信英國《金融時報》 指評論文章失實誤導

2025年12月19日 21:48 最後更新:23:50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去信英國《金融時報》,指該報於12月17日刊登有關黎智英被定罪的文章,反映該報編輯部立場偏頗,並作出失實及具誤導性的反華指控,完全忽略黎智英刑事案件中的基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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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篇評論文章題為《黎智英的定罪對香港是不祥之兆》(Jimmy Lai’s conviction is ominous for Hong Kong)。鄧炳強指責《金融時報》試圖誤導讀者,令讀者相信黎智英只是一名「充滿熱誠的民主運動者」,刻意淡化案件的嚴重性,亦無視法院嚴格依據法律與證據作出的定罪裁決。鄧指出,社論遺漏了多項關鍵事實,包括黎智英的審訊歷時156天;黎本人作長供達52天;法院就裁決所作出的理由書長達855頁,並全面向公眾公開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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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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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5日裁決,大批傳媒在法庭外準備拍攝。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5日裁決,大批傳媒在法庭外準備拍攝。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就黎智英案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就黎智英案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鄧炳強強調,黎智英案從來都與新聞自由無關,指法院已清楚指出,黎智英無論在《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實施前後,他的唯一意圖都是尋求推翻中國共產黨,即使要以犧牲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利益作為代價亦在所不惜。鄧稱此特行為在任何國家包括英國在內,都不會得到容忍。

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5日裁決,大批傳媒在法庭外準備拍攝。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5日裁決,大批傳媒在法庭外準備拍攝。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續稱,《金融時報》支持英國政府將黎智英定罪,歸類界定為「具政治動機的檢控」,然而此等毫無事實根據的說法,是企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施壓。《金融時報》更建議將黎智英案件作為未來英美領袖討論時的「有用談判籌碼」,斥責此舉不僅公然漠視法治精神,亦是對外交原則的公然冒犯。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就黎智英案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就黎智英案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最後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並嚴格依照法律採取執法行動,完全不會考慮涉案人士或機構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鄧有提到社論提及的大埔火災,指任何犯罪行為—包括利用大埔火災悲劇煽動仇恨及挑撥分化,而非如社論文章所稱的單純表達異見—均會依法處理,絕不容忍。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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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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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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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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