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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32天| 黎確認用《蘋果》作平台催谷更多人上街反修例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132天| 黎確認用《蘋果》作平台催谷更多人上街反修例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132天| 黎確認用《蘋果》作平台催谷更多人上街反修例

2025年02月11日 12:06 最後更新:18:3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二(2月11日)進行第132天聆訊,續由黎智英第40日作供。控方指2019年期間《蘋果》不少報道標題均呼籲市民上街參與示威,與黎提倡的一致,黎確認,目的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黎又承認曾向《蘋果》高層發訊息要求諗方法催谷人上街,擔心「太靜」,又著訪問學生激發更多人參與示威,並著下屬616大遊行用「不撤不散」標題,惟黎否認給予編採指示。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展示黎與《蘋果》高層的對話訊息,提到2019年4月27日,黎向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指「林榮基新聞對明天上街多少有幫助,但情況還是太靜,請想想我們有什麼可呼籲市民明天上街」。張回覆「老闆,收到」。黎庭上指,當時他並非給予指示,只是著對方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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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再展示同日黎與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發訊指「請想想有甚麼我們盡可能催谷市民明天上街?現在情況實在太靜,好驚」。陳回覆「收到」。控方指黎向《蘋果》高層發訊息的目的,是著他們思考《蘋果》如何鼓勵更多人上街示威?黎同意。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確認要求下屬鼓勵更多學生聯署參與示威 

控方展示黎於同年6月3日針對6.9大遊行向陳沛敏指「我們應該找些聯署學生訪問,激發其他學生69出來」、「主要訪問他們,不是針對『師兄』『師姐』而是激發其他學生出來」,控方指黎當時要求下屬鼓勵更多學生參與示威?黎同意,但已不記得聯署是甚麼。控方再問為何黎想更多學生參與示威?黎指,因愈多人參與示威,愈有力量。控方追問為何是學生而非成年人?黎指,因學生是運動的一部分,學生可激發更多人參與示威。控方問黎想透過學生獲得公眾同情?黎否認,指聯署學生應指大學生。控方問黎亦想中學生參與示威?黎否認。

法官杜麗冰問黎提到「主要是訪問他們,不是針對師兄師姐而是激發其他學生出來」,其他學生是指中學生?黎否認,其他學生應指沒參與聯署的學生,主要是大學生。

控方展示針對 6.9大遊行中,黎與前《蘋果動新聞》總監張志偉對話,黎把自己發送給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的訊息轉發給張志偉,「單車遊行宣傳太無用! 今天用push給他們宣傳,呼籲所有單車發燒友明天參與!」張回覆「收到」。控方指黎當時利用《蘋果》作為平台呼籲更多人6月9 日上街,黎確認。

黎著下屬用「不撤不散」標題  黎否認作編採指示遭法官質疑

控方再展示616大遊行前,黎於6月15日向陳沛敏發訊息提到「不撤不散!」,指可用作標題,陳隨後回覆「今日上街 不撤不散」,黎稱「繼續上街直到林鄭仆X!我內心的標題。」控方指,黎當時提出報道可用作標題?黎指是他內心的標題。控方質疑黎稱可考慮用作標題?黎指當時並非向陳提出標題。庭上展示陳發送的「不撤不散」的封面範本,黎指,當時員工早已完成標題,黎只是重複內容,非由黎提供標題。

但法官杜麗冰質疑,黎在訊息中要陳考慮甚麼標題?黎指可能是關於海報,非報紙報道。杜官再指,黎對標題作出指示?黎指當時著對方考慮,並非指示。控方再指黎與高層的訊息可見黎透過《蘋果》呼籲人上街,黎確認。

黎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12月24日)對個別所謂人權專家就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特區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定罪判決作出的不實批評,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留意到有個別所謂人權專家,根本沒有尊重特區法庭基於事實和證據就案件所作的獨立審判,拒絕正視裁決理由羅列的各項證據,並拒絕理解法庭的考慮和裁決理由,就肆意發動攻擊,污衊和攻擊特區政府,及以卑劣的政治操弄,不斷渲染黎智英應立即獲釋。他們完全是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是非,其干預法庭判刑的卑劣用心昭然若揭,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法庭的定罪裁決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鉅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發言人指出:「這些所謂人權專家又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言論和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只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本案公開審訊中,清楚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任何借本案炒作詆譭香港特區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人,都是歪曲事實、毫無誠信之徒。我們必須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政府總部。FB圖片

政府總部。FB圖片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促請有關所謂人權專家認清事實,停止作出任何毫無根據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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