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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欲呈媒體報道 官質疑「走後門」填補黎智英證供空白兼無關連性 拒納呈堂

社會事

辯方欲呈媒體報道  官質疑「走後門」填補黎智英證供空白兼無關連性  拒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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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欲呈媒體報道 官質疑「走後門」填補黎智英證供空白兼無關連性 拒納呈堂

2025年03月06日 18:08 最後更新:18:0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四(3月6日)進行第144天聆訊,續由黎智英第52日作供。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展示2018年11月8日黎與秘書Julie Chan的WhatsApp對話紀錄,Julie向黎發訊息指「根據張劍虹的說法,11月22日周四與《壹週刊》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如下」,並列出出席者名單。黎確認是關於「飯盒會」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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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左)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左)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散庭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散庭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提及黎與秘書有關「飯盒會」的通話紀錄

辯方再展示同月16日的訊息,Julie 發訊指,出席名包括黎本人、張劍虹、Dom 、Simon Lee(李兆富) 、Betty Ma及Rita Poon。黎指,「飲食男女」是《壹傳媒》旗下雜誌,並非《蘋果日報》。辯方再展示另一例子,提及與「美蘋」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及會議詳情。黎確認與《蘋果》美國版的中文新聞相關。

辯方指,有125頁黎與 Julie 的訊息紀錄,並安排黎閱讀。黎約用15分閱畢後確認是關於公司及雜誌營運業務的「飯盒會」,與編採無關,這些部門亦非編採部門。黎又確認當時向Julie發訊息回覆對方。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完成共52日作供 返回犯人欄 

辯方向法庭表示,除非法庭有其他問題,否則「這是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the epic evidence for Mr Lai)」。黎完成作供,向控辯雙方及法官揮手說「Thank you」,再由3名懲教人員押解由證人欄返回犯人欄。

辯方讀出專家證人供詞 關於手機WhatsApp轉發功能

大律師黃雅斌讀出辯方專家證人Alan Jeffries關於WhatsApp轉發功能的供詞,法官關注報告沒有專家證人的資格或履歷,著辯方稍後補充專家資料,控方則指不挑戰辯方專家報告。

黃雅斌指,報告測試涉及3部裝置,分別是使用作業系統Android 12的 Nokia(諾基亞)手提電話、使用作業系統Android 14的小米紅米手提電話、以及使用作業系統 iOS16.7 的 iPhone 8 Plus 電話。測試透過 WhatsApp在兩種情況下進行:Nokia 裝置向小米裝置發訊,Nokia 裝置將該訊息轉發予Apple裝置;Apple裝置向小米裝置發訊,Apple 裝置將該訊息轉發予 Nokia 裝置。

報告指出,無論哪一種作業系統,轉發訊息行為均一致,在上述兩種情況,Apple裝置或Nokia裝置,都沒任何轉發標示(any indicators of forwarding),表明訊息是經轉發,即所轉發的訊息,都看似「新編寫的訊息」(freshly composed messages),與原始裝置直接發送的訊息無異。報告亦提到另一情況,小米裝置將從Nokia 裝置接收到的訊息,轉發予至 Apple 裝置,則會顯示「已轉發」圖樣。

警方在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辯方以專家報告的其他傳媒報道  填補黎的證供空白

另辯方又提交其他證人告。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專家從網上下載的3項資料,包括來自《明報》的新聞報道,與港澳辦和中聯辦是否受《基本法》22條所限相關;因黎在2020年4月26日的專欄文章「專橫暴政打壓 我們氣魄不滅」提到,「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摧殘香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地位。沒有釋法權利的港澳辦和中聯辦高調曲線釋法,稱兩辦並非《基本法》22 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公然向港府奪權⋯」。控方盤問黎時,質疑黎的說法沒基礎,而黎則供稱,講法來自官方資料,而黎接受辯方覆問時稱,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

辯方指,呈堂相關報道是為證明當時社會上有相關報道。惟法官杜麗冰質疑,報道與本案無關。辯方指,控方亦從網上下載大量資料,並非全由證人呈交法庭,而現時辯方的做法相似。法官李運騰指,控方的做法是以承認事實方式呈堂,辯方則似乎想把證物「插入去(slip in)」。

辯方指,報道由專家下載,與案相關。法官李運騰關注,黎作供時已指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但無法說明其他傳媒,質疑辯方提交的《明報》新聞報道如何協助辯方案情。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左)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左)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辯方做法是「走後門」 拒納作呈堂 

辯方重申,他並非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而是提供其他角度。法官杜麗冰質疑辯方做法是「走後門」。辯方指會針對呈堂性作陳詞,指據當時《明報》新聞報道,及中聯辦的官方聲明所見,「兩辦」不受《基本法》22 條所限,形容兩者屬獨立證據,以證明黎的證供,指可能黎當時沒有閱讀到此報道,但當時曾出現相關報道。

法官李運騰指,辯方似乎欲證明黎的說法並非客觀上錯誤,但黎的說法是否客觀上錯誤未必與控罪相關。辯方強調不是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杜官指辯方的做法是「填補空白」,指當時社會上亦有大量刊物,但如何可與黎的案情扣連。辯方續指,第3項資料是律政司司長有關《基本法》的發言。

法官李運騰問,如黎當時沒閱讀到《明報》的新聞,或者沒留意到律政司司長的發言,又如何助辯方案情?杜官亦質疑與本案的關連性。辯方表示已完成陳詞,留待法庭決定是否接納呈堂。3名法官最終認為資料與案無關,不接納呈堂。

黎的妻女散庭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散庭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辯方大律師李峰琦讀出2019年至2020年間,各遊行集會的合法情況。當中包括2019 年 4 月 28 日、6 月 9 日、6 月 12 日、6 月 16 日、 8 月 18 日及 2020 年 1 月 1 日的遊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將就認事實作出修訂,但需時向黎確認。法官杜麗冰將案押後至明續審。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12月24日)對個別所謂人權專家就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特區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定罪判決作出的不實批評,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留意到有個別所謂人權專家,根本沒有尊重特區法庭基於事實和證據就案件所作的獨立審判,拒絕正視裁決理由羅列的各項證據,並拒絕理解法庭的考慮和裁決理由,就肆意發動攻擊,污衊和攻擊特區政府,及以卑劣的政治操弄,不斷渲染黎智英應立即獲釋。他們完全是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是非,其干預法庭判刑的卑劣用心昭然若揭,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法庭的定罪裁決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鉅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發言人指出:「這些所謂人權專家又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言論和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只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本案公開審訊中,清楚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任何借本案炒作詆譭香港特區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人,都是歪曲事實、毫無誠信之徒。我們必須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政府總部。FB圖片

政府總部。FB圖片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促請有關所謂人權專家認清事實,停止作出任何毫無根據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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