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星期五就《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加強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枝彈藥的跨國犯罪活動,並於4月2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和二讀。
立法會。立法會圖片
保安局表示,現行《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框架,是針對持牌經營者以生意或業務方式製造及進出口火器、元件和彈藥,並沒有特定條文針對以非生意或業務方式進行的非法製造及進出口行為,現時對火器標識沒有法定強制要求,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標識亦並非刑事罪行,因此需要修訂相關條例,以落實聯合國有關打擊槍枝彈藥的補充議定書。
保安局。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保安局發言人說,聯合國的《槍枝議定書》於2005年生效,並於去年初起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生效,要求將非法製造或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和彈藥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
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資料圖片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較早前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發言人說,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發言人又說,保安局局長已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