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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立法禁幼兒3歲前用電子屏幕 盧寵茂:政府暫無立法計劃

政事

議員倡立法禁幼兒3歲前用電子屏幕 盧寵茂:政府暫無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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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立法禁幼兒3歲前用電子屏幕 盧寵茂:政府暫無立法計劃

2025年04月02日 14:39 最後更新:14:39

在星期三(4月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陸頌雄就如何監管兒童和青少年使用電子屏幕產品提出口頭質詢,指嬰幼兒80%的大腦發育在3歲前,問及政府會否立法限制或禁止0至3歲嬰幼兒使用電子屏幕產品。

陸頌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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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回應,內地和其他地區都是通過指引的方式,而非立法方式去禁止和限制兒童對電子產品的使用。早前,澳洲立法禁止16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平台,亦非禁止使用電子產品。他指出,若要立法,需考慮公眾的接受程度、以及規管和執法的方式,政府目前並沒有相關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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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頌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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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寵茂。資料圖片

盧寵茂。資料圖片

醫務衛生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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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產品,示意圖片

電子產品,示意圖片

盧寵茂。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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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表示,衛生署於2013年成立「使用互聯網及電子屏幕產品對健康的影響諮詢小組」,並於1年後發布健康報告。衛生署亦對不同年齡段的嬰幼兒和學童,提供使用電子屏幕時間的建議,並通過網絡媒體、家長講座等方式,加強對家長和照顧者的教育。又指當局每年會對中小學生進行週年健康篩查,覆蓋約40幾萬學生,對其視力和聽力的健康,進行監測和評估。惟此類大型篩查要求簡單、快捷、及不具侵入性,並要有足夠人員參加,故不能作深入檢查。一旦發現健康問題,會轉介學生作跟進的檢查和治療。

醫務衛生局。資料圖片

醫務衛生局。資料圖片

陸頌雄表示,政府的回應不夠積極和全面,現時距離上次諮詢已是12年前;最新一份健康使用互聯網及電子屏幕產品的建議也已是疫情前(2018年)。鑑於疫情後學生的電子產品使用率和近視率都有所上升,他建議當局跟進國家衛健委的標準,適時更新指南;並對內容生產者的社會責任作合適的指示和檢視。

電子產品,示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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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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