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涉在黃竹坑山邊試做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其後分別在他們的住所搜出化學物品。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6罪,案件星期二(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經律政司及專家意見,認為本案屬於高等法院案件。裁判官林子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6月23日再訊,兩人續還押。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33歲無業被告何志珩,及34歲電器技工伍子傑,同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罪。控罪指,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此外,二人同被新增3項爆炸品罪。控罪指,他們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黃竹坑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和波粒狀物。
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指,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對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其他化學物品,導致爆炸或該爆炸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指,他們被控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過氧化氫,及其他化學物品。
何志珩及伍子傑同被控4項爆炸品罪
何志珩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包鹼性石灰粉、一包尿素粉、一包無水硫酸鈉、一包麵粉、一瓶稀釋劑、一瓶甘油、兩盒液態硝酸銨、一盒石灰粉、一盒點燃碳粉、兩盒粉狀硝酸銨、一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伍子傑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兩瓶乙醇、兩瓶酒精、一瓶甘油、8瓶甲醇、一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一瓶柴油、一瓶雙氧水、一瓶通渠劑、一瓶糖漿、一罐丙酮、一罐肥料、一包點燃碳粉、一包氫氧化鈉、一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警方2023年簡報案情時提及,二人於網上相識,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案件編號: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