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熱傳影片,新加坡藝人「賣魚哥」王雷前年底來港旅遊,被香港的士司機不禮貎對待兼在馬路中間遭趕下車,氣憤難平拍片投訴,的士業害群之馬,損害香港形象。
看完王雷的投訴,再看的士業界近日的抗議,更覺得的士業的離地。他們要逼政府全面封禁網約車平台,但卻不去檢討市民為何要去搭貴一點的網約車,而不去搭的士呢?
的士業並無作改善服務的努力,卻計劃眾籌1000萬元提出法律訴訟。發起行動的「小車主捍衛權益關注組」發言人林智聰表示,他們有意集資向政府和Uber提出訴訟,正討論不同方案,亦視乎政府提出的規管網約平台立法框架具體內容爲何,初步方向包括就政府保護的士專營權不力,提出司法覆核,向政府作民事索償,或向網約車平台Uber申請賠償等。
林智聰指最終訟費有機會過億元,現在目標是籌夠1000萬元作起動資金,首階段籌款對象是的士車主,預計每人籌1000元,其後是的士司機,或者開放予「同樣睇唔過眼白牌車的公衆」捐款。
不過,相信「睇唔過眼的士服務」的公衆,會遠比「睇唔過眼白牌車服務」的公衆多。的士業界不尋求改善服務吸客,而想衆籌和政府及Uber打官司,的確是本末倒置,而且這些官司勝算極低,與倒錢到鹹水海差不多。
第一,無理據告Uber。在民事訴訟中,最有機會因爲商業糾紛而爭取到賠償的是按「合約法」索償,但如果與訟雙方並無合約關係,就主要透過「民事侵權法」來索償,但「民事侵權法」主要是針對人身傷害,而不是商業糾紛。
民事侵權最重要的一個追討原因是「疏忽」,一個經典案例是「多諾霍夫人對史提芬遜案」(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案中的多諾霍夫人和一個朋友去了一家咖啡館,朋友給她買了一瓶薑啤,怎知薑啤中有一隻腐爛的蝸牛,多諾霍夫人飲完才發現,感到非常不適,結果就向薑啤製造商索償。
雖然她和薑啤製造商之間並無合約關係,但因爲製造商疏忽對她造成人身傷害,結果她索賠成功,當中關鍵是薑啤製造商顯然對薑啤飲用者有照顧者責任(duty of care)。
不過,的士車主和Uber公司既無合約關係,亦無可追討疏忽賠償的照顧者責任,再者亦只有經濟損失而沒有造成人身傷害,所以看不到的士車主可以怎樣向Uber索償。
第二,司法覆核理據不足。的士業界聲稱要對政府作司法覆核,相信是受當年「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經常司法覆核的殘留記憶影響,覺得對政府政策有何不滿,就可以用司法覆核挑戰政府。其實即使是那個的風起雲湧的年代,郭卓堅歷來超過30次就所謂「公衆利益」事項提出司法覆核,包括鉛水事件、 挑戰丁權、 質疑高鐵一地兩檢合法性等,絕大多數的司法覆核都不獲受理或被判敗訴,結果郭卓堅也因爲拖欠逾156萬元訟費,遭律政司入稟申請破產,在2020年7月8日被法庭頒令破產。
在大部分司法覆核案中,提起訴訟的基礎理由是,一、公職人員行事超越其法律權力,即是所謂「越權無效」(Ultra vires);二、公職人員的決定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原則,包括沒有遵從程序規則。
無論是政府現行的運輸政策及即將出籠的監管網約車平台政策,表面觀之,都極難質疑政府作相關的決策是越權。至於有沒有違反自然公義原則,關鍵是政府有無程序不當,例如决策前有沒有給予受影響的社群充分陳述權利,相信政府經常接觸的士業界,他們的意見政府完全知悉。但政府作爲決策者,不能偏聽的士業界的意見,要同時兼聽的士業界、網約車平台經營者,使用的士或網約車的市民的意見。
現在幾種意見明顯對立,的士業要求完全取締網約車,而很多使用網約車的市民對的士的服務深感不滿,認爲部分的士業害群之馬濫收車資、經常拒載、服務態度也差,又不能用電子支付,所以極希望政府保留網約車作爲另一選擇。政府考慮不同意見然後作出的決策,看不到有太多質疑政府違反自然公義的空間。
的士業界不要輕信濫打官司就可以逼到政府就範,也不要小覷打官司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打官司除了進一步激發市民對的士業的不滿之外,如果官司曠日持久地打下去,而最後的士業界敗訴的話,不止自己輸了律師費,還要賠上政府的律師費,隨時是數以千萬計的數字。
的士業界如果有過千萬的資金,其實應該投資改善行業的服務,例如自己建立網約平台,爲司機打分,便利客戶叫車,方便使用電子支付,好過把錢倒落鹹水海,去打一些無謂的官司,既浪費自己的金錢,也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