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光城者」部分成員的7名男女,涉於2021年策劃在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其中被指是「主腦」、案發時年僅17歲男生認罪承認一項控罪,於2023年12月28日在高等法院判囚6年;另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的兩人,則分別判囚2年半及6年。

案件「主腦」、案發時年僅17歲男生何裕泓認罪承認一項控罪,於2023年12月28日在高等法院判囚6年。
被告何裕泓承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另一女被告郭文希及張昊揚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案發日期均為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另4名被告2023年5月承認交替控罪,分別判囚5年8個月及入教導所。
案情指,何裕泓在2021年4月至7月購入製作炸彈的工具,並招攬多名同學協助,企圖進行恐怖襲擊,計劃在觀塘及屯門法院等放置炸彈,並有到現場視察,及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前賢學思政成員張昊揚參與並提供4萬元;警方又找到多本記事簿詳列計劃內容,包括行動後製造輿論,將社運提升至革命層面,以達致「破壞香港之穩定結構」。

法官李運騰。
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何裕泓是案中主腦,計劃襲擊法院是藐視法治,張昊揚向何裕泓提供金錢支援,行為經小心計劃,並非衝動行事。
法官指,辯方求情指各被告在2019年社運前均是好學生,求情信所描述的被告與案情反映他們的形象嚴重割裂,又形容社會氣氛可扭曲道德判斷,整個事件的危害性質(corrosive nature),可以令原本具良好品格的人變得激進,但無論各被告犯案時抱持甚麼心態,他們無疑在參與「邪惡(evil)」的計劃,被告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而被告何裕泓為本案領導,張昊揚參與計劃,又進行實地視察等。案發時香港社會仍不穩,眾人為表達政見而進行涉案暴力行為,形同「宣戰」。
法官以10年為串謀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考慮何裕泓為控方提供有用的證供且認罪,減刑至6年監禁;郭文希則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應她認罪及提供證供減刑,再考慮她涉及另案的整體刑期,減刑至30個月;張昊揚的罪責較重,採納8年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6年監禁。

涉「光城者」成員的7名男女2021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推翻政府,被控「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2年10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入教導所。
5名未成年被告串謀煽動顛覆政權 被判入教導所
另一宗同涉及「光城者」成員的案件,7名男女涉2021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推翻政府,被控「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全部認罪,其中5名案發時未滿21歲的被告阮嘉謙、尹松蕙、梁瀜允、蔣周政儒、郭文希於2022年10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入教導所,當時為首宗涉及未成年被告違《香港國安法》判刑的案件。
被告分別為17歲男生阮嘉謙、21歲倉務員蔡永傑、16歲女生尹松蕙、17歲中四女生梁瀜允、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17歲中五男生蔣周政儒及19歲中六女生郭文希,7人同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阮、蔡二人另涉爆竊將軍澳一中學,並就該案分別承認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情指,被告均為組織「光城者」成員,2021年1月至5月多次參與「光城者」街站,發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以及煽動他人武裝起義的訊息;又在街站派發單張,被告均曾在街站發言提及武裝起義,是推翻政權的唯一出路,部分街站有網上直播或傳媒採訪。
「光城者」Instagram提到帳戶由一群革命夥伴設立,宣揚不是要等待革命的時機,而要自己創造革命的機會,籲其他人拉起革命的序幕。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雖然沒證據顯示真有人被煽動,但組織言論或成功煽動背景、想法相同或心智不成熟的人,令主張「和理非」的人轉向支持武力,一小撮人甚至只是一人受煽動,已可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任何城市若要安定,不能容許武裝革命,或讓這些思想散播出去,故本案屬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