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2020年因鼓吹「港獨」,被控分裂國家罪、串謀發表煽動刊物罪及2項洗黑錢罪,鍾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於2021年11月23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年7個月,為第3宗違本港國安法而被判囚的案件。鍾在2023年6月出獄接受一年監管令,惟同年12月28日鍾在社交媒體表示已抵達英國尋求政治庇護。2024年12月24日,警方國安處以其違反「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紅通緝鍾翰林。
鍾翰林在一年監管令其間逃英尋求政治庇護,遭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
控罪指,鍾翰林2020年7月至10月,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的行為。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控方案情列出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但判刑時只考慮《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事件。被告涉及在3個半內,在「學生動源」平台招攬成員及籌款,鼓吹「用行動開創時代」,並擺街站,將「港獨」思潮散播。
被告又鼓動成立中學「本土關注組」,在校內推廣「港獨」,為港獨出一分力。被告在《香港國安法》下的行為更容易了解,並無模糊及灰色地帶,其政治理念及行為目的昭然若揭。
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自小六對政治有興趣,2016年受梁天琦選舉活動影響而參與政治,同年4月成立「學生動源」,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示威,又參與反修例運動。
陳官指,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鼓吹把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由於受區域法院判刑最高7年所限,加上考慮到案情,相信被告為條例中的積極參加者,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
陳官指,被告參與程度分為6宗事件,包括被告自2016年成立「學生動源」,積極參與活動,管理社交平台,其後雖停止香港事務,但在美國分部的Facebook 的標語為「香港獨立,民族自決」,被告是其中一個管理員,續鼓吹「港獨」思想,仍貼出招募義工表格及 PayPal 連結。
至2020年7月,「創制獨立黨」成立,被告是一份子及管理員,而組織宗旨是「創制獨立,民族自強」,宣言亦是「成員在海外,以港獨為目標」。
2024年12月24日,國安處以違反「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賞一百萬元通緝鍾翰林。
被告於7月29日被捕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量政治標語及傳單。被告於保釋後又繼續在網上受訪及發表政治言論,其後在美國領事館被捕。
陳官指,被告於2019年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2020年10月才判刑,被告保釋期間犯案,認為被告於2016年是被他人煽動,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變為組織者推波助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更以身試法犯下分裂國家罪。
辯方指,被告在網上發文,沒實際使用暴力,而組織「學生動源」寂寂無聞,其訊息的發布範圍有限。但陳官指,不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可犯罪,被告以為《香港國安法》前停止活動停止,將活動改為海外分支,行使國際活動就不違法,是自欺欺人。
雖然辯方指沒實際分裂國家計劃,但被告目的明顯不過,分裂國家不一定要實際使用武力,若被告不是被捕,會繼續犯罪行為,判刑需有阻嚇作用。法官最後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4年4個月。
至於「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 PayPal 帳戶內總值逾13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但法官指,由沒證據顯示被告涉及其他嚴重有組織罪行,亦沒有將款項獨吞,辯方亦指被告只是將款項用作組織經費,最後以2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年半,兩罪同期,共囚3年7個月。
監管令期間潛逃英國 被國安處懸紅通緝
鍾翰林服刑至2023年6月5日獲釋,因被判刑時不足21歲、刑期多於3個月,且獲釋前不足25歲,故出獄後須接受法定一年的監管令。在監管令期間,鍾獲懲教署批准於2023年12月20日至25日前往日本旅行,惟同年12月28日,鍾在社交平台表示自己已抵達英國尋求政治庇護。香港懲教署副署長梁建業召開記者會,指鍾翰林違反監管令,在沒有通知下抵達英國及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予以嚴厲譴責,並向其發出召回令及聯絡其他執法部門通緝。
鍾翰林抵英後成立「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涉繼續在海外宣揚「港獨」。鍾翰林還與多個海外反華組織發起示威抗議倫敦鑄幣廠改建為中國大使館,並聯同其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人士會見英國官員,促請外國干預中港事務和抹黑港府。
2024年12月24日,警方國安處以違反「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賞一百萬元正通緝鍾翰林及另5人。2025年3月18日早上,警方國安處帶走鍾翰林的44歲後父助查。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