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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成 判囚3年7個月

庭審案件

鍾翰林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成 判囚3年7個月
庭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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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成 判囚3年7個月

2024年12月20日 11:08 最後更新:12月31日 23:27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2020年10月被捕,被控《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串謀發表煽動刊物罪及兩項洗黑錢罪。鍾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及一項俗稱「洗黑錢」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於2021年11月23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年7個月,為第3宗因《國安法》被判囚案件。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鍾翰林開設「學生動源」平台招攬成員及籌款,鼓吹「用行動開創時代」,並擺街站散播港獨思潮。法官認為被告於2016年是被他人煽動,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變為組織者推波助瀾,被告以為《國安法》前已把活動停止,停止香港事務開設美國分部就不違法,是自欺欺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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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

因35+顛覆案正服刑中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在赤柱監獄被捕,他被指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星期四(5月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完成交付程序,國安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28歲被告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修訂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案件星期四(5月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完成交付程序,國安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星期四(5月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完成交付程序,國安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WKCC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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