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涉於2023年在黃竹坑山邊進行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其後分別在其住所搜出化學品,兩人原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現被加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被控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因案件仍待交付至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0月5日再提訊,二人續還柙。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被告為何志珩(33歲,報稱無業)、伍子傑(34歲,報稱電子技工)。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恐怖活動」罪、1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及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們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爆炸及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
兩男涉黃竹坑山邊藏爆炸品並試爆,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5罪
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兩人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串謀身分不詳人士犯案,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
另外3項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指他們於2023年12月3日,分別在香港黃竹坑的一個山坡和鴨脷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銨、內含萘的顆粒狀物等;以及或約於同年同月4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室非法及惡意管有過氧化氫、丙酮、硝酸及甘油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ESCC 2748/2023
國安處於2025年在工廈單位搗破一個疑進行軍事非法操練的場所,檢獲氣槍及懷疑爆炸品等武器,首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多人,5名年介20至25歲的男子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及管有爆炸品等4罪。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陳官指,首被告彭加熙及第五被告陳曉津已申請法律援助,正在等待結果;其餘3名被告李晉森、黃杰倫、鄧藝博由私人律師代表。而控辯雙方已商討,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陳官遂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陳官另指,第四條控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僅針對第三被告黃杰倫,與整份公訴書以國安法為重點的性質有所不同。按公訴書相關規則,各項控罪性質應相同或相關;此罪可能令涉及其他4名被告的案件不必要地拖延,或可分拆至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回應,因警方在搜查時在第三被告黃杰倫的手提電話中搜出涉案物品,但表示會索取指示並再作考慮。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對此無異議。
5名被告依次為24歲保安員彭加熙、25歲保安員李晉森、20歲學生黃杰倫、23歲學生鄧藝博及23歲侍應陳曉津,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晉森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控罪指,李晉森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袋粉狀低性能炸藥、4個自製爆炸裝置、兩件爆竹煙花製品、18發各含爆炸性混合物的釘槍彈及兩瓶鋁碎片;另於同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泊車位的一輛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包含有兒童色情內容,並儲存於黃杰倫的手提電話內。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DCCC 102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