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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國安附屬法例不改變罪行及罰則 無影響被告權益

政事

湯家驊:國安附屬法例不改變罪行及罰則 無影響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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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國安附屬法例不改變罪行及罰則 無影響被告權益

2026年06月14日 12:51 最後更新:13:56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日前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當中涉及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列為國安案件,並依照國安法律程序處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視節目中表示,新附例僅針對程序層面,不會改變被告的罪行及罰則,原則上並無影響被告的權益。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FB圖片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FB圖片

被問及若政府在個案敗訴後,於上訴階段才發出證明書,會否令外界感覺是「輸打贏要」,湯家驊明確表示不認同。他指出,有否需要將案件列為國安案,一般在調查階段已可判斷,但不排除基於突發事件或國際間的重大變化,確有需要發出證明書。他強調,公眾不應假設行政長官會濫用權力改變審訊結果,並重申有關情況不會發生。

對於外界憂慮制度上未有機制制衡特首的決定,湯家驊解釋,特首並非隻身一人作出決定,在發出相關指令時,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以確保決定有充分依據。

談及政府建議公務員劃一加薪2%,湯家驊形容這是較合適的中間落墨方案,既能兼顧市民觀感,同時亦能讓基層公務員分享經濟復蘇的成果。他提到,市民對公務員有意見,絕大部分源於大埔宏福苑火災,但事件最多只牽涉5至6個部門,需要承擔責任的亦只是個別部門的領導層,並非一般公務員。他認為,若因此要求所有公務員都不加薪,做法未免太極端。

國安處於2025年在工廈單位搗破一個疑進行軍事非法操練的場所,檢獲氣槍及懷疑爆炸品等武器,首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多人,5名年介20至25歲的男子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及管有爆炸品等4罪。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陳官指,首被告彭加熙及第五被告陳曉津已申請法律援助,正在等待結果;其餘3名被告李晉森、黃杰倫、鄧藝博由私人律師代表。而控辯雙方已商討,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陳官遂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陳官另指,第四條控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僅針對第三被告黃杰倫,與整份公訴書以國安法為重點的性質有所不同。按公訴書相關規則,各項控罪性質應相同或相關;此罪可能令涉及其他4名被告的案件不必要地拖延,或可分拆至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回應,因警方在搜查時在第三被告黃杰倫的手提電話中搜出涉案物品,但表示會索取指示並再作考慮。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對此無異議。

5名被告依次為24歲保安員彭加熙、25歲保安員李晉森、20歲學生黃杰倫、23歲學生鄧藝博及23歲侍應陳曉津,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晉森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控罪指,李晉森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袋粉狀低性能炸藥、4個自製爆炸裝置、兩件爆竹煙花製品、18發各含爆炸性混合物的釘槍彈及兩瓶鋁碎片;另於同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泊車位的一輛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包含有兒童色情內容,並儲存於黃杰倫的手提電話內。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DCCC 102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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