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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認串謀分裂國家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自閉症 還柙至7.29判刑

法庭事

2名「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認串謀分裂國家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自閉症 還柙至7.29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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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認串謀分裂國家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自閉症 還柙至7.29判刑

2026年07月03日 14:27 最後更新:14:27

2名男子被指是「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推動「港獨」,被控《國安法》下「串謀分裂國家」罪,星期五(7月3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7月29日判刑,期間待索取背景報告,二人還柙候判。

練錦鴻法官。資料圖片

練錦鴻法官。資料圖片

被告依次為陳泰森(26 歲,報稱速遞員)、伍始東(25 歲,報稱侍應),同被控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同案首被告黃姓學生早前承認「串謀分裂國家」罪被判監42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陳泰森曾因煽動等罪於2022年被判監,出獄後不懂尋求協助,處於孤立狀態;陳泰森患有自閉症,在職場和生活面對困境,產生錯誤想法,因而被海外人士利用,而本案的3名被告同為自閉症人士。練官質疑,陳泰森想尋求海外庇護,屬功利主義,同時關注其自閉症是否有醫生跟進其情況。辯方回應,陳泰森在2022年監禁期間曾出現適應障礙症,需以藥物控制,本案還柙後懲教署亦有提供輔導。

練官亦關注,被告伍始東如何獲得涉案旗幟,辯方回應部分旗幟由他自行購入,部分則由他設計並交由他人製作而成。辯方另透露,伍始東自小確診自閉症,一直有專業人士跟進其情況,被告對犯下本案深感後悔。

案情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由男子姜嘉偉於2024年創立的非法組織,該組織自稱「香港海外政權政黨」,其主張包括提倡「港獨」等,兩名被告是「建國聯」的活躍成員。同年11月6日,姜在Facebook宣布創立該組織及供大眾加入,並透過積極參與「香港議會選舉」,落實「香港國民自決」,並「禁止中國共產黨及其相關活動在香港的存在」。

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間,「建國聯」成員使用多個平台,包括Line、Telegram及WhatsApp等進行頻密內部討論,並透過Google Meet定期進行網上視像會議。被告陳泰森是其中2個Line群組成員,曾參與12次會議;被告則伍始東是其中3個Line群組的成員,曾參與1次會議。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自閉症,還柙至7.29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自閉症,還柙至7.29判刑

被告陳泰森在2025年2月至5月期間曾參與Line群組討論,就「建國聯」的名稱及黨徽、製備宣傳材料等提出建議。同年7月,陳泰森被捕,在警誡下稱「我為咗加入加拿大政治庇護先至加入民主建國聯盟」。警方在其手機中發現,陳泰森被捕前曾與「建國聯」主席歐永康表示,由於有成員被捕,故自己為安全起見退出Line群組,當找到更安全通訊平台時,他會繼續參與討論,並鼓勵「just hope we can keep fighting on」。

被告伍始東則於2025年7月9日被捕,在警誡下表示「我加入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都係因為好奇,我而家都好少出聲」。警方調查其手機對話後,發現伍始東曾在WhatsApp群組發送「藍白旗」的照片並稱其為「國旗」,亦曾就實現「港獨」後將採用的政策提出建議,如拆除金紫荊廣場國旗及區旗、取代香港傳媒機構、和判處政府高官死刑等。

案件編號:DCCC1367/2025

兩名男子涉於2023年在黃竹坑山邊進行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其後分別在其住所搜出化學品,兩人原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現被加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被控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因案件仍待交付至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0月5日再提訊,二人續還柙。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被告為何志珩(33歲,報稱無業)、伍子傑(34歲,報稱電子技工)。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恐怖活動」罪、1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及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們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爆炸及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

兩男涉黃竹坑山邊藏爆炸品並試爆,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5罪

兩男涉黃竹坑山邊藏爆炸品並試爆,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5罪

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兩人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串謀身分不詳人士犯案,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

另外3項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指他們於2023年12月3日,分別在香港黃竹坑的一個山坡和鴨脷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銨、內含萘的顆粒狀物等;以及或約於同年同月4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室非法及惡意管有過氧化氫、丙酮、硝酸及甘油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ESCC 274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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