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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裔父母虐兒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 法官斥兩被告無恥 把責任歸咎僅22個月大長子

法庭事

孟加拉裔父母虐兒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  法官斥兩被告無恥 把責任歸咎僅22個月大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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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裔父母虐兒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 法官斥兩被告無恥 把責任歸咎僅22個月大長子

2025年06月11日 12:12 最後更新:17:44

孟加拉裔父母涉嫌虐待一個多月大男嬰,男嬰2019年8月昏迷送院時身上有多處傷勢,留醫6日後不治,夫婦否認謀殺及殘暴對待兒童兩罪,案件在高院經歷21天審訊,陪審團於星期二(6月10日)一致裁定兩被告謀殺及虐兒罪成,星期三(6月11日),法官胡雅文就謀殺罪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另就虐兒罪判囚6年,同期執行。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毫無羞恥心,把責任歸咎僅22個月大的死者兄長,亦很難想像死者在如此嚴重傷勢下承受的痛楚。

案件在高院經歷21天審訊。

案件在高院經歷21天審訊。

女被告聞判後哭泣,休庭後須被攙扶回囚室,男被告則一直表現平靜。

法官胡雅文指,本案情節是「悲劇」,死者8條肋骨骨折,大腿也有骨折,顱骨內有出血,腦部腫脹及腦細胞受損。審訊期間,多名專家證人均認為死者是遭受搖晃致死,頭部傷勢與「搖晃嬰兒綜合症」脗合,22個月大的兄長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力量導致死者如此嚴重傷勢。

法醫郭嘉琪早前曾出庭作供。

法醫郭嘉琪早前曾出庭作供。

胡官指,據控方案情,一人抓住死者用力搖晃,另一人在一旁輔助。兩人虐待且未能好好保護幼子,行為令人震驚並為任何人所憎惡。此案還涉及另外兩名受害者,是兩被告的另兩名孩子,目前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看管。

兩名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期間,多次表示他們曾發現幼子有發燒跡象,但不知事態嚴重,所以遲遲未帶幼子求醫。他們更聲稱不足2歲的長子曾意外將幼子摔落地上,多次捏傷、咬傷、抓傷及吸吮幼子,又投擲手機令幼子額頭受傷流血。法官表示,很難相信,被告會毫無羞恥心地歸咎於22個月的死者兄長,亦很難想象死者在如此嚴重的傷勢下受到的痛楚。法官認為本案沒有任何減刑理由,就謀殺罪依例判兩人終身監禁,另就虐兒罪判囚6年。

代表男被告的大律師Richard Donald就虐兒罪求情時,指男嬰大部分的傷勢已可透過謀殺罪的刑期反映,並引案例指虐兒罪旨在保護兒童及阻嚇虐兒的行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虐兒事件歷時長短等因素,冀法官依照案例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與謀殺罪刑期同期執行。

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Michael Arthur求情指,女被告因裁決結果情緒崩潰,她非常愛自己的寶貝,從沒傷害過他,並强烈反對陪審員的裁定。

控方開案陳詞指,死者與父母和22個月大的兄長Hossain Farhan同住於一個劏房單位,死者在出生後第47日、即2019年8月24日被送院,6日後證實不治。控方指當日死者不飲奶,四肢沒如常活動,兩名被告發現不妥,沒有立即報警求助,反而在至少90分鐘後才帶死者前往醫院。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兩名被告送事主到醫院時顯得冷靜,並不焦急。

控方案情指,事主入院後,醫生發現其臉部和額頭有多處瘀傷,起疑並報警。事主離世後,驗屍發現他共有8條肋骨骨折,大腿也有骨折,顱骨內有出血,腦部腫脹及腦細胞受損。死者傷勢嚴重及致命,並非年幼的死者及其兄長可以造成。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兩名被告分別是HOSSAIN Md.Imran (32歲,男) 及AKTER Mrs Farzana (29歲,女),2人均為孟加拉裔、持有香港身份證,報稱無業。控罪指,2人在2019年8月8日至24日在香港謀殺何義文(HOSSAIN Iyman);及身為超過16歲而對一名32日至48日大的何義文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和忽略他,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兩名被告分別由大律師Richard Donald及Michael Arthur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程皓代表。案件由法官胡雅文、3男4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案件編號:HCCC296/2023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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