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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監獄規則》建議 與時並進強化國安保障

社會事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監獄規則》建議 與時並進強化國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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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監獄規則》建議 與時並進強化國安保障

2025年07月03日 11:03 最後更新:11:05

保安局在社交平台撰文指,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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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表示,現行《監獄規則》已經實施超過70年,是時候檢視更新,以更切合維護國家安全及現代懲教管理的需要。星期四早上,保安局就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了修訂的《監獄規則》建議,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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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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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較早前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發言人說,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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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又說,保安局局長已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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