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新加坡組屋爭產慘劇!養父拒加名列屋主 養女恐無家可歸斬父40刀​

大視野

​​新加坡組屋爭產慘劇!養父拒加名列屋主 養女恐無家可歸斬父40刀​
大視野

大視野

​​新加坡組屋爭產慘劇!養父拒加名列屋主 養女恐無家可歸斬父40刀​

2025年07月31日 11:20 最後更新:12:48

新加坡發生一宗駭人聽聞的家庭慘案。一名32歲女子因組屋繼承問題,與67歲養父爆發激烈爭執,最終持菜刀狂斬養父超過40刀致死。案件於2025年7月14日宣判,女子被判處18年監禁。

​​養母臨終承諾留屋 養父反悔釀悲劇​​

據當地媒體報道,陳姓女被告自幼被領養,與養父母同住組屋。2019年養母確診肺癌,臨終前承諾將組屋權益留給養女。養母於2022年8月病逝後,養女與養父就組屋繼承問題多次爭執。

​​遺產糾紛升級​​

養父最初同意將組屋轉至養女名下,但後來發現養女擅自提取養母部分公積金,一怒之下改變主意,揚言死後會將組屋捐出。

女子擔憂日後失去居所,與養父鬧得不歡下,並於2022年11月3日晚,趁養父沐浴後步出浴室時,用事先購買的菜刀狂斬其頭頸部位,造成超過40處刀傷致死。

女子趁養父沐浴後步出浴室時,用事先購買的菜刀狂斬其頭頸部位,造成超過40處刀傷致死。資料圖片

女子趁養父沐浴後步出浴室時,用事先購買的菜刀狂斬其頭頸部位,造成超過40處刀傷致死。資料圖片

​​兇手自首認罪

犯案後,養女於翌日清晨主動報警自首。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承認誤殺罪名。法官考慮其認罪態度及精神狀況後,最終判處18年監禁。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承認誤殺罪名。資料圖片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承認誤殺罪名。資料圖片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