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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 待索法律意見 押後10.30再訊

其他國安案件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 待索法律意見 押後10.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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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 待索法律意見 押後10.30再訊

2025年08月21日 16:15 最後更新:16:15

22 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四(8月21日)於區域法院提訊。辯方申請押後至10月30日,期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控方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辯方申請押後至10月30日,期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控方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辯方申請押後至10月30日,期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控方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由律師陳奕勤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

被告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方於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方於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22 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社交平台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王詩麗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期間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及準備文件。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控方今甫開庭指,辯方尚需時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辯方表示由於文件較多,背景報告亦需時進一步搜集。控辯雙方均對押後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他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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