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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被指於X及IG發佈煽動帖文 涉國安法下煽動顛覆政權罪 轉介區院8.21應訊

其他國安案件

22歲男被指於X及IG發佈煽動帖文 涉國安法下煽動顛覆政權罪 轉介區院8.21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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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被指於X及IG發佈煽動帖文 涉國安法下煽動顛覆政權罪 轉介區院8.21應訊

2025年08月08日 17:02 最後更新:17:03

22 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五(8月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案件將在區域法院審理,相關文件已備妥。辯方申請中文審訊,沒有保釋申請。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8月21日再訊,被告需到區域法院應訊,期間續換柙,被告可向高等法院申請擔保。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由律師陳奕勤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

被告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7月9日改控《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修訂的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WKCC1859/2025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22 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社交平台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王詩麗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期間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及準備文件。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控方今甫開庭指,辯方尚需時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辯方表示由於文件較多,背景報告亦需時進一步搜集。控辯雙方均對押後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他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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