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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警務人員須基於國安原因並有須法庭手 令方能搜查電子設備

政事

鄧炳強﹕警務人員須基於國安原因並有須法庭手 令方能搜查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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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警務人員須基於國安原因並有須法庭手 令方能搜查電子設備

2026年03月24日 19:44 最後更新:20:52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安原因,並有法庭手令方可搜查電子設備。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會直播截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會直播截圖

鄧炳強表示,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但聽到很多人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叫人交出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說,有關講法是錯、嚇人和誤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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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會直播截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會直播截圖

葉傲冬。立法會直播截圖

葉傲冬。立法會直播截圖

蘇紹聰。立法會直播截圖

蘇紹聰。立法會直播截圖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立法會直播截圖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立法會直播截圖

鄧炳強指出,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正如警方搜查一個單位,如果屋內的人用物件頂住門口,不讓警方入內,便有機會違反阻差辦公罪,因此今次新增罰則是非常合理,相關法例在其他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等。

葉傲冬。立法會直播截圖

葉傲冬。立法會直播截圖

民建聯議員葉傲冬表示,如果疑犯的所有證據均在手機中,不交出密碼只是判監1年,交出的話可能判10年,關注罰則是否阻嚇作用。鄧炳強回應,當局有科技開鎖,只不過需要時間,因此會延誤搜查,但不會阻礙搜證。

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詢問,修訂細則為何授權不屬於警務處國安處的海關人員,充公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鄧炳強表示,早前有案件海關扣查煽動刊物,但需要警方才可撿取或充公,因此要進一步優化,由海關自行處理。

蘇紹聰。立法會直播截圖

蘇紹聰。立法會直播截圖

選委會界議員蘇紹聰表示,終審法院去年3月就一宗拒交資料案作出判決,指控方需要證明獲發通知的人或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但修訂細則只要求「合理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就足夠,關注是否不尊重法庭判決。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立法會直播截圖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立法會直播截圖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無可避免詮釋一些成文法,如果政策制定者認為,法庭詮釋未必充分反映政策原意,或者揭示原有法律有需要修改之處,行政機關就會因應法院判決修改法律,這是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經常發生的事情,絕非所謂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是不同權力機構各司其職的必然結果。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見記者。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離開議事廳。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離開議事廳。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表示, 就《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中,有關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的合理辯解,需視具體案件而定,「譬如一個電話,我們發覺他(指明人士)最後一次用是三年前,那不記得密碼可能是合理的,但原來剛剛才用完就不記得,就未必是合理的辯解。」

鄧炳強又指,坊間有說法指警務人員可以隨意在街上向市民要求提供電話密碼,市民私隱盡失,鄧指有關說法是「錯嘅」、「呃你嘅」和「嚇你嘅」,是抹黑法例。鄧強調、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了解所有理據後批出手令,警方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外,張國鈞表示,被定罪者財產被充公時,可向法庭提出異議,但需向法庭證明中間命令涵蓋財產明顯不相稱,「明顯不相稱其實就是法官會看包括過去曾經用來資助、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政資助,又或者極有可能將會用去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源。」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又指,若法官認為申請從犯罪行為或證據看並非不明顯不相稱,會從善意角度審查申請中財產來自雙方的部分,當中比例按案件證據和情況而定。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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