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以強化消防裝置的規管制度。其中一項重要修訂,是將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現時行政性的「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根據建議,註冊承辦商若需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必須提前最少三個工作天向消防處提交申請,待處方派員巡查後,再決定是否批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關注為何日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無須事先申請,認為日間發生火災同樣可能導致大規模人命傷亡。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相關維修工作大多在日間進行,屆時會有消防承辦商人員及大廈管理員在場監察,風險相對較低。
修例另一重點是建議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須每年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等防火措施。有議員關注此舉會否導致管理費增加,以及當局如何進行監管。鄧炳強表示,業界已同意所增加的額外資源非常有限,相信物管公司不會有藉口增加收費。他強調,若物管公司因違反法定責任而須承擔罰則,有關罰款不應轉嫁予業主。
消防裝置。資料圖片
對於會否考慮突擊抽查以檢視有否違規,鄧炳強指,消防處會以風險及情報為本展開抽查工作。例如,會針對涉及較多樓宇、或正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屋苑加強巡查,亦會派便衣人員進行巡查,以提升執法效率。他重申,消防責任終極由消防處負責,消防處就是「兜底」部門。市民若認為有消防隱患,處方會負責處理;若檢視後發現問題涉及其他部門,消防處亦會安排轉介並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