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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 鄧炳強重申消防責任終極由消防處負責

政事

政府擬修例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 鄧炳強重申消防責任終極由消防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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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 鄧炳強重申消防責任終極由消防處負責

2026年05月05日 17:07 最後更新:18:07

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以強化消防裝置的規管制度。其中一項重要修訂,是將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現時行政性的「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根據建議,註冊承辦商若需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必須提前最少三個工作天向消防處提交申請,待處方派員巡查後,再決定是否批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關注為何日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無須事先申請,認為日間發生火災同樣可能導致大規模人命傷亡。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相關維修工作大多在日間進行,屆時會有消防承辦商人員及大廈管理員在場監察,風險相對較低。

修例另一重點是建議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須每年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等防火措施。有議員關注此舉會否導致管理費增加,以及當局如何進行監管。鄧炳強表示,業界已同意所增加的額外資源非常有限,相信物管公司不會有藉口增加收費。他強調,若物管公司因違反法定責任而須承擔罰則,有關罰款不應轉嫁予業主。

消防裝置。資料圖片

消防裝置。資料圖片

對於會否考慮突擊抽查以檢視有否違規,鄧炳強指,消防處會以風險及情報為本展開抽查工作。例如,會針對涉及較多樓宇、或正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屋苑加強巡查,亦會派便衣人員進行巡查,以提升執法效率。他重申,消防責任終極由消防處負責,消防處就是「兜底」部門。市民若認為有消防隱患,處方會負責處理;若檢視後發現問題涉及其他部門,消防處亦會安排轉介並跟進。

保安局建議修訂《消防條例》,加強消防處執法權力以打擊俗稱「入鬼油」的非法轉注燃油活動,並將刑事責任擴展至購買方。初步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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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指出,入「鬼油」所帶來的人命風險,並不低於入未完税燃油,因此認為應大幅提高相關罰則。他強調,購買非法燃油的買家責任同樣重大,不應忽視。

fb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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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有議員對將罰則提升並擴展至買方表示保留。鄧炳強重申,入「鬼油」可構成極大安全風險,近期亦曾發生因非法燃油導致的爆炸事件,造成人員受傷。他指,若市區內此類活動增加,將對市民構成重大威脅。

多名議員關注修例後會否大幅增加消防處的工作量,以及有否足夠人手應對。鄧炳強回應稱,部分工作的確會增加,但資源並非無限。當局會透過流程改善、工作整合及重新編排工作優先次序等方式,確保既能處理新增的執法工作,亦不會影響日常的救火及防火核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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