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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細則修訂 劉兆佳:有助堵塞漏洞 湯家驊:無賦當局額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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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細則修訂 劉兆佳:有助堵塞漏洞 湯家驊:無賦當局額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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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細則修訂 劉兆佳:有助堵塞漏洞 湯家驊:無賦當局額外權力

2026年03月24日 17:20 最後更新:17:24

《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刊憲,當中包括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解密方法。此外,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者或網絡平台在指明期限前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接受《信報》訪問指出,修例應是汲取黎智英案、「35+顛覆案」等國安案件教訓後作出,不少西方國家亦有類似條文,不擔心會影響外資對香港的信心。

劉兆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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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分析指,黎智英案、「35+顛覆案」都涉及境外勢力,而支聯會成員去年就「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得直,相信政府吸取了《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和教訓,作出細則修訂,補齊執法短板,更好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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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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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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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認為今次修訂有助堵塞目前的法律漏洞,因為利用電子通信和電子技術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與組織愈來愈多、危害愈來愈大,而相關行動通常由涉及到外部勢力。

湯家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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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會成員湯家驊亦認為,不感到有任何值得大驚小怪,是一些一般與時並進,更詳細列明程序,「它不會影響所有香港人,除非你被檢控,或懷疑干犯國安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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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日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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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午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將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内容。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見記者。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離開議事廳。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離開議事廳。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表示, 就《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中,有關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的合理辯解,需視具體案件而定,「譬如一個電話,我們發覺他(指明人士)最後一次用是三年前,那不記得密碼可能是合理的,但原來剛剛才用完就不記得,就未必是合理的辯解。」

鄧炳強又指,坊間有說法指警務人員可以隨意在街上向市民要求提供電話密碼,市民私隱盡失,鄧指有關說法是「錯嘅」、「呃你嘅」和「嚇你嘅」,是抹黑法例。鄧強調、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了解所有理據後批出手令,警方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外,張國鈞表示,被定罪者財產被充公時,可向法庭提出異議,但需向法庭證明中間命令涵蓋財產明顯不相稱,「明顯不相稱其實就是法官會看包括過去曾經用來資助、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政資助,又或者極有可能將會用去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源。」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又指,若法官認為申請從犯罪行為或證據看並非不明顯不相稱,會從善意角度審查申請中財產來自雙方的部分,當中比例按案件證據和情況而定。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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