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刊憲,當中包括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解密方法。此外,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者或網絡平台在指明期限前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接受《信報》訪問指出,修例應是汲取黎智英案、「35+顛覆案」等國安案件教訓後作出,不少西方國家亦有類似條文,不擔心會影響外資對香港的信心。
劉兆佳。資料圖片
劉兆佳分析指,黎智英案、「35+顛覆案」都涉及境外勢力,而支聯會成員去年就「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得直,相信政府吸取了《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和教訓,作出細則修訂,補齊執法短板,更好維護國家安全。
劉兆佳認為今次修訂有助堵塞目前的法律漏洞,因為利用電子通信和電子技術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與組織愈來愈多、危害愈來愈大,而相關行動通常由涉及到外部勢力。
湯家驊。資料圖片
另外,行會成員湯家驊亦認為,不感到有任何值得大驚小怪,是一些一般與時並進,更詳細列明程序,「它不會影響所有香港人,除非你被檢控,或懷疑干犯國安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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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日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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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午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將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