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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討論香港國安法修訂細則 張國鈞:要求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非香港獨有

政事

立會討論香港國安法修訂細則 張國鈞:要求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非香港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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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討論香港國安法修訂細則 張國鈞:要求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非香港獨有

2026年03月24日 18:06 最後更新:18:36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

智能電話。資料圖片

智能電話。資料圖片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時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上述規定適用於今次修訂細則。他認為,修訂細則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亦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修訂細則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

張國鈞說,今次亦借鑒本港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關法律,眾多條文絕非香港獨有,例如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而修訂細則亦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間的緊密銜接、兼容互補。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立法會直播截圖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立法會直播截圖

張國鈞指出,現今地緣政治衝突頻繁,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而且具有高度複雜性和隱蔽性,重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國家安全風險依然存在,特區必須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據《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和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制度保障。今次行政長官會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授予的權力修訂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採取的相關措施及機制。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見記者。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離開議事廳。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離開議事廳。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表示, 就《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中,有關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的合理辯解,需視具體案件而定,「譬如一個電話,我們發覺他(指明人士)最後一次用是三年前,那不記得密碼可能是合理的,但原來剛剛才用完就不記得,就未必是合理的辯解。」

鄧炳強又指,坊間有說法指警務人員可以隨意在街上向市民要求提供電話密碼,市民私隱盡失,鄧指有關說法是「錯嘅」、「呃你嘅」和「嚇你嘅」,是抹黑法例。鄧強調、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了解所有理據後批出手令,警方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外,張國鈞表示,被定罪者財產被充公時,可向法庭提出異議,但需向法庭證明中間命令涵蓋財產明顯不相稱,「明顯不相稱其實就是法官會看包括過去曾經用來資助、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政資助,又或者極有可能將會用去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源。」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又指,若法官認為申請從犯罪行為或證據看並非不明顯不相稱,會從善意角度審查申請中財產來自雙方的部分,當中比例按案件證據和情況而定。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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