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於南非註冊結婚的一對女同性戀者,一人提供卵子受孕,並由另一人把受精卵植入子宮受孕,並在港誕子。兩人欲登記成為嬰兒的父母,但只有誕下兒子的一人成為「母親」,另一半不被認可。高院2023年據《父母與子女條例》裁定她不能成為嬰兒合法父母,但裁定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該對女同志伴侶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承認有義務修改或重新登記男嬰的出生證明書資料。法官高浩文星期二(9月9日)於高院頒下判詞,裁定申訴人勝訴,上述決定違憲,要求訴訟雙方預定時間,就如何解決違憲問題進一步陳詞。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人為現年4歲的嬰兒K(由其監護人R代表入稟),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答辯人為行政長官,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鄭欣琪代表;B則以有利害關係方參與聆訊,由大律師譚俊宜代表。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提及,嬰兒K是個幸運小男孩,有愛惜他的雙親R和B。兩人已婚,並細心籌劃誕下 K 及撫養他。高官形容,三人組成緊密家庭,在安排上顯然符合 K 的最佳利益,但因 R 和 B 是女同性戀伴侶,在香港辦理出生登記時,不准兩名女士同時列為「父母」,最終只有 B 獲認可在 K 的出世紙上列為父母,擁有其監護權,「人們或會疑惑為何會如此」。
高官指,申請人與男童有血緣關係,認為現行制度對同性家庭造成不平等待遇,剝奪男童社會認同和家庭尊嚴,亦影響其法定權益,裁定現行做法違憲,要求訴訟雙方預定時間,就如何解決違憲問題進一步陳詞。
案情指,涉案女同性戀者B及R在南非以R的卵子「互惠體外受精(Reciprocal in vitro fertilization,RIVF)」,形成胚胎後植入B的子宮,2021年B在港誕下嬰兒K。但B及R一同登記為K的「父母」時,出世紙只列B作「母親」,二人要求法庭宣告R亦是K的「父母(parent)」。法官歐陽桂如於2023年曾裁定,提供卵子的R屬「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的「母親」名份,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二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確認R作為父母的法定權利和責任。
申請方早前陳詞時指,2023年的裁決沒賦予女同性戀者作為嬰兒父母的法定地位,現行法律應肯定該兒童的特殊地位,給予同等看待,讓他免受歧視。本港現時沒其他替代途徑讓R獲認可為K的合法父母,即使法庭宣告R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可向別人自稱為K的父母,但仍然沒有伴隨的權利,亦沒官方文件證明。
法官高浩文星期二(9月9日)於高院頒下判詞,裁定申訴人勝訴。
申請方主張,B、R及K有權組成家庭,並引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1)條(下稱《條例》)指,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應受保護,不應受性傾向影響。在普通法下,與嬰兒有基因連繫(genetic link)便可成為嬰兒父母,但申請方稱 R 和 B 與嬰兒有基因聯繫,兩人亦為伴侶(partnership),故法庭應確立他們為 K 的法定父母。
政府一方則指,「伴侶關係」複雜多變,定義含糊,武斷劃下任何界線會造成不公。倘若法庭接納「伴侶」關係爲法定父母的條件,亦會「引發一連串麻煩」。若法庭批准是次申請,日後或出現「三名家長的局面」。他舉例指,一對異性伴侶希望生子,但女方無法懷孕,只能提供卵子與男方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後,再置入一名志願者的體內受孕。若該對異性伴侶及志願者可同時成為嬰兒的法定父母,嬰兒便會有「三名家長」。而R若在生活上遇到困難,例如替小孩報讀學校,大可申請成為其監護人,以獲取法定權利,不認為做法如申請方所指會令小孩尷尬,因「檢查護照的人不會關心你為何是監護人,而不是孩子的父母」。
案件編號:HCAL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