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11月5日在香港發行40億美元的主權債券,總認購金額1182億美元,是發行額的30倍,其中5年期債券認購倍數為33倍,認購踴躍。
這批債券分3年期及5年期,3年期債券利率3.646%,5年期則為3.787%。美國政府重開,美國國債債息回落,現時美國3年期國債年利率為3.575%,5年期國債利率則為3.686%,財政部當日發行這批債券對比美國同年期國債利率接近持平。
而國際評級機構訂定中國主權信用評級為A1,較美國的AA1低兩級,然而,市場的認購反應,反映財政部這批債券非常搶手,以至最後定價息率直追同年期美國國債息率,反映市場對中國的信用認可已經與美國相若,評級機構的評定標準可能是時候重新審視。
中國擁有33433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貿易順差持續增長,經濟改革漸見成效,與美債相比,中國債券收益率相近,有助投資者降低對單一市場的依賴。
這次認購的投資者,亞洲投資者佔53%,歐洲約佔25%,中東和美國佔22%。遍佈全球,證明了國際資本市場對中國經濟有信心。
長期以來,美元的定價權掌握在美聯儲手中,全球市場幾乎由美國單方面主導,這次發行可能標誌著美元定價權多元化的開始,重塑全球美元信用體系。這次發行的債券收益率曲線已經形成了一條新的基準,未來可能吸引更多新興市場國家加入美元債市場,也證明只要具備足夠的信用基礎,新興市場國家同樣可以在國際資本市場獲得公平定價。更宏觀的角度來看,這次發行是中國金融開放的重要標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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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今日判刑,其中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分別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最終判刑6年9個月至7年3個月,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僅獲認罪慣常減刑三分一,判10年監禁。
這批人違反《國安法》勾結境外勢力罪的判刑起點是15年。先睇睇出庭作供的5名前蘋果高層的扣減刑期理由,法庭認為5人均是誠實的證人,他們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信納《國安法》第33(3)條適用於他們每一位,故可對他們從輕、減輕處罰,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國安法》第 33 條明確規定了3項減刑情形,即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
其中,陳梓華扣減得比較多,法庭認為沒有他的供詞,控方將無法掌握台灣會議的重要證據,亦缺乏足夠證據將黎智英與「攬炒巴」等人連繫起來,法官又注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及接受教育,他可能憂慮返英國後的安危,尤其部分共謀者仍在當地逍遙法外。基於其所有減刑因素,給予他總共減刑8年零9個月。
另外,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向法庭表示,在2020年曾向《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會作出約500萬港元的單次捐款,此後,他定期自願參與協助該基金會及其他慈善機構的工作,並另行捐款總額約180萬至190萬港元。法庭認為這些情況證明張具有積極的良好品格。基於其及時認罪、協助控方及積極的良好品格,法庭給予他總共減刑8年3個月。
至於副社長陳沛敏曾任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會董事,其後在蘋果日報工作期間持續協助該基金會事務,亦獲法庭認為,此舉彰顯其積極品格,但注意到她對慈善機構的貢獻不如張劍虹那般顯著且持久,加上基於她及時認罪、協助檢控及積極良好品格,總計減刑8年。
至於李宇軒,法庭指出,自2021年3月22日由內地返港後便全面配合執法機關,甚至早於陳梓華首次表示協助檢控,李宇軒作供證共15日,他以內部人士身份,就「抗爭」及「跨國議會聯盟」的運作及活動提供詳盡關鍵證據。法庭指出,基於他及時認罪及協助控方,獲減刑7年9個月。法庭又特別指出,在釐定減刑幅度時,已計及李宇軒在內地羈押時間,但經審慎考慮後,法庭傾向不作任何減刑。
量刑判詞中亦披露了主筆楊青奇的家庭狀況,他在2021年6月被捕後,其妻子於2022年8月突發腦出血,導致永久性殘疾,楊的兒子正值事業起步階段,卻因家中僅剩母子二人,被迫辭去工作成為母親的全職照顧者,法庭表示,基於純粹人道考量,根據過往的判例,就楊青奇的家庭困境額外減刑3個月,即楊獲減刑7年9個月。
至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法庭指出,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他們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之一的基本刑期扣減,故他們每人的刑期由15年減至10年,而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判決書亦提及,儘管羅偉光曾自願擔任「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但由於這不屬於第 33 條的範疇,因此不能就此減刑因素給予額外折扣。
高人話,張劍虹等5人認罪並為控方作供,馮偉光等人則僅認罪沒有做從犯證人只是認罪,分別好大,其實刑期的差距並不單止判決的這個數字。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 作出的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維安條例》亦修訂《監獄規則》,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根據該規則獲得減刑。
換言之,《維安條例》生效之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很難提早獲釋,很大機會要坐足10年監。
至於從犯證人在服刑後再獲酌情扣減,則有先例可循。涉「35+顛覆案」的趙家賢,因盡早認罪並擔任從犯證人、出庭作供頂證同案其他被告獲大幅刑期扣減,其後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深感懊悔,扣除假期後提早兩多年,在去年10月獲提早釋放。
根據趙家賢的先例,張劍虹等人若獄中行為良好、有悔罪,或可獲得提早釋放,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3人很難提早釋放,加加埋埋,或要比從犯證人坐多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