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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坐10年監 高人:是否做從犯證人分別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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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坐10年監 高人:是否做從犯證人分別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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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坐10年監 高人:是否做從犯證人分別好大

2026年02月09日 13:17 最後更新:14:48

黎智英案今日判刑,其中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分別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最終判刑6年9個月至7年3個月,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僅獲認罪慣常減刑三分一,判10年監禁。

這批人違反《國安法》勾結境外勢力罪的判刑起點是15年。先睇睇出庭作供的5名前蘋果高層的扣減刑期理由,法庭認為5人均是誠實的證人,他們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信納《國安法》第33(3)條適用於他們每一位,故可對他們從輕、減輕處罰,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國安法》第 33 條明確規定了3項減刑情形,即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

其中,陳梓華扣減得比較多,法庭認為沒有他的供詞,控方將無法掌握台灣會議的重要證據,亦缺乏足夠證據將黎智英與「攬炒巴」等人連繫起來,法官又注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及接受教育,他可能憂慮返英國後的安危,尤其部分共謀者仍在當地逍遙法外。基於其所有減刑因素,給予他總共減刑8年零9個月。

另外,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向法庭表示,在2020年曾向《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會作出約500萬港元的單次捐款,此後,他定期自願參與協助該基金會及其他慈善機構的工作,並另行捐款總額約180萬至190萬港元。法庭認為這些情況證明張具有積極的良好品格。基於其及時認罪、協助控方及積極的良好品格,法庭給予他總共減刑8年3個月。

至於副社長陳沛敏曾任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會董事,其後在蘋果日報工作期間持續協助該基金會事務,亦獲法庭認為,此舉彰顯其積極品格,但注意到她對慈善機構的貢獻不如張劍虹那般顯著且持久,加上基於她及時認罪、協助檢控及積極良好品格,總計減刑8年。

至於李宇軒,法庭指出,自2021年3月22日由內地返港後便全面配合執法機關,甚至早於陳梓華首次表示協助檢控,李宇軒作供證共15日,他以內部人士身份,就「抗爭」及「跨國議會聯盟」的運作及活動提供詳盡關鍵證據。法庭指出,基於他及時認罪及協助控方,獲減刑7年9個月。法庭又特別指出,在釐定減刑幅度時,已計及李宇軒在內地羈押時間,但經審慎考慮後,法庭傾向不作任何減刑。

量刑判詞中亦披露了主筆楊青奇的家庭狀況,他在2021年6月被捕後,其妻子於2022年8月突發腦出血,導致永久性殘疾,楊的兒子正值事業起步階段,卻因家中僅剩母子二人,被迫辭去工作成為母親的全職照顧者,法庭表示,基於純粹人道考量,根據過往的判例,就楊青奇的家庭困境額外減刑3個月,即楊獲減刑7年9個月。

至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法庭指出,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他們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之一的基本刑期扣減,故他們每人的刑期由15年減至10年,而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判決書亦提及,儘管羅偉光曾自願擔任「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但由於這不屬於第 33 條的範疇,因此不能就此減刑因素給予額外折扣。

高人話,張劍虹等5人認罪並為控方作供,馮偉光等人則僅認罪沒有做從犯證人只是認罪,分別好大,其實刑期的差距並不單止判決的這個數字。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 作出的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維安條例》亦修訂《監獄規則》,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根據該規則獲得減刑。

換言之,《維安條例》生效之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很難提早獲釋,很大機會要坐足10年監。

至於從犯證人在服刑後再獲酌情扣減,則有先例可循。涉「35+顛覆案」的趙家賢,因盡早認罪並擔任從犯證人、出庭作供頂證同案其他被告獲大幅刑期扣減,其後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深感懊悔,扣除假期後提早兩多年,在去年10月獲提早釋放。

根據趙家賢的先例,張劍虹等人若獄中行為良好、有悔罪,或可獲得提早釋放,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3人很難提早釋放,加加埋埋,或要比從犯證人坐多成5年。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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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焯鴻近年頻惹官非

 

報稱工程公司董事的潘焯鴻去年7月涉嫌於九龍城廣場襲擊一男一女,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2月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3月27日再訊,被告獲准以800元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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