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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世光遺囑曝光 三奶爭產得個桔 大婆成贏家

趙世光遺囑曝光  三奶爭產得個桔  大婆成贏家

趙世光遺囑曝光 三奶爭產得個桔 大婆成贏家

2017年03月17日 08:38 最後更新:08:38

去年十二月,已故華光航業集團董事長趙世光逝世不足四個月即爆爭產案,趙世光私人秘書兼「紅顏知己」劉園園入稟高院,要求在趙世光遺產中「分一杯羹」。劉園園自爆九十年代初起與趙世光相戀,促趙家公開遺囑內容。據悉,劉園園近日與趙世光遺孀何琍琍等人達成協議,身為遺產執行人的何琍琍和長女趙式平同意公開遺囑。消息指,「三奶」劉園園所指趙世光生前於○九年餽贈總值一千萬美元的三家公司,迄今已一文不值,只剩下空殼,劉園園爭遺產,隨時「得個桔」。

趙世光2005年9月12日立下遺囑,並在2006年及2009年另寫下遺囑附件。

趙世光2005年9月12日立下遺囑,並在2006年及2009年另寫下遺囑附件。

消息稱,一直盛傳為趙世光「二奶」的程秀麗,與趙世光誕下的一對私生子女趙式康及趙式珠,原來在趙世光遺囑內並非受益人,他們不獲趙世光遺產分配。據知,趙世光遺產沒有留下任何流動現金,只有市值約九十億元的華光航業集團股份,以及其他公司、物業等。趙世光生前透過日盈投資有限公司餽贈劉園園的三家公司,趙世光在生前已將公司股權全部轉移給長女趙式平名下控制的公司,換言之劉所得總值一千萬美元的三家公司,現在只屬空殼,分文不值。

正室何琍琍(左)及女兒趙式明。

正室何琍琍(左)及女兒趙式明。

「三奶」劉園園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透過她名下的日盈投資有限公司入稟高院,要求法庭確認兩份令她受益的趙世光遺囑附錄,並要「正室」何琍琍、「二奶」程秀麗及趙的六名子女呈交誓章,交代趙世光遺囑及一切文件。何琍琍等人不服,今年一月要求剔除這宗遺囑認證的訴訟,何琍琍一方更質疑劉園園沒有資格提訴訟,直指她借今次訴訟,以圖迫使趙家公開趙世光的遺囑內容,以掀起另一場「爭產官司」,屬濫用程序,但劉園園反駁指,根據法例規定,只要她提出遺囑認證訴訟後,何琍琍等人要依照限期內交出遺囑等文件。

三奶劉園園

三奶劉園園

據知,趙世光「正室」何琍琍等人本月初與「三奶」達成協議,身為遺囑執行人的何琍琍及長女趙式平(Sabrina)同意向遺產承辦處申領遺囑認證書,以便執行遺囑,故劉園園早前入稟的訴訟已撤銷,雙方透過律師知會法庭取消五月二日的聆訊。

趙世光○五年九月十二日立下遺囑,並在○六年及○九年另寫下遺囑附件,將五百萬元或夠付按揭的金額贈予劉園園,並將三家總值一千萬美元(約七千七百五十多萬港元)的公司Alliance Carriers Inc, Perm Finance Company Ltd及Wah Kwong Engineering Ltd透過日盈投資有限公司給劉。

聾啞人士美華指其父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其亡父留下的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因而一度露宿街頭,事件經電視節目報道後廣受關注。美華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向女保安申索38%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被告方指,陳雖是聾啞人士,但沒智商問題,是一位很「聰明」的證人,作證時迴避重要問題;原告方則反駁,被告精心策劃鋪排,讓自己成爲最大受益者。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為現年65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

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於2002年出資10萬港元,由父親向房委會以26.1萬港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惟2017年11月,即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即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的女保安員蕭榮娟。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原告陳美華早前出庭供稱,原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至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開始出入其家並照顧其父親,直至2017年,被告與父親要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並要她簽文件,她在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被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庭上被問及關於刪除戶籍,答非所問,刻意迴避問題;而問及爲何不投訴,陳也沒正面回答。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的公屋除名申請不是自願。關於原告回答問題有時模糊,是基於身體障礙產生的溝通誤解,原告是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理解能力和正常人有差別,但她實話實説,坦率坦白。

反之,被告蕭榮娟庭上作供前後改變不一致,且抹黑原告和父親的關係,處心積慮讓陳申請除名,被告精心設計鋪排,動機是取得業權,是最大得益者。

原告一方要求法庭頒令,歸還其38%租置公屋單位業權。另原告被驅趕後風餐露宿一個月,要求有象徵性的賠償費用。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佈判詞。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原告代表為蘇信恩大律師,被告代表為吳文堅大律師。本案雙方皆透過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DCCJ 10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