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一直不清楚前夫財政狀況,更指前夫甚少關心兩女兒。
持有多個物業的「劏房大王」,因發展婚外情,被妻子要求離婚,兩人就贍養費及兩名女兒的財產分配簽署備忘錄。女方發現前夫隱瞞資產,更涉嫌偽冒其簽名作按揭貸款,忽視兩名女兒的醫療和學業需要,遂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佈財產分配的備忘錄無效。
「劏房大王」何永鴻持有多個物業。(資料圖片)
原告人周淑芳,八九年與被告人何永鴻結婚,育有兩名女兒。入稟狀及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何永鴻直接或透過持有十一間私人公司,擁有逾四十個本地或海外的物業,包括商業和自住物業,當中部份以劏房形式出租。
由於前夫甚少談及生意事情,原告人一直不清楚前夫的財政狀況。她去年三月簽署財政分配的備忘錄後發現,前夫由一四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至一五、一六年回答原告人的問卷,所披露資料殘缺不全,有刻意隱瞞資產之嫌。
原告人稱,前夫一一年擅自抵押兩人透過私人公司共同持有的西洋菜街物業予財務公司,作無上限貸款,惟原告人毫不知情。她去年翻查公司會議記錄,發現記錄載有按揭申請前兩日、原告人及其前夫簽署同意抵押上述物業。惟她否認有出席該會議,懷疑有人冒簽。另外,前夫聲稱一間由他全資擁有的公司為負資產,股份總值負四萬五千元,但原告人簽署備忘錄後發現,該公司的認繳出資實質高達八百一十萬元人民幣。
何永鴻所持有的物業中,包括位於花園街曾經發生火警的大廈。(資料圖片)
原告人指,前夫隱瞞其持有資產及物業出租收益,包括他在一三年向一間汽車貿易公司收購該公司旗下另一間公司及中港車牌「粵ZE001港」,惟原告人三年後透過報章才得悉前夫入稟控告賣方違約。此外,前夫透過私人公司持有油麻地一個地舖單位,以每月約八千元出租,但他以不知道等藉口隱瞞。
入稟狀指,原告人女兒先後於九五年及○二年出生,原告人為了更好照顧家庭,辭去工作,轉當家庭主婦。前夫多年來專注投資物業,對家庭冷淡,甚少關心女兒。其中幼女患重度抑鬱症、廣泛性焦慮症及強迫症,備忘錄上提供的贍養費遠不足承擔醫療開支。兩女往澳洲升學的費用遠超估算,原告人多次希望前夫給予更多支持,但他反應冷淡,堅拒承擔女兒的教育經費。
據土地註冊處記錄,何於一一年七月以三百三十八萬元購入花園街一九二號一唐樓四樓的單位,四個月後唐樓發生四級火導致九人死亡。有報道指,何事後把上址分間四房,每月以最少三千元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