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鐵列車車長前年5月,在元朗疑因「超速」近兩倍轉彎,導致列車出軌兼撞塌電纜柱,82名乘客受傷。車長事後向警方稱出事前一刻曾短暫昏迷,早否認故意危害安全罪受審。
肇事輕鐵車長馮仲文
車長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第一項故意危害安全罪不成立;第二項交替控罪,僱員疏忽罪名成立,裁判官直指被告辯指脫軌前曾暈倒的說法是「作出嚟嘅」。案件押後至3月9日判刑,期間待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定列車當時入灣的車速41公里,遠遠超過限速的15公里,導致列車出軌及82名乘客受傷,當中有數名乘客是嚴重受傷。
陳官又裁定即使車長失去知覺,其垂下的手沒有足夠力量可壓著操控桿的感應器。而被告案發後只向警察表示「暈左」,對救護員、急症室醫生及港鐵指定醫院的醫生,均沒有清楚表示列車脫軌前曾暈倒,故裁定其表示暈及之前有暈過的病歷是「作出來」,杜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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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脫軌前一刻並沒有短暫失去知覺,是清醒控制列車,而他沒有減速入彎,是疏忽的行為。
惟他指第一項控罪的立法原意不包括司機駕駛的行為及態度,裁定第一項控罪不成立。
被告馮仲文(30歲)遭控方以《香港鐵路條例》控告,控罪指他前年5月17日,故意於一輛有兩卡列車的輕鐵駛進青山公路屏山段交界橋紅路彎位時,沒減速至15公里或以下,危害82名乘客安全,包括50至69歲乘客張愛潤、劉玉冰及許秀英的安全。
另一項交替控罪,指他身為港鐵僱員而疏忽地在鐵路上運作,危害上述乘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