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男營業員販毒罪成判囚上訴得直 警方將重啟案件調查

社會事

男營業員販毒罪成判囚上訴得直 警方將重啟案件調查
社會事

社會事

男營業員販毒罪成判囚上訴得直 警方將重啟案件調查

2020年04月03日 15:47 最後更新:15:48

警方將重啟案件調查。

32歲網上時裝代購男營業員涉於2016年在卡拉OK房中被搜出皮包中有38.3克可卡因,經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成,遭判監7年。他不服定罪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指他曾在審訊前向廉署舉報警方縱容真正販毒的「結拜兄弟」提出以30萬元作酬勞讓他頂罪,但審訊沒有押後至廉署調查完畢後才進行,控方亦沒有向法庭披露廉署的有關證據。上訴庭接納該些證據有可能影響法官裁決,認為定罪不公並判其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下令毋須重審。警方將重啟案件調查,不排除日後控以妨礙司法公正罪。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被告陳慶業被控於2016年8月3日,在香港銅鑼灣糖街2-8號CEO Neway1樓125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8.3克可卡因的42.6克固體。辯方今在庭上指被告在審訊前親自到廉政公署報案,其「結拜兄弟」蔡振裕案發當晚在現場警員面前,要求被告承認管有涉案的黑皮包及毒品,現場警員在知情下不當地默許蔡對被告的利誘。廉署作出調查時曾偷錄蔡在獄中的探監紀錄,亦持有涉嫌蔡威迫被告頂罪的三封信件,最終廉署終止調查並指沒有足夠證據控告蔡或警員。

上訴庭指控方理應向法庭披露廉署所獲的證據,有關錄影紀錄及信件無疑會削弱控方案情並影響法官的裁決及判刑,而且審訊理應押後至廉政公署調查完畢後才開審,惟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意見。上訴庭撤銷被告定罪及判刑,下令案件毋須重審,原定明年才放監的被告亦獲當庭釋放,但提醒被告承認「頂罪」一事或惹來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可能性。

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在正審時拒絕接納辯方所說,亦不認為案件有任何不公的情況出現。王官指被告甘願純為義氣替蔡頂罪的說法匪夷所思,被告亦不知道蔡是否有經濟能力給他30萬元,故在這情況下自願身入囹圄難以令人入信。王官亦曾說:「當時當刻一班警員這麼齊心在公眾場所,又在眾多可疑人在場目擊下,與蔡串謀是令人難以置信的,本席認為這方面的證言並不是真實的」。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