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5人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12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辯方指「612基金」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不屬條例監管下社團。
上訴方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均有出庭。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席法官潘兆初甫開庭向辯方提問,「612基金」法律上是否信託基金,若是信託基金,各受託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義務;若不是信託基金,各上訴人之間法律上關係為何。
陳日君及何秀蘭的代表律師彭耀鴻表明立場,指「612 基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信託;《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本案中「612 基金」結構鬆散,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猶如非法人組織,信託人之間沒衍生相互權利和義務。
何沛謙代表吳靄儀陳詞指,嚴格而言「612基金」不是有效慈善信託,如自稱信託而屬無效的話,理應歸還捐款予捐款人,捐款人可追討,故不能指「612基金」中管理資金的人士之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信託人權責雙向,對象為捐款人,而非信託人彼此,信託人有義務為捐款人處理資金,但無需負責監管其他信託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等共6人,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5人提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9月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六人。
陳日君(左)及何秀蘭(右)到達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庭判詞指,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各項元素,包括「基金」是《社團條例》所指的社團;由於「基金」在香港組織及成立,因此是《社團條例》所指的本地社團,又指上訴人有定期舉行會議、處理基金業務,並有與公眾互動,有持久和實質的運作,認為「基金」在各方面都符合社團的定義,決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日君(左三)、吳靄儀(左二)、何秀蘭(右二)、何韻詩(右一)及許寶強(左一)今均有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指,「基金」在2019年6月28日成立,在成立起計一個月內,沒有根據《社團條例》第5(1)條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或完全沒根據該條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自「基金」成立開始及在控罪的所有關鍵時刻,各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及即使第五上訴人何韻詩所提出的基於合理及誠實信念的《普通法》免責辯護適用,但根據證據這免責辯護並不成立。
上訴人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及許寶強今均有到庭。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2022年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4,000元,5人不服定罪上訴。
何韻詩到達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指「612 基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信託;《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本案中「612 基金」結構鬆散,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猶如非法人組織,信託人之間沒衍生相互權利和義務。
但律政司一方指,「612 基金」是信託,5名上訴人為共同目的一共開會至少 58次,亦涉及其他公開籌款活動,又為基金設網頁、電話、標誌等,反映其是社團條例定義下的「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