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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5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指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

其他國安案件

「612基金」案 5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指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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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5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指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

2025年12月03日 17:54 最後更新:17:54

「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5人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12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辯方指「612基金」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不屬條例監管下社團。

上訴方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均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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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席法官潘兆初甫開庭向辯方提問,「612基金」法律上是否信託基金,若是信託基金,各受託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義務;若不是信託基金,各上訴人之間法律上關係為何。

陳日君及何秀蘭的代表律師彭耀鴻表明立場,指「612 基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信託;《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本案中「612 基金」結構鬆散,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猶如非法人組織,信託人之間沒衍生相互權利和義務。

何沛謙代表吳靄儀陳詞指,嚴格而言「612基金」不是有效慈善信託,如自稱信託而屬無效的話,理應歸還捐款予捐款人,捐款人可追討,故不能指「612基金」中管理資金的人士之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信託人權責雙向,對象為捐款人,而非信託人彼此,信託人有義務為捐款人處理資金,但無需負責監管其他信託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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