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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5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指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

其他國安案件

「612基金」案 5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指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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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5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指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

2025年12月03日 17:54 最後更新:17:54

「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5人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12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辯方指「612基金」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不屬條例監管下社團。

上訴方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均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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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席法官潘兆初甫開庭向辯方提問,「612基金」法律上是否信託基金,若是信託基金,各受託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義務;若不是信託基金,各上訴人之間法律上關係為何。

陳日君及何秀蘭的代表律師彭耀鴻表明立場,指「612 基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信託;《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本案中「612 基金」結構鬆散,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猶如非法人組織,信託人之間沒衍生相互權利和義務。

何沛謙代表吳靄儀陳詞指,嚴格而言「612基金」不是有效慈善信託,如自稱信託而屬無效的話,理應歸還捐款予捐款人,捐款人可追討,故不能指「612基金」中管理資金的人士之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信託人權責雙向,對象為捐款人,而非信託人彼此,信託人有義務為捐款人處理資金,但無需負責監管其他信託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1月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並於星期五(1月30日)頒佈判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的規模之大,「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5年1個月至5年3個月。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而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大侓師劉偉聰上訴時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就刑期明顯過重,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有空間酌情考慮。

但判詞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規模之大,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500至2,000人;暴動者在歷時至少38分鐘內投擲約251枚汽油彈,另還投擲磚塊硬物,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上訴庭認爲,原審法官以「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來形容現場是貼切的。

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詞指,原審法官已酌情給予各申請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上訴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刑罰有任何不當之處。

判詞另指,代表宋博通及劉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提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被捕前的情況及身處暴動範圍多久等事項。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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