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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鴻燊大房爆爭產 何超雄入稟要求2姐何超賢交出信託契約

何鴻燊大房爆爭產 何超雄入稟要求2姐何超賢交出信託契約

何鴻燊大房爆爭產 何超雄入稟要求2姐何超賢交出信託契約

2020年05月13日 17:24 最後更新:19:23

大房爭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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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王何鴻燊大房爆出爭產內訌,元配黎婉華孻女何超雄昨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二女何超賢,要求身為黎婉華信託基金及何鴻燊黎婉華家族信託基金受托人的二姐,交出信託契約及與信託基金有關的法律文件,以便深入調查後對任何失當行為採取民事訴訟及尋求法律賠償。

何超雄(左)入稟要求何超賢(右)交出信託契約。

何超雄(左)入稟要求何超賢(右)交出信託契約。

原告為何超雄,被告為何超賢。何超雄在入稟狀中要求身為黎婉華信託基金及何鴻燊黎婉華家族信託基金受托人的何超賢,向她交出兩個信託契約的副本、更改信託條款的文件、罷免及委任前任及現任受托人的契約、更改信託基金結構的文件、完整的信託戶口財務報表、信託基金持有物業及有關價值的列表、信託基金中受益人的資金分配、歷來受托人所獲的酬金資料、歷來受托人徵詢法律意見的資料文件、受托人交替時談及信托基金利益的所有通訊紀錄及證明文件、何超賢在2013年至2015年與包括何超雄在內的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會議記錄、2020年1月15日何超賢與信託基金受益人談及信託基金的會議記錄及PowerPoint文件。

何超雄指何超賢需於頒令後七日內交出手上持有上述有關文件,由於何超雄同為黎婉華信託基金及何鴻燊黎婉華家族信託基金的受益人,故有關信託基金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並不適用。何超雄亦向法庭申請許可,以使用上述有關文件來調查何超賢有否任何失當行為,不排除日後會採取民事訴訟及尋求法律賠償。

聾啞人士美華指其父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其亡父留下的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因而一度露宿街頭,事件經電視節目報道後廣受關注。美華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向女保安申索38%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被告方指,陳雖是聾啞人士,但沒智商問題,是一位很「聰明」的證人,作證時迴避重要問題;原告方則反駁,被告精心策劃鋪排,讓自己成爲最大受益者。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為現年65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

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於2002年出資10萬港元,由父親向房委會以26.1萬港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惟2017年11月,即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即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的女保安員蕭榮娟。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原告陳美華早前出庭供稱,原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至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開始出入其家並照顧其父親,直至2017年,被告與父親要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並要她簽文件,她在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被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庭上被問及關於刪除戶籍,答非所問,刻意迴避問題;而問及爲何不投訴,陳也沒正面回答。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的公屋除名申請不是自願。關於原告回答問題有時模糊,是基於身體障礙產生的溝通誤解,原告是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理解能力和正常人有差別,但她實話實説,坦率坦白。

反之,被告蕭榮娟庭上作供前後改變不一致,且抹黑原告和父親的關係,處心積慮讓陳申請除名,被告精心設計鋪排,動機是取得業權,是最大得益者。

原告一方要求法庭頒令,歸還其38%租置公屋單位業權。另原告被驅趕後風餐露宿一個月,要求有象徵性的賠償費用。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佈判詞。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原告代表為蘇信恩大律師,被告代表為吳文堅大律師。本案雙方皆透過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DCCJ 10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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