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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員黃大仙廟外拒捕罪成判囚3個月 官斥「邊作供邊砌詞」

政事

售貨員黃大仙廟外拒捕罪成判囚3個月 官斥「邊作供邊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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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員黃大仙廟外拒捕罪成判囚3個月 官斥「邊作供邊砌詞」

2021年06月24日 18:26 最後更新:18:36

被告須交出10000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港。

29歲售貨員於科大生周梓樂逝世當晚示威期間,涉嫌在黃大仙廟外拒捕。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3個月。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先是稱視線雖受阻仍能知道在警車上被搜背囊,後卻改口表示要在警員知會後才得悉背囊被搜,直斥他「邊作供邊砌詞」。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不過葉官明言本案證據確鑿、上訴理由薄弱。被告須交出10000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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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玠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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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官不信納被告供詞,引述他稱案發時無戴眼鏡,需要抹去眼上的胡椒噴霧,才隱約知道被帶上警車,但之後又指看到警員在車上搜其背囊。控方追問下,被告卻改口承認乃警員提示下方知道背囊被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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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官續指,警員制服被告後大聲表明身分,但被告仍然掙扎,令警員需要花更多吃力,使用警棍及胡椒噴霧,甚至可能令自己受傷,裁定警員沒有使用過份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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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稱因有自殘行為而要戴手套,葉官則指被告說不出是那位朋友於何時贈送,加上該對手套手指骨位置有加強保護作用,與被告自辯時指手套物料透氣不相乎,認為被告明顯是「選擇性作供」。而被告當日不顧安危以全黑衣著到現場,稱自己只是回家途中路過的說法明顯是藉口。

考慮到被告的行為會對正執行職務的警員帶來危機,葉官直指案情嚴重,加上被告經審訊後定罪、無悔意,判處3個月監禁。被告不服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吳玠寬(29歲,售貨員)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被告吳玠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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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是立法會換屆選舉投票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政府推進協調大埔宏福苑火災各項支援善後工作,在推動改革的道路上,將會與新一屆立法會緊密合作;她呼籲合資格的選民,包括公務員,積極投票,選出有能力、有抱負、有擔當的立法會議員,協助受影響的家庭重新建立家園。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呼籲選民在12月7日立法會選舉投票。楊何蓓茵FB圖片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呼籲選民在12月7日立法會選舉投票。楊何蓓茵FB圖片

楊何蓓茵在社交平台提醒,12月7日的投票時間為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1時30分,選民需帶備身份證到指定投票站投票。

楊何蓓茵在社交平台呼籲踴躍投票。楊何蓓茵FB

楊何蓓茵在社交平台呼籲踴躍投票。楊何蓓茵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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