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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申請公屋入息限額 照顧基層夾心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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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申請公屋入息限額 照顧基層夾心

2021年08月30日 17:23 最後更新:19:09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資料,公屋存在的目的,是「為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可以負擔的租住房屋」。只要擁有在港永久居住的資格,同時符合由房委會制訂的入息及資產要求,經過一段輪候時間,便可以獲分配一個單位,享受由以公帑支持、價廉物美的公共房屋。

雖然公屋住戶只是租客,不具備擁有或買賣單位以享受其資產價值的資格,但是隨著過去十多年私人樓宇價格急升,非常人所能企及;而新建成出售資助房屋數量又偏少,遠遠未能滿足夾心階層的需要,不少市民都退而求其次,「各出其謀」以求獲編配公屋單位。例如公屋聯會前主席王坤便在受訪時提到有年輕人為了避免超過公屋入息上限而放棄晉升和增加薪酬的機會,也有夫婦為了符合申請資格而無奈地使其中一人離開職場;甚至有志願團體發現,近年年輕、高學歷的露宿者的比例不斷增加,正是由於這些初出茅廬的社會新鮮人無法負擔在私人市場租屋的高昂費用,只好露宿街頭以等待編配公屋單位的一日。可見,愈來愈多市民為求得到價格廉宜的居住環境,作出扭曲個人及家庭正常發展的行為。

另一方面,由於公屋只是考慮申請人是否擁有永久居留權及入息和資產是否在上限以內,因此不少土生土長的青年人縱然居住情況困難,例如忍受私人市場高企的樓價或租金、與家人居住在狹窄的生活環境等等,但是由於收入水平高於要求,因而難以享受公屋資源及其帶來的好處。同時,他們往往質疑在苛刻的申請條件下,政府的房屋資源無異於傾斜在普遍學歷和收入水平較低的新來港人士的身上,對港人的慘況則漠不關心。事實上,數據顯示,近年新移民佔公屋新申請個案的比例不足20%,但是部分市民對於「公屋是為新移民而設」的偏見仍然揮之不去,造成土生土長港人與內地移民的關係緊張,甚至成為政治對立和社會情況不穩定的根源之一。

以上所說的現象,不禁令人對公屋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居所的目的是否有效實現產生懷疑。說到底,對公屋有需要的市民要麼「自降身價」,要麼望門興嘆,正是因為被不合理的入息門檻所難倒而引致。

公屋入息限額機制的四個不合理

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是負責檢討和建議公屋申請人入息和資產上限的機構。而這個機構所作出的決定,則是根據資格檢討機制而制定。這個機制的計算方法分開兩個主要部分,一是住屋開支,一是備用金。在住屋開支方面,則可以再細分為「住屋開支」與「非住屋開支」,前者的計算重點是「參考租金」,即與公屋面積相若的私人單位每平方米的租金,而後者的重點則是「消費開支」,即按照住戶開支統計調查中、其開支水平屬於較低的50%組別中平均的開支費用,再乘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或名義工資的變動(以較高者為準)。至於「備用金」的計算方法,其實就是計算以上一系列因素的「住戶開支」部分後,再抽取其金額的5%。

由運輸及房屋局在3月呈交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有關2021-22年度檢討入息及資產限額的文件中,就指出由於一人單位的參考面積為15平方米,而每平方米的平均租金升至409元,因此住屋開支的部分就是6,135元。至於非住屋開支,雖然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較去年同期下降,但是名義工資則輕微上升。在兩個指數之中選用較高的一個的計算原則下,非住屋開支的金額同樣有所提升,增至6,186元。在考慮住屋及非住屋開支,再加上根據住屋開支金額而定的備用金,就得出一人申請者的入息上限,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為12,940元。

表面看來,這個機制較全面地參考低下階層的兩個主要能力,即消費能力和租屋能力,再加上備用金一項以顧及申請人的不時之須和儲蓄需要,作為調整入息限額的條件。然而,現實的效果是,由於對申請人收入的考量嚴重不足,所以實際情況與大眾的能力和期望嚴重脫節。例如,就算疫情重創本港經濟的2020年,香港打工仔女的月入中位數依然高達$18,400,意味著在房委會的申請資格機制下,無論有否住屋需要和壓力,都有多於一半的市民不可能申請公屋。加上自2011年起香港正式推行最低工資,連從事低學歷、低技術工種的勞工,如保安、清潔等,月薪高於房委會機制下之水平的人士亦多不勝數。當大部分市民以及基層勞工都無法受惠於公共房屋的資源,難怪容易使人產生「公屋並非給予港人居住」的印象。

此外,以消費作為收入限額的其中一項重要考慮因素也不合理。住戶開支的多少,往往與家庭結構,例如年齡、性別、身體狀況、習慣等相關。比方說,一個父母雙全且有兩名幼年子女的四人家庭,其家庭開支則可能較兩名已屆老齡、且有身體毛病的父母及兩名成年子女的家庭的開支為少。因此,機械性地估算不同人數的家庭所需開支,並為其入息設限的實在欠缺彈性。無疑,「消費貧窮」是其中一種國際主流衡量一個家庭貧窮狀況的指標,但是當香港的扶貧委員會或「居者入其屋計劃」的入息限額都不考慮與消費能力有關的因素,偏偏只有申請公屋時才刻意放大其重要性時,除了因為避免過多考慮收入因素以方便壓低入息限額之外,實在令人難以聯想到其他更好的理由。

另一方面,雖然機制中的住屋開支部分與私人市場的同一面積單位的租金水平掛勾,但是這種做法導致兩個問題的出現。第一,參照對象的條件必須是「同等面積」,但是各個家庭人數的應有面積,全是由房委會在參考私人市場情況後自行決定和調節。例如2003年時,一人單位參考面積是16平方米;至2009年,單位參考面積已經調整至15.3米,到了2021年有關數字更下降至15平方米。因此,即使十多年來租金上升幅度飛快,但是隨著租住私人單位的市民因應負擔能力而「愈租愈細」,房委會也索性「搬龍門」,收縮每個申請家庭人數的參考面積,致使機制下的住屋開支不能準確反映在合理家庭人數應住面積下現實租金的變化及降低每個申請人的居住質素,進而影響申請人收入限額門檻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第二,雖然公屋是為難以在私人市場負擔居所的低收入市民而設,但是私人市場的平均租金在整個申請資格機制中只是佔據其中一個部分,於是就會出現參考租金與申請人收入限額的比例失衡的問題。其實,按照目前的資格限額機制的計算公式,已經注定住屋開支的部分在收入限額中佔據較大的比例。因為公式內只有3個變項,就是住屋開支、非住屋開支和備用金,而由於備用金只是佔5%,意味著前兩者的比例在正常情況下應該佔比40%以上。以2021年的計算方法為例,一人單位的入息限額是$12,940,而住屋開支是$6,135,租金與收入佔比便為47.4%。這套公式背後的意義,就是在房委會的眼裡,只有租金與收入佔比在40%或以上,且收入符合限額以內的基層市民,才算是對「有住屋需要的」的申請人。可是,40%至47%的租金與收入佔比,不單止遠比由政府統計處在2016年進行的《中期人口調查報告》中全港平均租金收入佔比的30%為高,亦比由關注基層聯席的調查所得出的、各種人數的貧窮家庭租金收入比例中位數為高(34.6%至43.3%不等)。可見,房委會的公式設定準則是一套非常極端的計算方法,與市民大眾的實際生活情況和對住屋的期望有著明顯的差距。

重新定義「住屋需要」   讓公屋與基層真正接軌

說穿了,房委會牢牢掌握著對「住屋需要」的定義,並且將定義設於一個遠超多數基層人士的負擔水平,於是造成只有少數特殊情況的市民,才能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是,「住屋需要」其實是一個模糊、彈性的說法,房委會的定義及其計算公式也不是不可變改的,問題是我們應當有一個怎樣的標準,以切合更多市民的需要呢?

首先,我們應該徹底轉變入息限額的計算方式,由側重申請人在私人市場同等單位面積的租金水平和家庭開支,改為根據前者的數據並訂立租金與收入佔比的恰當水平,將等於或高於租金與收入佔比的市民通通納入可以申請公屋資源的範圍內。假設我們認定租金與收入佔比應該設於50%,而私人市場同等家庭人數和參考面積的租金水平為6000元,則申請人的收入限額便是12000元了。反之,如果我們視25%的租金與收入佔比才是可負擔水平,在相同租金水平下,申請人的收入限額便是24000元。

建議的入息限額計算方法有兩個顯而易見的好處,一,因為為租金與收入佔比設限,意味著超出上限的市民,就是難以負擔住屋開支的人,因此更加貼近「住屋需要」的定義。二,比起現時刻意加入欠缺彈性的申請人開支水平因素,以淡化對收入的考量的做法,這個建議更加著重重視租金與收入應該如何合理地分配,讓收入因素在收入限額的計算過程中有著更加重要的地位,反映一般基層的生活情況。

其次,在這個基礎之上,便引伸到下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才是合理的租金與收入佔比。根據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及學者研究都顯示,租金應當只佔收入的30%。例如美國的房屋及城市發展局(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在 1981年修訂並沿用至今的建議租金與收入佔比水平就是30%。至於由澳洲學者Matthew Thomas和Alicia Hall的研究亦同樣指出,對於收入水平處於社會最底層的40%人士,其理想的租金與收入佔比應為30%或以下,如果超出這個水平則屬於有「住屋壓力」(Hosuing Stress)的群組,高昂的租金將嚴重影響其生活質素。

雖然30%租金與收入佔比只是一個建議,而不是一項政策或法律, 並不表示每個單位的租金必須維持在租客收入的三成(事實上,美國的平均租金與收入佔比已經超過30%,而澳洲亦有大約四分一的人口平均租金與收入佔比超過30%),但是這個建議的價值,在於它從一個人的收入能力和開支分配提供較人性化和相對合理的租金開支標準,值得作為為基層市民提供可負擔居所的公屋入息限額機制所參考和使用。假如這種標準的話,由於同等面積的一人家庭私人單位平均租金為6,135元,則意味著申請人的入息限額可以放寬至月入20,450元以下的市民。至於二、三、四人的家庭入息限額亦可由現時$19,550、$24,410、$30,950,亦可在分別增加至$27,330、$36,540、$43,010,升幅屆乎39%至50%不等。不但基層勞工都能夠符合有關要求,就連好些夾心階層都能夠受惠,既可以免於承擔私人市場租金帶來的巨大生活壓力,也不必故意放棄晉升或調薪的機會, 為了公屋而過著不合情理的人生。

其實,放寬申請資格還有其他社會好處,例如年輕人盡早覓得穩定的居所,有助作出人生規劃如建立家庭、生育等,增加人口以改善社會老齡化問題;居住公屋的市民人數增加,即是社會對於租住或購買私人單位的需求減少,讓樓價及租金回落;公屋住戶因為租金廉宜而有更多機會消費或儲蓄,提升市民生活質素之餘亦有利刺激經濟等等,實在值得相關部門考慮和採納。

放寬公屋申請資格  解決夾心和更多市民住屋需要

當然,這個建議可能惹來坊間的兩個質疑。第一,就是公屋是為基層而設,如果放寬一人單位的申請資格至月入2萬的市民,即是等於高於月入中位數的市民都有資格申請公屋,豈非有違公屋的原意?然而,在現今的香港,即使收入2萬,都難以稱得上是中產,充其量只是生活條件比基層好一點的夾心,實在不應該完全扼殺他們尋求政府資源援助的機會。再者,在樓價和租金日漸高漲的情況下,大量夾心人士與基層一樣面對著住屋困難的問題,對公營及資助房屋需求殷切,所以就算放寬申請條件讓夾心人士有機會租住公屋也不見得不能體現公帑合理運用的原則。

第二,有市民認為此舉可能會引來大量市民成為公屋申請人,在公屋資源緊絀下,將會拖慢有需要的家庭分配公屋的時間和機會。的確,如果放寬入息限額,將會有更多市民可以申請公屋,不過,只要房委會建立健全的輪候和分配機制,加上政府著力興建更多公屋,並按照各個家庭的實際需要優先讓情況最為緊急的申請人「上樓」,則公屋服務基層市民的原意其實仍然不變。另一方面,市民未能負擔房屋開支,乃是社會問題和成本,足以成為民怨甚至民變的隱患。所以政府的首要考慮,不是有多少人會成為公屋申請人,而是如何增建公營及資助房屋,讓不同收入程度的人士找到適合而可以負擔的居所。因此,不能因為尋求政府基本保障的人有所增加,便無視基層夾心人士的住屋需要,讓他們繼續為房屋問題而大傷腦筋。

房委會一方面容許得到公屋戶籍的人,在家庭勞動成員增加或成員收入上升等情況下,即使入息及資產超過原定的水平,都可以憑藉繳交1.5或2倍租金以繼續享受公屋單位;一方面卻在申請公屋的資格審查中嚴密把關,哪怕入息多出十元八塊都要取消資格,在概念上不可不謂自相矛盾。既然公屋住戶家庭入息增加至超過原本的入息限額,仍然可以被視為「有住屋需要」,那麼,為什麼申請人超出條件苛刻的入息限額,就被視為「沒有住屋需要」?筆者絕非提倡無限放寬申請公屋的入息條件,但是這個條件必須適應社會的現況和市民的能力,因此,是時候讓政府慎重考慮有關意見,真正實現夏寶龍主任「告別劏房、籠屋」的願望。

作者是工聯會社區幹事黃遠康




工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每年扶貧委員會公佈香港貧窮報告, 特區政府都希望打好「輿論戰」,往往旨在告訴公眾貧窮人口的數字實際較報告描述的為少, 以及政府持續增加的資源承擔有多無少。在撥亂返正、由亂及治的新時代下, 打好「輿論戰」, 不如打好「脫貧戰」!政府在福利開支已突破一千億,耗資龐大更應該落實以「目標為本」,才是向公眾問責、為市民服務的應有態度。所謂目標,自然是減貧目標,而不只是每年一份公眾早已痲木的貧窮報告。打好脫貧戰建議用幾條原則,抓突出、定目標、設試點。 

解讀十年貧窮趨勢

香港貧窮人口的定義是「相對貧窮」, 是以政策介入前(即稅前和社會福利轉移前)的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為貧窮線, 收入低於該貧窮線的就是貧窮人口 ; 這是廣泛經濟發達地區使用的官方定義和計法。但這種機械式的統計法實在有不足, 混合了有經濟收入和欠缺經濟收入人口,無收入家庭通常是一至二人長者戶,其貧窮線的變動就與有就業能力的經濟活躍家庭(通常是三至五人核心家庭)大相逕庭,理解貧窮情況也不全面了。現時「相對貧窮」的統計方法漠視「必要生活開支」的因素,試論一位收入五千元的單身人士,統計上,他不屬於貧窮線下的貧窮人口;但如果租住私人單位,他是何等窮困,若果是居於公屋或住在不須還款的物業上,情況就勉強可行。最重要的是,十年來的扶貧委員會和歷年的貧窮報告,並沒有數據或啟示,究竟香港社會有沒有出現「階級固化」(窮人難翻身)的危險趨勢。究其根源,特區政府部門功能分散,以執行政策或具體計劃為本,而不是以人或家庭為本,政府根本不精準掌握階級流動的情況。

抓突出 — 長者住戶貧窮持續攀升

筆者比較2009年至2019年前後11年的貧窮數字, 香港的名義GDP增長了71%(包括通脹因素),人均本地居民總收入則上升了62% 。不過同期,名義薪工指數(經理/督導以下)增幅只是56%。但是各種住戶的貧窮線(收入中位數一半)幅度卻差異巨大,一人住戶的窮線由 $3300增加至$4500,上升36%,二人貧窮線則增加了45%($6900至$10000),三人住戶貧窮線則接近經濟增長,增幅達68% ($9900至$16600),四人住戶及五人住戶更分別上升89%及86%。為何一人、二人住戶收入中位數增長比例大幅偏低,大家可以推想該批住戶會比較多是長者住戶,生活依靠福利、積蓄或子女的家用的低零收入住戶,而一、二人住戶的貧窮線與經濟發展和普遍市民增長脫鈎!

另外,再按住戶人數比對2009-2019年貧窮戶數和人數(見表二),政策介入前後的一人貧窮住戶增幅冠絕其他住戶,政策介入前是13.3萬增加至19.8萬,增長五成。現金政策介入後,則由6萬增加至10萬,增長75%!而二人貧窮戶也是明顯增加,現金政策介入前,由17.2萬增加至21.4萬,增長24%!政策介入後由13.3萬升至15.1萬,上升13%。三人或以上貧窮戶數目則在現金政策介入後,2019年對比2009年皆有所下降。2009年(現金政策介入後)屬貧窮戶的長者住戶由9.2萬上升至14.8萬,增長超過五成,反觀綜援住戶、單親住戶、新移民的貧窮住數目全部皆明顯改善和下降!因此,貧窮住戶數目的增長明顯源於一人及二人住戶,未來三十年香港長者人數和比例持續增加,如果沒有重大政策改革,長者住戶勢必持續增加,貧窮人口和住戶必定有增無減。

定目標 – 減少貧窮人口

扶貧必須決心定名為減貧。訂立扶貧政策不能欠缺減貧目標,否則根本不能有效衡量成效,提振民心。政府應該就各貧窮群組定立減貧目標,作出種種精準扶貧減貧的措施,才可令扶貧政策理順。建議政府以長者貧窮為切入點,進行聚焦減貧的工作。

人口老齡化是不能避免,但老年貧窮卻是可以改善。兩個改善方法就是讓長者有家人同住、讓長者有持續收入。讓長者有家人同住當然要透過房屋政策,鼓勵跨代共居,讓跨代共居家庭獲得較大面積或較低租金的資助單位, 或者稅費上明顯作出優惠,鼓勵共居。政府未來建屋規劃,應實行大單位共居策略,在新發展區的資助房屋類型,興建「加大碼」單位讓家庭有條件跨代共居。讓長者有持續收入,強積金作為唯一職業退休保障通常是整筆過提取,起初設計上欠缺年金式的按月收入,加上「磗頭保值」的傳統概念,甫退休就出現有資產而無收入的情況,如果政府能再加強公共年金和逆按揭的實惠性和靈活性,保證跑嬴通脹的回報及設立可退回的機制,相信有助資產化為收入,當然鼓勵「初老者」獲得有收入的工作正是根本脫貧之道。政府評估長者住戶的「2019年總貧窮差距」為53億元,政府可以化概念為實際, 撥款53億為長者脫貧的工作加碼, 設立有助增加收入的項目,例如大量的社區工作和大型活動的臨時工作。以減貧和脫貧為目標。阻截長者貧窮的攀升,甚至把升勢壓下來。由於大部份長者沒有從事經濟活動;同時,長者往往受惠於各種福利政策或計劃,因此,理解長者貧窮必須以「基本開支為本」,建議訂立最低長者基本開支線,即是長者絕對貧窮線,以絕對貧窮線的基礎訂立減貧目標,相信扶貧減貧工作更實在。

設試點 — 以地區和家庭為本整合資源

建議以觀塘和沙田為減貧工作試點。一直以來,由2009年至今,觀塘一直是貧窮人口最多的地區,也是唯一超過十萬貧窮人口的地區(計及現金政策介入後),而沙田則是貧窮人口升幅最高的地區,升幅達22%,全港是減幅3%(見表三)。在地區行政上,由於兩個地區人口眾多,行政部門範圍較集中,建議把扶貧減貧工作結合地區行政,設立減貧辦和主責人員及團隊,統籌、整合和指揮相關部門:社會福利署、學資處、在職辦、民政處、房屋署、教育局及勞工處。就兩個地區的貧窮家庭,進行廣泛調研、持續跟進和提供服務,扶貧減貧工作不再是統計分析上的工作,而是「建檔立卡」走入群眾,確保貧窮戶得到服務和支援脫貧。藉著試點工作,總結政策和服務得失,檢視減貧成效,同時相對有效檢視香港貧窮住戶階級流動的機會和情況,真正掌握核心問題。

「愛國者治港」的理想是有一批愛國愛港、解決難題、為民解困、團結社會和責任擔當的人士為香港市民服務,不是走程序討論問題,而是捲起衣袖解決問題。特區政府是時候為香港核心民生問題施行重大改革,抓突出、定目標、設試點,再加上湊班子、時檢討,讓社會看到施政的實質改善,才不孚眾望。

扶貧委員會 委員

鄧家彪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