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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工傷僱員不獲僱主賠償 街工促修例

六成工傷僱員不獲僱主賠償 街工促修例

六成工傷僱員不獲僱主賠償 街工促修例

2016年04月24日 18:15 最後更新:19:14

調查發現逾半數被勞工處判定為工傷的受訪僱員,遭僱主以「懷疑」為由拒絕支付工傷賠償,團體促請政府修訂《僱員補償條例》和設立中央僱員補償基金堵塞漏洞。

街坊工友服務處 Facebook 圖片

街坊工友服務處 Facebook 圖片

街工上月18日至本月21日訪問183名工傷僱員,發現在勞工處判斷為工傷的個案中,六成八受傷工友不獲僱主賠償,當中包括工傷病假薪金和每日最高200元醫療費用,七成二人最終要透過訴訟追討。

工傷職業司機Andy說,前年六月駕駛僱主汽車工作時遇上交通意外,右半邊身失去知覺,從此要靠輪椅代步,不過僱主至今依然拒絕支付工傷賠償。

Andy曾多次向勞工處求助,但勞工處卻回覆Andy要自行與僱主協商賠償,並指「僱主有權咁做,勞工處無能為力」。

街工批評即使勞工處判斷僱員為工傷後,僱主仍以「懷疑」為理由,交由保險公司跟進拖延。街工批評勞工處淪為 「無牙老虎」,沒有權力指令僱主發放工傷賠償,只是轉介受傷僱員透過民事索償追討賠償。

街工促請當局修訂《僱員補償條例》加強勞工處權力,設立具法定權力部門專責調查,並建議成立中央僱員補償基金,由政府代替保險公司統一賠償。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性合約」規定所作出的修訂,將於明年1月18日起適用。

勞工處。資料圖片

勞工處。資料圖片

新規定將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門檻,並在計算工時方面加入彈性,減少僱員因偶爾在某星期工時低於門檻便中斷連續性受僱的情況,讓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傭權益,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等。

由新規定適用起,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以及僱員的工時符合其中一項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勞工處FB圖片

勞工處FB圖片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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