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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挑戰政府取消防疫規例及政策申司法覆核被拒 官指理據過於空泛

市民挑戰政府取消防疫規例及政策申司法覆核被拒 官指理據過於空泛

市民挑戰政府取消防疫規例及政策申司法覆核被拒 官指理據過於空泛

2022年11月03日 18:06 最後更新:18:16

「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亡」,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引述部分市民或以此形容本港抗疫政策。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等多名專家月前撰文指變種病毒開始流行後毒性大減,重症及死亡率微乎其微,呼籲社會盡快復常。有市民因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取消防疫規例及政策措施,法官高浩文3日公布判詞指因其理據過於空泛,故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惟法官提到抗疫同時不可忽略其他方面公共衛生需要,否則得不償失,防疫措施或因時移勢易而失效甚至適得其反,當其危及公共衛生時可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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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吳振權,擬答辯人為特區政府。申請人入稟挑戰大部份以至全部防疫規例及政策措施,要求政府取消,以應專家呼籲令社會復常。判詞指申請人沒有在入稟狀中填上尋求濟助,要求法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明言司法覆核並非讓市民對政府行政表現作出一般投訴的途徑,相反應該聚焦特定行政決定或行為。判詞續指防疫規例及政策措施除疫苗注射等要求外,尚包含派發消費券及抗疫基金等,而本案中挑戰目標過於寬闊,申請人沒有具體指明,故申請必遭駁回。判詞續引述申請人指第6波疫情中變種病毒Omicron流行後威力大減,有如流感,故疫情不再流行,加上疫苗接種率高,大量市民曾自然感染,大部份人口具備重症免疫屏障,另一方面世界各地防疫措施早已放寬,故政府防疫措施規例違法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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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高浩文判詞指因其理據過於空泛故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高浩文判詞指因其理據過於空泛故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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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分析申請人根據第599章第8條〈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政府訂立防疫措施前提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即甚有可能導致大量人口死亡或罹患嚴重殘疾,惟事實上6月起已非如此,故政府缺乏法律基礎行事,而且政府有責任定時檢視,故現時應取消規例。然而,判詞反駁指觀點需有專業醫學意見、準確數據及條文真確詮釋支持,但本案中一無所知,加上實際上無關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是否屬實,而是須視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觀點,如其認為屬實即可援引條例權力行事,便當合法,餘下常用方法只剩證明政府行事無理,惟亦門檻甚高。判詞補充定期審視防疫措施不等於會有所更改,反之亦然,故本案中合法性爭議並非合理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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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進而提到條例要求政府須持續審視公共衛生緊急事態以作回應,惟條例以公共衛生為基礎,而公共衛生緊急事態並不等同公共衛生,前者指引致疾病或疫情的特定情況,後者遠多於此,包含公共衛生所有方面。判詞指出抗疫同時不可忽略其他方面公共衛生需要,否則得不償失,防疫措施或因時移勢易而失效甚至適得其反,當其危及公共衛生時可構成違法,政府必須平衡兩者。再者在單一疾病上花費鉅額公共開支,可能會分散資源,對重大公共衛生議題影響深遠,隨時「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亡」。判詞最後引述申請人或指防疫措施條例嚴重限制了市民基本權利自由,破壞香港整體福祉,然而申請人沒有指明何等權利福祉,更沒指明挑戰政府任何決定,單單專家呼籲、權利自由以至打擊經濟的空泛理由遠遠不足以挑戰全部政府防疫規例。

法官高浩文判詞指因其理據過於空泛故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高浩文判詞指因其理據過於空泛故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2名打算轉任Uber出租車司機、並為此購入Tesla電動車的男子,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運輸署拒絕向兩人發出「尊貴出租車」許可證,其決定在法律上犯錯,要求法院推翻有關決定,並就相關條例作補救性詮釋。案件2022年8月24日在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星期四(7月3日)頒下判詞,裁定車主一方勝訴。法官下令撤銷交通審裁處的決定,發還予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亦下令運輸署長支付申請方的訟費。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星期四(7月3日)頒下判詞,裁定車主一方勝訴。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星期四(7月3日)頒下判詞,裁定車主一方勝訴。

申請人分別是陳海濤(44歲)及言偉豪(34歲)(音譯),答辯人是交通審裁處及運輸署署長。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出,本案關乎批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法例詮釋,而非政府針對Uber等網約車平台的政策。

官指審裁處要求申請人須證獨特性 不切實際

申請方早前爭議,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3)(b)條,要求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有「合理理由需要」,變相要求申請人說明其服務需求獨一無二,才可獲出租汽車許可證,做法是荒謬及不切實際。

法官認為,審裁處錯誤詮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條例》,指法例的原意是為公眾提供交通服務。審裁處力陳,處長在評估「合理理由需要」的標準時,需要考慮個別申請人提供的服務之特點,法官直指此主張「近乎荒謬」,需要申請人證明其出租服務獨特性,且只有申請人可以提供,是「不可能、不可行、不切實際、不方便、異常或不合邏輯」的要求。條例中也沒有訂明申請人須展示其服務獨特之處。

官指審裁處恆常發牌給婚禮花車等服務,與拒絕網約車司機的立場矛盾

法官續指,網約車本質上是私人服務,而非公共交通服務,與預約婚禮花車、轎車等無異,他同意申請方所指,審裁處恆常發牌給婚禮花車、轎車等服務提供者,與拒絕發牌予網約車司機的立場矛盾。

審裁處的陳詞,亦與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2017 年於立法會發言時,指政府無限制網約車的安排,「但營辦商要合法經營,可以申請出租車牌照」的說法相悖。

法官認為,審裁處可以「先到先得」的原則,審批出租汽車牌照申請,審批的準則為巿場對相關出租車服務的需求。

2男自購Tesla向運輸署申許可證任Uber司機被拒 ,司法覆核勝訴。

2男自購Tesla向運輸署申許可證任Uber司機被拒 ,司法覆核勝訴。

官令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

判詞今指,申請方正確地說明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第14(3)(b)條,正確詮釋應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顧名思義,有意為車輛包括私家車提供公共服務而設立,與《道路交通規例》釋義一致,因此必然可以預見基於第14(3)(b)條而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供私家車作公共服務之用。

判詞引述,「出租汽車服務」指第14(1)條指明的任何類型出租汽車服務;第14(1)條訂明5類出租汽車服務,並容許就此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第14(2)條要求須由私家車登記車主採用指明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並選擇5類出租汽車服務其中之一類;第14(3)條容許署方只要滿意特定基本要求如保險車牌等,以及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便可批准申請;第15條訂明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相關考慮,因此如交通審裁處詮釋時,忽略「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中的「類型」字眼,必屬錯誤。

基於審裁處錯誤運用「合理理由需要」的準則審批,法官下令撤銷審裁處的決定,發還重新考慮,審裁處一方另須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5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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