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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登廣告被指違規提司法覆核被拒 梁家騮上訴遭駁回

法庭事

質疑登廣告被指違規提司法覆核被拒 梁家騮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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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登廣告被指違規提司法覆核被拒 梁家騮上訴遭駁回

2025年02月13日 16:14 最後更新:18:08

前醫學界立法會議員梁家騮醫生2016年刊登印刷及網上廣告,宣傳早期胃癌及腸癌篩檢優惠計劃的「早鳥優惠」,被投訴向病人招攬生意及違反醫生專業守則。梁家騮2020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關守則限制言論自由,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翌年遭駁回。梁家騮不服,早前上訴指守則沒有完全禁止刊登廣告。上訴庭13日宣判,認同醫委會指守則從不容許醫生宣傳優惠,對公眾而言並無重大益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上訴人為梁家騮,答辯人為香港醫務委員會。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早前代表梁家騮上訴指,《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條文清晰,沒有完全禁止刊登廣告,只是醫委會決定完全禁止刊登廣告,因此如今並非質疑條文違憲,而是質疑醫委會決定違憲,並認為是否受禁應視乎資料性質,平衡利害。

梁家騮

梁家騮

上訴庭判詞指出,守則並沒有明確提到禁止向公眾提供優惠,但整體而言,守則的明確意圖必然是禁止向公眾提供優惠。守則允許醫生展示正常診金是一回事,但向公眾提供優惠費用是另一回事,兩者截然不同,對公眾而言,公眾知悉其支付折扣費用而非正常費用並無重大益處。

另一方面,若然存在如此誘因,純粹為了吸引患者而提供優惠的話,可能會削弱優質醫療服務;也可能有人會偷工減料,為求平衡成本符合優惠費用,而沒有提供應有服務質素;還有提供優惠或會令大眾接受可能不適合自己的醫療服務。因此判詞認為提供優惠是一種被禁止的廣告形式,醫委會根本沒有誤解守則。

2名打算轉任Uber出租車司機、並為此購入Tesla電動車的男子,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運輸署拒絕向兩人發出「尊貴出租車」許可證,其決定在法律上犯錯,要求法院推翻有關決定,並就相關條例作補救性詮釋。案件2022年8月24日在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星期四(7月3日)頒下判詞,裁定車主一方勝訴。法官下令撤銷交通審裁處的決定,發還予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亦下令運輸署長支付申請方的訟費。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星期四(7月3日)頒下判詞,裁定車主一方勝訴。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星期四(7月3日)頒下判詞,裁定車主一方勝訴。

申請人分別是陳海濤(44歲)及言偉豪(34歲)(音譯),答辯人是交通審裁處及運輸署署長。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出,本案關乎批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法例詮釋,而非政府針對Uber等網約車平台的政策。

官指審裁處要求申請人須證獨特性 不切實際

申請方早前爭議,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3)(b)條,要求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有「合理理由需要」,變相要求申請人說明其服務需求獨一無二,才可獲出租汽車許可證,做法是荒謬及不切實際。

法官認為,審裁處錯誤詮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條例》,指法例的原意是為公眾提供交通服務。審裁處力陳,處長在評估「合理理由需要」的標準時,需要考慮個別申請人提供的服務之特點,法官直指此主張「近乎荒謬」,需要申請人證明其出租服務獨特性,且只有申請人可以提供,是「不可能、不可行、不切實際、不方便、異常或不合邏輯」的要求。條例中也沒有訂明申請人須展示其服務獨特之處。

官指審裁處恆常發牌給婚禮花車等服務,與拒絕網約車司機的立場矛盾

法官續指,網約車本質上是私人服務,而非公共交通服務,與預約婚禮花車、轎車等無異,他同意申請方所指,審裁處恆常發牌給婚禮花車、轎車等服務提供者,與拒絕發牌予網約車司機的立場矛盾。

審裁處的陳詞,亦與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2017 年於立法會發言時,指政府無限制網約車的安排,「但營辦商要合法經營,可以申請出租車牌照」的說法相悖。

法官認為,審裁處可以「先到先得」的原則,審批出租汽車牌照申請,審批的準則為巿場對相關出租車服務的需求。

2男自購Tesla向運輸署申許可證任Uber司機被拒 ,司法覆核勝訴。

2男自購Tesla向運輸署申許可證任Uber司機被拒 ,司法覆核勝訴。

官令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

判詞今指,申請方正確地說明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第14(3)(b)條,正確詮釋應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顧名思義,有意為車輛包括私家車提供公共服務而設立,與《道路交通規例》釋義一致,因此必然可以預見基於第14(3)(b)條而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供私家車作公共服務之用。

判詞引述,「出租汽車服務」指第14(1)條指明的任何類型出租汽車服務;第14(1)條訂明5類出租汽車服務,並容許就此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第14(2)條要求須由私家車登記車主採用指明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並選擇5類出租汽車服務其中之一類;第14(3)條容許署方只要滿意特定基本要求如保險車牌等,以及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便可批准申請;第15條訂明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相關考慮,因此如交通審裁處詮釋時,忽略「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中的「類型」字眼,必屬錯誤。

基於審裁處錯誤運用「合理理由需要」的準則審批,法官下令撤銷審裁處的決定,發還重新考慮,審裁處一方另須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5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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