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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3人涉逼市民刪示威者照片罪脫 律政司上訴指影片可證林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上訴庭押後裁決

法庭事

林卓廷等3人涉逼市民刪示威者照片罪脫 律政司上訴指影片可證林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上訴庭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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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3人涉逼市民刪示威者照片罪脫 律政司上訴指影片可證林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上訴庭押後裁決

2026年06月04日 17:30 最後更新:17:30

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網媒記者和女社工3人,被指要求一名市民刪去示威者的影片和照片,2023年1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星期四(6月4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網媒記者沒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屬有違常理,並指現場片段足以證明2人有意圖。上訴庭將案押後裁決,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3名答辯人為48歲林卓廷、32歲網媒記者曾焌熙及43歲社工鍾凱研。林卓廷與曾焌熙同被控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鍾凱研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均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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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上訴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法官張慧玲一同審理。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鍾凱研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曾焌熙沒有律師代表,他一度表示無錢乘車到法院,法官基於司法公正,提議警方安排車輛接載他到庭。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曾焌熙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是有違常理,並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現場影像,指片段足以顯示2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片中,林卓廷曾向事主表示「我哋係純粹想解決問題嘅啫,如果你話嗰啲相對你係好重要唔想刪嘅,呢個係你嘅權利,無人逼到你,不過呢,我亦都叫唔到大家讓開嘅」、「嗰啲相係咪真係咁重要呢?」,而林亦向現場示威者表示「我哋而家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俾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係咪呀?」

律政司一方又就訟費命令上訴,指林卓廷和鍾凱研身處其中,並非單純調停,屬自招嫌疑。

林卓廷一方陳詞指,上訴庭若要推翻原審無罪判決,必須證明原審法官出錯並達至「有悖常理」程度。他指,控方未能證明事主X手機內的7月1日照片及片段,與任何實際或可能進行的司法程序存在「可辨識的聯繫」,亦從未清楚指出這些影像涉及哪一項具體刑事罪行。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案發環境、林卓廷的言行態度及其調停保護事主的角色,最終認定存在合理疑點並無妨礙司法意圖,請上訴庭維持原判及相關訟費決定。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一方陳詞指,需將案件放回2019年7月6日示威現場的大環境下分析。當時事主X遭多人圍毆,處境危險,有人試圖保護他,其手機被搶後交給較遲到達的鍾凱研。X曾授權他人查看手機,但檢查多個通訊及媒體應用程式均未發現相關照片。其後涉及Instagram的證供出現明顯前後矛盾,事主證供不可靠,而鍾凱研在群情洶湧、面臨被毆打及手機資料被清除的威脅下,刪除照片是出於保護事主及自我保全,具有合理辯解。鍾凱研行為不構成犯罪,亦無自招嫌疑,請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方的上訴,並維持理原審法官批准訟費的判決。

三位法官聽罷陳詞,指因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在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原審法官裁決時指,林卓廷當時走到示威群眾及事主之間,說話語氣平靜,內容不涉恐嚇,認為他只是撲火化解紛爭,並無意圖妨礙檢控;曾有要求事主刪相,可能出於私隱考慮,不一定想到司法程序;鍾不一定是刪除手機資料的人,而她當時意圖也是想化解困局。惟曾因案發時眼神語氣態度不善,法官認為他加入包圍事主的行列,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2023、CACC29/2023

46 歲父親涉於2025年打及虐待分別11歲及12歲的女兒,他否認虐兒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暫委裁判官劉日成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星期一(7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46 歲被告出庭自辯稱,事發時單位窗戶被棚架封閉無法開啟,故從沒有要拋女兒出窗外的意圖,又否認襲擊及要求兩女兒罰站,又指是兩女兒自己因相處有爭執,且結識不良朋友而對家庭環境心生不滿。案件8月13日續審。

案件星期一(7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一(7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 S.K.W. ,被控共5罪,其中4項虐兒罪指他分別於2025年7月及10月故意傷害或虐待10 歲女童X及12歲女童 Y;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指示Y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

早前庭上播放錄影會面,Y描述2025年7月29日事發當晚,父親飲酒後,因她未有看着父親說話,令父親動怒,回家後捉起她的劉海將頭砸向牆、打左邊面一巴掌,再以鐵製喇叭砸其頭部左側超過10下,同時又打妹妹,其後父親抱起她到無欄杆的窗邊試圖將她掉落街,她緊握窗框掙扎,哀求後父親才放手,父卻再捉着劉海並一拳一拳打她的面。

Y指,她為求父親停手而說討厭妹妹,之後她趁父親外出時獨自離家到公園過夜,回家後父親則指示她向警方謊稱傷勢因梯間跌倒造成、離家是因父親不滿其社交圈子,她遂按指示作出虛假陳述。

被告今作供時否認襲擊Y和X,又否認用過喇叭砸Y頭,亦沒意圖拋Y出窗外。他指,當時單位外牆有棚架,且「樓貼樓」,玻璃窗打不開,從未試過開窗,窗戶長期無法開啟。被告亦否認教唆女兒向警方說謊。

另外,針對2025年10月30日至31日的襲擊事件,辯方引述Y在錄影會面的描述,指當晚Y和X晚上8時回到家,被告罰她們站在家門口。罰站期間,被告曾打Y的左肩膀及X的臉頰。被告之後又離開一個小時,跟其父母用膳。被告庭上否認,稱沒有打過Y和X,亦沒有罰站或不讓她們進入家中。被告稱,兩女深夜偷偷離家,他多處尋找未果後報警。

案件8月13日續審。

案件8月13日續審。

被告又解釋,其居所的走廊隔音差,容易傳出聲響,而有三、四戶鄰居較相熟,認為自己沒必要因家事騷擾到他人,雖然單位小,但完全想不到任何理由要罰兩個小朋友在走廊站着,甚至動手。

辯方問及與Y相處期間有否發現Y的不滿。被告稱,Y常因X的物品超越兩人床上的分界線而憤怒,會一腳踢走X的物品;他多勸說Y不要動手動腳,Y卻覺得他偏袒妹妹。被告又指,X和Y因越來越夜歸,主要在朋友A家逗留,而在A家中,兩人有吸煙、喝酒等,他曾見過兩名兒的手機中,有她們吸食電子煙的視頻。X和Y認為自己家環境差、狹窄、沒有陽光,常提到 A家較好。

案件編號:KCCC303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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